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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防/國防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2-01
  5. [成文日期] 2020-12-17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20〕10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1-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0期(總第694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規劃佈局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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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20〕105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放管結合、加強指導、提高效率的原則,進一步做好下放審批許可權後的政策指導和技術服務工作,依據相關規範標準,結合審批工作實際,市人防辦制定了《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規劃佈局指導性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規劃佈局指導性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放管結合、加強指導、提高效率的原則,進一步做好下放審批許可權後的政策指導和技術服務工作,依據相關規範標準,結合審批工作實際,對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規劃佈局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嚴格落實

  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設的規劃佈局是貫徹軍民融合、平戰結合思想的具體體現。做好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設的規劃佈局工作,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保障人防工程平時更好的為人民群眾服務有著重要意義,對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規範統一審查標準,提高審批工作效率有著重要作用。市區兩級人防審批部門應高度重視,認真抓好相關工作的落實。

  二、佈局標準及有關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設置位置,距生産、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廠房、庫房不應小于50米;距有害液體、重毒氣體的貯罐不應小于100米。多層地下室結構,防空地下室應設置在最下層。如因條件限制必須設置雙層或多層防空地下室時,上下相鄰樓層不應劃分為一個防護單元,下層防護單元的抗力級別不應小于上層防護單元。

  2.防空地下室應根據戰時及平時的使用需要與鄰近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鄰近的城市地下建築之間在一定範圍內連通。居住區內的人防工程宜相互連通,並宜預留與相鄰居住區的連通條件。地鐵沿線100米範圍內具有一定規模的人防工程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可能與地鐵連通。人防物資庫宜與附近的人員掩蔽工程連通。

  3.防空地下室的平時使用功能應當結合地面工程性質,優先滿足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需求,居住區內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功能應當優先滿足居住區配套服務和社區服務的需要。防空地下室宜結合平時地下車庫等公共設施修建,且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下車庫不宜採用機械停車方式。防空地下室平時不得作為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庫房。

  4.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進風口、排風口、柴油機排煙口和採光窗的佈置,應符合戰時及平時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築規劃要求。醫療救護工程、專業隊隊員掩蔽部和一等人員掩蔽所的主要出入口應採用獨立式室外出入口,且醫療救護工程、專業隊隊員掩蔽部的主要出入口地面部分與相鄰地面建築間距不應小于5米。居住區內防空專業隊工程的主要出入口應與居住小區級以上道路相連,醫療救護工程應直接通向居住小區級以上道路,且在出入口地面應留有適當開敞空間。

  5.中心醫院宜結合地面綜合醫院建設,急救醫院宜結合地面區級醫院或專科醫院建設,並應避開城市的重要目標;救護站宜結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規劃建設。

  6.防空專業隊工程應按戰時保障的目標和區域,結合有關職能部門的建設項目或大型居住區進行建設。專業隊裝備掩蔽部應與專業隊隊員掩蔽部相鄰設置。

  7.人員掩蔽工程宜結合居住區、商業辦公區、文化娛樂、體育設施等建設。其中結合居住區及商業辦公區建設的人員掩蔽工程服務半徑不應大於200米,結合其他建設項目建設的人員掩蔽工程服務半徑不宜大於200米。

  8.救護站、防空專業隊工程、人員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建築面積之和大於5000平方米時,應設置柴油電站。中心醫院、急救醫院應設置固定柴油電站;救護站應設置柴油電站,且宜設置固定柴油電站。

  9.高點監控設備、警報器及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築樓頂。警報器的服務半徑不應大於500米。

  三、工作要求

  1.根據放管結合的要求,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在開展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規劃佈局審查和設計工作中,應嚴格執行以上標準,市、區人防主管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有關單位應遵守以上標準,確保人防工程的建設品質。

  2.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在開展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規劃佈局審查工作中,要樹立為民服務的思想,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按照規劃佈局的審查事項逐項對照審查(審查事項對照表詳見附件)。除上述已明確的審查內容,不得擅自增設新的審查標準及內容。

  3.各區人防部門在開展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規劃佈局審查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應積極與市人防辦進行溝通,市人防辦相關業務處室應加強督查督導力度,做好技術支援和指導。

  四、本意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規劃佈局審查事項對照表

附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規劃佈局審查事項對照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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