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學前〔2021〕1號
各區教委、燕山教委、經開區社會發展局:
為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學前教育管理的意見》(京政辦發〔2018〕34號)要求,促進本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整體持續發展,切實規範與加強學前教育管理,我委制訂了《北京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建設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1年1月8日
北京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學前教育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34號)要求,促進本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整體持續發展,切實規範與加強學前教育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兩級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是指受本市以及各區學前教育督查部門聘任,經培訓上崗,針對本市學前教育管理特定事項履行督查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四條 本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堅持市區雙管、以區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建立市學前教育規範監督管理辦公室,設在北京學生活動管理中心。
市教委負責市學前教育規範監督管理辦公室的業務管理。北京學生活動管理中心負責市級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區級學前教育督查部門由各區教委設立,一般依託本區教委所屬教育教師研修機構、教育法治中心、教育綜合治理中心、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機構等,也可獨立設置。
區教委安排指定科室具體負責本區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的業務管理,各區要加強對學前教育管理的統籌協調。區級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所依託機構負責區級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區教委及各相關部門要重視督查結果運用,督查結果可作為幼兒園品質督導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八條 市學前教育規範監督管理辦公室是承擔全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培訓服務等職責的專門部門,協助市教委管理市區兩級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協助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前教育領域行政執法工作。
區級學前教育督查部門是承擔本區學前教育督查工作的專門部門,協助本區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前教育領域行政執法工作。
第九條 市級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具體履行全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培訓服務等職責。
區級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承擔本區各類幼兒園(點)辦園條件、安全衛生、保育教育、教職工隊伍、內部管理等方面的督查工作,負責無證園排查、資訊報告、舉報情況核查等工作。
第十條 市、區兩級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堅持專編、專人、專用的原則,做好學前教育督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本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工作堅持市區協同、分區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市級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要建立覆蓋全市的聯繫制度。
區級學前專職督查隊伍要按照市級督查總體部署開展督查工作,建立覆蓋本區各類幼兒園(點)的責任劃片制。一般每片由兩人負責,對各類幼兒園(點)進行督查。
第十三條 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入園督查應出示督查員相關工作證件。可採取園所巡查、“雙隨機”檢查、隨機觀摩、查閱資料、座談走訪等多種方式督查,並做好工作記錄。
第十四條 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應督促幼兒園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實行督查工作資訊報送制度。每輪督查結束後,區級督查人員要認真填寫並核對督查數據平臺,維護臺賬並撰寫督查報告,上報區教委主管部門。各區學前教育督查部門向市學前教育規範監督管理辦公室上報本區督查相關材料。市學前教育規範監督管理辦公室向市教委上報全市情況。
第十六條 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發現幼兒園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根據專項督查任務要求,市學前教育規範監督管理辦公室可組成專項督查工作組,跨區域開展督查工作。
第十八條 市學前教育規範監督管理辦公室定期聽取區級學前專職督查人員工作彙報,研究相關問題。
第十九條 各區要統籌專職督查隊伍與專兼職督學力量,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章 督查人員要求
第二十條 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忠於職守、敢於負責、不徇私情、作風正派、廉潔奉公。
第二十一條 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應熟悉和掌握國家、北京市有關學前教育的政策方針、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 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有2年以上學前教育相關工作經驗,經培訓後上崗。
第六章 考核及獎懲
第二十三條 市級學前專職督查人員由市教委學前教育處與北京學生活動管理中心共同考核。區級學前專職督查人員由區級管理部門與市學前教育規範監督管理辦公室共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對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完成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等。
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督查工作:
(一)在督查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及干擾被督查單位正常工作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督查紀律,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六條 專職督查人員在督查活動中不履行督查職責、玩忽職守的應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區要為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待遇保障,對專職督查人員進行定期培訓。遠郊區以及督查範圍較大的區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要為督查人員提供交通、用餐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享有所在單位工作人員正常享有的職務晉陞、職稱晉級、評優評選、績效獎勵等權利,結合工作內容特殊性,單獨核定晉陞獎勵的名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北京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京教學前〔2018〕1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