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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12-31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0〕15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1-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取得公司登記相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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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0〕157號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局,經開區商務金融局、行政審批局、綜合執法局,燕山分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為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結合《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市監發〔2019〕123號),現就進一步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取得公司登記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撤銷決定並對社會公示

  (一)登記機關認定公司在設立登記中存在冒名登記事實的,根據不同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分別作出如下撤銷決定:

  1.被冒用人身份僅涉及公司部分股東,或者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本著妥善解決個人身份被冒用的原則,登記機關可以作出部分撤銷登記(備案)的決定,單獨撤銷虛假的登記(備案)事項;

  2.登記機關認為應撤銷設立登記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式暫行規定》並參照《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暫行規定》執行,經審慎研究後作出撤銷設立登記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決定後,按照以下分工做好資訊調整及公示工作:

  1.部分撤銷登記(備案)的,登記機關在登記業務系統中對被冒用人增加“已撤銷”標識,並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以下簡稱“信用網”)向社會公示。

  2.撤銷設立登記的,登記機關在登記業務系統標注“撤銷”狀態,並通過信用網向社會公示公司名稱、成立日期、被撤銷登記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銷決定的登記機關等基本資訊,其他登記資訊不再對社會公示。

  (三)市場一處負責組織、協調各部門做好冒名登記撤銷工作,召集有關部門研究、會商疑難問題;推送辦理撤銷冒名登記的相關資訊。註冊處負責指導做好登記(備案)相關資訊的調整,協助解除被冒用人的相關任職限制。信用處負責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相關功能升級改造,按照總局要求落實公示工作,確保準確對外公示撤銷登記(備案)資訊。資訊中心負責為數據推送提供技術支援,協調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二、加強登管銜接

  (一)在受理冒名登記後、作出是否撤銷決定前,承辦部門應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情況告知登記註冊部門;在此期間公司申請辦理登記業務的,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二)發現涉事公司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依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加強經營異常名錄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市監發〔2020〕89號)相關要求開展監管。

  (三)被冒用人已通過實名驗證並進行業務確認的,原則上不予撤銷登記(備案);被冒用人對實名驗證和業務確認持有疑義的,登記機關經核實後根據情況,可以撤銷登記(備案);發現登記(備案)時提交偽造、變造的證件、印章或盜用的身份證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承辦部門可以調取實名驗證、業務確認、線上簽字等相關電子檔案和數據資料作為證據,登記註冊、檔案管理等部門按照相關取證要求予以協助配合。

  三、做好撤銷後續相關監管工作

  (一)撤銷冒名登記屬於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屬於行政處罰。撤銷登記後要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與行政執法工作銜接,規範主體經營行為。對於部分撤銷登記(備案)事項且可以取得聯繫的公司,承辦部門應責令公司限期重新辦理有關登記(備案),辦理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天;逾期未辦理的,可將情況轉交相關執法部門,按照行政處罰程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撤銷登記(備案)後,利害關係人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對撤銷決定提出異議,或者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冒用人對該次登記(備案)知情或事後曾予追認,經核查屬實的,可以撤銷原撤銷決定,恢復原登記(備案)狀態並對社會公示。

  四、其他事項

  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取得其他類型市場主體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及備案等有關工作,參照本通知執行。遇到疑難問題,及時組織相關部門會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相關工作要求適時做出相應調整。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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