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2-08
  5. [成文日期] 2021-02-08
  6. [發文字號] 京商總部字〔202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6期(總第700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印發《關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字號:        

京商總部字〔2021〕4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現將《關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2021年2月8日  

  (聯繫人:商務環境協調推進處(總部經濟發展處) 杜大琳;聯繫電話:55579300)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現就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制定本意見。

  一、告知承諾的涵義

  本意見所稱告知承諾,是指由市商務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事項辦理的標準、申請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違反承諾的後果,市商務局直接作出同意決定的方式。申請人可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也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

  二、辦理事項與條件

  (一)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認定為地區總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2.境外母公司資産總額不低於2億美元。

  3.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計實繳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

  (二)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更換證書

  符合下列條件的,需更換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

  1.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名稱變更。

  2.證書有效期到期。

  (三)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證書登出

  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登出或遷往京外地區的,需登出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

  三、辦理流程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辦理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時限為3個工作日;辦理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更換證書、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證書登出,時限為2個工作日。

  1.提交申請。申請人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交申報材料,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退回。

  2.審查與決定。市商務局駐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齊全、資訊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認定。

  3.頒證與送達。申請人直接到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領取證書或通過郵寄方式送達證書。

  (二)告知承諾方式

  按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更換證書手續的,當場制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當場辦理登出手續。

  1.提交申請。申請人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

  2.作出決定。對申請人現場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當場作出同意決定,並制發《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

  四、申報材料

  (一)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

  1.承擔地區總部職能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境外母公司基本情況、在華投資情況及累計實繳註冊資本總額、母公司在中國投資企業的組織架構圖、申請企業簡介及申請事項等)(紙質原件1份)。

  2.境外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地區總部及履行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紙質原件1份)。

  3.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檔案查詢機構加蓋查詢有效章或經公證認證的境外母公司註冊登記文件(紙質原件1份)。

  4.境外母公司經依法審計的近1年內資産負債表或企業年報(審計報告如為外文的,須一併提交加蓋公章的中文翻譯件)(紙質1份)。

  (二)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更換證書

  1.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更換證書申請書(申請企業簡介、認定時間、申請事項等)。

  2.原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

  (三)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證書登出

  1.證書登出申請書(包括申請企業簡介、認定時間、申請事項等)。

  2.原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

  五、日常監管

  1.市商務局駐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對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全覆蓋核查,製作工作記錄,補充到企業檔案中。

  2.通過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分情況依法處理。輕微違諾失信和一般違諾失信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對於嚴重違諾失信的,直接撤銷《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並依法追究申請人相應法律責任。

  六、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諾行為分類

  核查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實行差異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諾行為分為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三種情形。

  輕微違諾失信,是指因無故提供資料不齊全或資訊不準確等行為。一般違諾失信,是指提供資料與事實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準確材料等行為。嚴重違諾失信,是指提供虛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等行為。

  1年內,申請人辦理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累計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3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處理;申請人辦理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事項累計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2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處理。

  (二)懲戒措施

  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

  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1個月,最長為6個月。

  嚴重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6個月,最長為1年。

  (三)失信修復

  申請人可以採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完成後,可以視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1-6個月。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停止公示其失信資訊,並將違諾主體修復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七、申訴渠道

  申請人對確認過程及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進行説明,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市商務局進行申訴,或者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進行諮詢或投訴。

  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八、生效時間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1.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認定告知承諾書(略)

     2.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更換證書告知承諾書(略)

     3.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證書登出告知承諾書(略)

  (注:附件請登錄市商務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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