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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1-30
  5. [成文日期] 2020-12-25
  6. [發文字號] 中科園發〔2020〕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3期(總第687期)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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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園發〔2020〕28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加快發展高精尖産業的決策部署,打造前沿科技創新高地,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實施。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25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加快發展高精尖産業的決策部署,紮實推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引領高品質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2年)》(中示區組發〔2018〕4號),加快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前沿中心)是指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聯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各分園管委會,打造擁有先進前沿技術的創新型企業聚集區和加速器。

  第三條 前沿中心作為連結孵化器與特色園的具有産業加速功能的重要樞紐,旨在聚集掌握新興産業前沿技術的優質企業,通過提供全方位專業服務、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環境,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打造前沿科技創新高地,助力分園特色産業高品質發展。

  第四條 前沿中心的建設原則為“聚焦特色、前沿引領、市區統籌、分步實施”。即聚焦分園特色産業,市區兩級聯合支援,通過市場化的運營和服務機制,引導投融資、知識産權、財務、法律、行業交流等相關科技服務機構積極參與建設和運營,並提供專業化的伴隨式服務。實施定制化的建設運營模式,逐步推動前沿中心覆蓋有關分園,逐步導入前沿企業和創新資源。

  第五條 中關村管委會和分園所在區深度參與前沿中心的設立工作,指導其招商和服務業務,支援其通過降低空間成本和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吸引企業入駐,加快創新鏈、産業鏈和生態鏈緊密銜接。

第二章 支援條件

  第六條 前沿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一)特色産業定位清晰。有明確的特色産業定位,且符合中關村示範區統籌發展規劃對各分園的産業定位,70%以上的入駐企業應為該産業領域掌握自主知識産權前沿技術的企業。

  (二)市區政策協同推進。建立市區聯動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市區兩級的政策供給。

  (三)空間載體設施完備。土地或空間資源依法取得,空間載體區位優勢明顯,具有符合企業或服務機構集聚發展要求的物理空間及水電、網路等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萬平方米,且已完成建設或改造,基本具備企業拎包入駐條件。

  (四)公共服務水準良好。具備較為完善的專業化公共服務與空間。公共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資、法律財務、行業交流、知識産權、科技成果轉化等。公共服務空間設有企業服務站、路演空間、展覽展示空間、會議室、食堂、前沿生態服務機構運營辦公空間等。

第三章 入駐企業標準

  第七條 入駐前沿中心的企業(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産業定位。符合所在分園及前沿中心的産業定位。

  (二)技術水準。擁有前沿原創核心技術,技術屬於世界領先,達到全球首創、替代進口或填補國內空白等水準,並具有自主知識産權。

  (三)核心團隊。創業團隊水準高,主要創辦人要有科技背景或企業經歷,團隊有科技創新領域人才或者相關管理人才。

  (四)市場前景。項目市場潛力大,發展前景好,企業增長性強,或對國家和北京市重大關切問題有顯著作用。

  (五)註冊地址。企業原則上應在前沿中心所在區註冊並納稅。

  第八條 優先推薦以下企業(含子公司)入駐,具體遴選標準可結合各分園自身發展實際適當調整:

  (一)進入中關村前沿技術項目評選路演環節或中關村國際前沿技術創新大賽分領域決賽環節的企業,具有同等水準的中關村新興領域專題賽優秀參賽成果轉化應用項目企業、孵化器優質畢業企業、中關村顛覆性項目企業、金種子企業、重點創新型企業、優質海外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企業等中關村示範區內掌握前沿技術的企業。

  (二)具備服務前沿企業能力的産學研或者上下游服務機構,擁有豐富的行業資源,信用等級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入駐的服務機構數量不超過企業數量的1/3)。

第四章 支援措施

  第九條 組建前沿中心推進工作組。加強市區聯動,中關村管委會與分園所在區共同成立工作組,負責前沿中心建設工作的研究推進和統籌協調,組長由中關村管委會分管委領導和分園主管區領導擔任。下設前沿中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設在分園管委會,負責前沿中心的相關建設及運營工作順利開展,並對前沿中心開展準入管理、政策落實、申報核準、租金補貼、企業服務等工作,每年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入駐企業申報相關政策支援項目。管理辦公室應及時向工作組報告重大事項和年度工作進展,主要包括前沿中心建設發展、創新型企業入駐及發展、創新成效、專業服務機構服務等情況。

  第十條 市級支援措施

  (一)運營建設支援。對前沿中心建設運營主體,收到中關村管委會關於同意建立前沿中心的復函後,依據中關村“1+4”政策體系中關於前沿中心建設的資金支援條款,按照前沿中心上一年度實際發生建設和運營總投資的一定比例,連續3年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援。

  (二)招商和活動支援。中關村管委會聯合分園管委會整合和整合各類創新要素,支援前沿中心舉辦形式多樣的企業服務活動和招商活動,包括舉辦相關産業領域的前沿科技創新大賽和中關村前沿技術項目路演,吸引全球優質前沿技術團隊落地發展。同時,中關村管委會推薦和組織中央及地方主流媒體對前沿中心及入駐企業進行廣泛宣傳報道,擴大前沿中心輻射力和影響力。

  第十一條 區級支援措施

  各分園原則上應當參照以下內容對前沿中心的建設和運營制定支援和服務政策,具體政策可根據各分園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對前沿中心的政策執行期不少於5年,對每個入駐企業的持續支援應不少於3年:

  (一)制定針對前沿中心建設與運營的支援政策。對前沿中心建設與運營按照與中關村管委會支援資金1:1的比例,給予連續3年的配套支援資金,包括但不限于前沿中心房屋租金、裝修、設備設施和運營服務等。3年期滿後,由各分園對前沿中心運營給予持續支援。

  (二)制定針對入駐企業的支援政策

  1.房租補貼政策。為入駐企業提供房租減免政策,其中,建議給予位於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以下簡稱城六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的前沿中心房租減半政策,給予位於城六區及經開區以外區域前沿中心房租全免政策,對於入駐企業採用直接支援的方式。

  2.公租房與居住證政策。除城六區外其他區分園應為每家入駐企業配套2套(或以上)人才公租房,或為每個前沿中心配套20套(或以上)人才公租房,併為入駐企業員工提供配套居住證政策支援。

  3.提供專業化精準服務。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動專業運營團隊以市場化方式整合産業鏈上下游資源,為入駐企業提供産業對接、金融服務、展覽展示、市場拓展品牌宣傳以及知識産權、法律、商業行銷等促進企業發展的專業化服務。

  4.其他。為入駐企業在區內開放應用場景,支援入駐企業實施新技術新産品應用示範。對於有生産需求的入駐企業在前沿中心周邊優先給予廠房等生産空間配套。對於入駐企業人員在人才引進和子女入學等方面的需求,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十二條 入駐企業不重復享受不同區前沿中心支援政策。

第五章 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 高水準構建企業服務體系。以中關村前沿科技與産業服務聯盟作為創新資源“接線板”,廣泛連結企業成長全週期所需要的各類市場化專業服務機構,支援各前沿中心結合産業特點打造産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支援各分園在前沿中心建立屬地“一站式”綜合政務窗口,為前沿技術企業的培育提供全鏈條、專業化、一站式的高水準服務。

  第十四條 豐富優質企業導入渠道。在服務中關村國際前沿科技創新大賽優質企業、5G創新應用大賽優質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金種子企業及前沿顛覆性技術專項企業的空間需求的基礎上,不斷擴大企業服務範圍,進一步與知名創投機構、專業機構和中關村海外聯絡處等優質企業服務機構建立空間合作渠道,提供“隨用隨供”的空間服務保障,快速推動優質創新型初創企業向前沿中心導入。

  第十五條 支援建立一站式政務服務站。引導分園推動所在區政府,集合區屬涉企政府審批事項職能,在前沿中心建立管家式綜合政務窗口,實現工商註冊、稅款繳納、社保繳納、社保接續、人事檔案管理、政策輔導預約等一站式代辦服務。

  第十六條 全鏈條提供專業服務。圍繞企業在産業鏈、資本鏈、創新鏈等各方面的需求,梳理一批科技屬性強、服務能力優、專業水準高的創投機構、銀行機構、交易所、律師事務所、券商、人才招聘、聯盟協會等市場化專業機構,構建前沿中心創新資源庫,建立企業需求定期溝通機制,為企業提供全方位“保姆式”專業服務。持續提升中關村國際前沿科技大賽、前沿科技融資日、前沿科技沙龍等服務平臺的影響力。鼓勵專業機構和開放實驗室針對入駐企業的行業共性研發需求,在前沿中心或者周邊建設小試熟化、中試轉化、協同創新、硬科技孵化器等專業服務平臺,助力企業加快研發和技術轉化産業化進程。

第六章 申報與考核

  第十七條 申報程式

  (一)申請設立。分園管委會與中關村管委會溝通籌建意向,按照上述前沿中心支援條件,共同開展産業定位策劃、空間選址等相關工作,並針對前沿中心以及入駐企業制定支援政策,形成建設和運營工作方案。分園管委會向中關村管委會報送關於建立前沿中心的相關申請。

  (二)同意支援設立。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前沿中心的支援條件研究前沿中心相關事宜,提請中關村管委會主任專題會審議。對審議通過的前沿中心,在中關村示範區官方網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即納入前沿中心支援範疇,並函覆屬地分園管委會。

  (三)簽訂協議。中關村管委會與前沿中心建設或運營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建設週期內硬體設施建設、平臺搭建、入駐企業管理等總體建設目標和階段性目標。

  (四)授牌。自分園管委會收到中關村管委會關於同意建立前沿中心的復函後一年內,由中關村管委會對建設進度和企業入駐率達到考核標準的前沿中心進行授牌。

  (五)申請資金支援。根據中關村示範區和屬地政府官方網站的相關申報通知,經中關村管委會支援設立的前沿中心可按照本辦法“第四章支援措施”內容申報政策支援。運營方在申請資金支援時,應提交上一階段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報告,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對項目階段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項目單位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估,根據評估情況,確定是否給予後續支援。

  第十八條 考核機制

  (一)建立對前沿中心的考核評價機制

  中關村管委會每年對支援設立的前沿中心按照協議書約定內容的階段性目標進行考核以及工作評價。連續兩年未完成階段性目標或相關工作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前沿中心建設運營資格,並中止相關政策支援。考核和評價標準如下:

  第一年:完成協議階段性目標;城六區及經開區前沿中心企業入駐率達到50%(含)以上,其他區域前沿中心企業入駐率達到25%(含)以上或入駐企業5家(含)以上。

  第二年:完成協議階段性目標;城六區及經開區前沿中心企業入駐率達到70%(含)以上,其他區域前沿中心企業入駐率達到40%(含)以上或入駐企業10家(含)以上。

  第三年:完成協議階段性目標;城六區及經開區前沿中心企業入駐率達到80%(含)以上,其他區域前沿中心企業入駐率達到60%(含)以上或入駐企業15家(含)以上。

  (二)建立對入駐企業的考核機制。

  企業入駐前沿中心即需簽訂任務書,明確入駐期間創新産出、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績效目標,明確企業承諾總部在京發展並在支援期滿後2年內不遷離該前沿中心所在區。由運營方每年對前沿中心的入駐企業就任務書約定績效目標進行考核,當年考核通過即報告分園管委會給予當年政策支援,連續兩年不通過,則報告分園管委會中止相關政策支援。

  第十九條 建立持續跟蹤機制。中關村管委會將持續對前沿中心進行考核評價。資金支援週期結束後,對前沿中心的考核指標主要為:企業入駐率維持在80%(含)以上或入駐企業8家(含)以上以及前沿中心的定位是否仍符合支援條件。若連續兩年考核未達標,則取消其前沿中心建設運營資格,並中止相關支援。在前沿中心支援過程中,如發現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支援的情況,立即終止項目資金支援,收回已撥付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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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入駐率指已入駐企業租售面積佔前沿中心除公共區域外可租售面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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