京民兒福發〔2021〕22號
各區民政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進一步規範我市收養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時調整收養條件
《民法典》對收養行為有關規定進行了較大調整,並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各區要按照新規定辦理收養工作。被收養人的年齡調整到不滿18周歲;收養人應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人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或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徵得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
二、進一步規範申請受理
收養、送養登記機關和申請材料在新修訂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規定出臺之前,仍然按照現行法規政策執行。對送養人、收養人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難或子女情況聲明,區民政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根據《民法典》新規定,要及時更新完善我市兒童收養資訊管理系統。收養人和送養人原則上通過我市兒童收養資訊管理系統提出申請,辦理收養、送養手續;條件不具備或不會使用資訊管理系統的,可直接到有關區民政局申請登記,區民政局要及時將有關材料錄入資訊管理系統。各區民政局要落實“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不得增加規定之外的證明材料,不得超過辦理時限。
三、進一步加強收養評估工作
按照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根據雙方意願,做好收養申請人、被收養人之間的對應匹配,為兒童找到最適合成長的家庭。原則上根據收養意願和送養意願,由我市收養登記資訊管理系統在收養人資訊庫中為被收養人擇優匹配3個候選家庭,根據每個家庭評估結果擇優選擇最終匹配家庭。有關法規和民政部等出臺的政策文件有具體規定的,以及2020年底前寄養家庭提出收養本家庭寄養兒童且經評估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可以定向匹配。
除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外,對進入匹配環節的收養人都應進行收養能力評估。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進入匹配環節後,兒童戶籍地或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區民政局應通知收養人進行評估,各區民政局可通過市民政局統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也可以自行組織評估工作。收養人主動放棄收養、拒絕接受評估或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評估的,應終止辦理收養人本次收養評估和登記手續。
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提出送養子女的,也要納入評估範圍,着重對困難類型和程度、其他法定順序監護人情況等進行核實評估。其中對特殊困難的認定,嚴格按照民政部有關政策規定,父母雙方各自僅限於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的重特大疾病;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評定的重度殘疾;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
四、妥善處理私自收留兒童問題
要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積極宣傳《民法典》關於收養行為的規定,提高公民依法收養送養的意識,禁止私自收留、撫養被遺棄的兒童。對符合條件辦完接收入院手續的兒童,不得繼續留在家庭收留撫養,不再新增家庭寄養兒童。對於來源不明、私自收留的兒童,各區不得違規辦理收養手續。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