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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人口與生育、婦女兒童/人口與計劃生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5-12
  5. [成文日期] 2021-05-12
  6. [發文字號] 京衛家庭〔202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5-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2期(總第706期)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優化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服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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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家庭〔2021〕5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為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生育服務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優化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有關辦理程式

  (一)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事項實行全市就近受理

  申請領取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申請領取由政府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一次性獎勵的申請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區(村)、街道(鄉鎮)辦事窗口提交申請。

  (二)明確和簡化獨生子女傷殘一次性經濟幫助的申領程式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因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一次性經濟幫助的,向戶籍地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之一原件:

  1.指定醫療機構(見附件1)出具符合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範圍(見附件2)的診斷證明書。子女因意外造成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癥治療終結後,申請人攜帶子女既往就診病歷到戶籍地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領取診斷表格,按預約時間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獲得診斷證明書。

  2.獨生子女發生工傷並已鑒定為工傷一至四級的鑒定報告。

  父母一方已領取過一次性經濟幫助的,另一方申領時不需再提交診斷證明書或工傷鑒定報告。

  (三)簡化獎勵、經濟幫助金髮放及扶助審核流程

  已在戶籍地街道(鄉鎮)領取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申請人,符合領取條件的,由戶籍地街道(鄉鎮)直接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至申請人,至其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

  已享受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的申請人,符合一次性經濟幫助領取條件的,無需提交申請,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直接將一次性經濟幫助金髮放至申請人。

  取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新增對象街道(鄉鎮)工作人員見面調查、社區群眾座談環節,取消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新增對象街道(鄉鎮)工作人員到府核實環節。

  二、優化部分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認定條件

  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扶助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取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格認定中“生育下一代後死亡的子女,視同為現存子女”的規定。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此前發佈的文件如有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北京市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各區指定檢查醫療機構

     2.北京市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範圍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

北京市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各區指定檢查醫療機構

  東城區        普仁醫院

             北京市第六醫院

  西城區        復興醫院

  朝陽區        朝陽醫院

  海澱區        海淀醫院

  豐台區        豐臺醫院

  石景山區       石景山醫院

             朝陽醫院(西院)

  門頭溝區       門頭溝區醫院

  昌平區        昌平區醫院

  大興區        大興區醫院

  房山區        房山區第一醫院

             房山區良鄉醫院

  通州區        通州區潞河醫院

  順義區        順義區醫院

  懷柔區        懷柔醫院

  平谷區        友誼醫院平谷醫院

  密雲區        密雲區醫院

  延慶區        延慶區醫院

  經開區        大興區中西醫結合醫院 


  附件2

北京市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範圍

  一、腦、脊髓損傷

  1.中度智慧減退及以上;

  2.植物性生存狀態;

  3.遷延性昏迷狀態;

  4.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5.三肢癱或四肢癱(肌力3級以下);

  6.截癱、偏癱(肌力3級以下);

  7.重度外傷性癲癇。

  二、肢體損傷

  1.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兩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功能完全喪失;

  3.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兩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4.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兩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5.雙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者;

  6.雙足足指全失或一足失去1/2者。

  三、臟器損傷

  1.肺切除一葉並胸膜粘連,呼吸困難2級;

  2.胃大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3.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5.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6.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7.心功能不全Ⅲ級;

  8.肝切除2/3以上;

  9.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1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1.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2.雙側輸尿管損傷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3.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四、眼損傷

  1.雙眼球缺失;

  2.雙眼矯正視力為0.02;

  3.一眼球缺失或矯正視力為0.02,另一眼矯正視力為0.1。

  五、耳損傷

  雙耳聽力障礙均大於90分貝以上。

  六、燒傷

  1.燒傷後面部遺留明顯瘢痕達50%以上,致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燒傷後遺留軀幹或四肢皮膚瘢痕達體表面積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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