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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4. [實施日期] 2021-01-05
  5. [成文日期] 2020-12-14
  6. [發文字號] 京教財〔2020〕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8期(總第692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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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財〔2020〕22號

各區教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徵兵辦公室,各相關高等學校,市屬中等職業學校,市屬普通高中:

  現將《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五部門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調整職業院校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財教〔2019〕25號)、《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財函〔2019〕104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下達2020年學生資助補助經費預算的通知》(財教〔2020〕81號)、《財政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高職擴招教育投入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教〔2020〕45號)、《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等7部門關於做好北京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京教財〔2020〕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等14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京社委兒福發〔2019〕36號)等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用於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和北京市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政府獎學金、宏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免學費、教科書費和住宿費、宏志班補助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共同管理。

  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完善學生資訊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職責分配及下達資金。

  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加強學生資助資訊管理,負責組織審核各區、各學校上報的基礎數據,並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加強對各級各類學生資助經費的市級日常管理,對開展好、成績突出的區校予以表彰。

  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市民政局負責做好本市戶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身份認證工作。市退役軍人局負責組織做好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烈士子女、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市徵兵辦公室負責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範圍及標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或明確納入政策範圍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國家助學金分兩等:一等助學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助學金每生每年2800元,此標準從2019年春季學期開始執行。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生每生每年2萬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表現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標準由高校在政策範圍內自行設定。市財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博士80%,碩士50%)給予經費支援。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

  (七)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後複學或入學的高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複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高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低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金額予以補償代償。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

  第六條 中等職業教育資助範圍及標準:

  (一)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學籍的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政府獎學金。用於獎勵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學籍、本市戶籍(或納入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統一招生計劃錄取的外地生源)的在校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學生,每生每年2000元。

  (三)免學費。對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學籍的農村(含縣鎮)學生、涉農專業、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按照市政府及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最高免學費補助標準不超過每生每年2800元。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不超過本市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如學費標準低於本市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學費標準,按實際收取學費標準免除。

  (四)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正式學籍的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分兩等:一等助學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助學金每生每年1800元。

  第七條 普通高中資助範圍及標準:

  (一)宏志獎學金。用於獎勵具有本市正式註冊學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生獎勵2000元,免交獲獎當年學費。不含在宏志中學、宏志班就讀和在內地民族學校、內地民族班就讀的學生。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本市正式註冊學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烈士子女、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因公犧牲民警子女每年3000元。不含在宏志中學、宏志班就讀和在內地民族學校、內地民族班就讀的學生。

  (三)免學費、教科書費和住宿費。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免學費、教科書費、住宿生免住宿費。免費標準按照市政府及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相應標準執行。

  (四)宏志班補助。宏志中學、廣渠門中學和回民中學被正式錄取的宏志班學生,在校期間享受“四免一補”,即免交學費、教科書費、校服費、住宿費,並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伙食補助。市財政根據在校宏志班學生人數,按照每生每年5000元的標準撥付經費。自2021年秋季學期起,新入學的宏志班學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於市屬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政府獎學金、宏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免學費、教科書費和住宿費、宏志班補助資金等範圍及標準,根據相關政策文件、經濟發展水準、財力狀況、物價水準、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 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學業獎學金按照現行經費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承擔;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市、區財政分擔,其中市、區財政按照現行經費隸屬關係分擔。民辦學校實施資助所需資金按現行規定和原渠道執行。

  第十一條 中職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市、區財政共同承擔,其中市、區財政按照現行經費隸屬關係分擔;政府獎學金由市財政承擔。

  民辦學校實施資助所需資金按現行規定和原渠道執行。民辦學校的學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二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免學費所需資金由市財政統籌中央補助資金承擔;宏志獎學金、宏志班補助由市財政承擔;免教科書費所需資金每生每年不超過600元由市財政承擔,其餘部分由區財政承擔;免住宿費資金由區財政承擔。

  民辦學校和其他部門所辦學校實施資助所需資金按現行規定和原渠道執行。民辦學校的學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三條 中央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下達後,市財政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統籌安排,並抄送財政部駐京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區財政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照經費隸屬關係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各級各類學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

  第十四條 市屬公辦高校國家助學金、學業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免學費、免教科書費和免住宿費、宏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納入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區屬公辦高校和外地高校北京生源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區屬中職學校政府獎學金,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免學費、免教科書費、宏志獎學金、宏志班補助通過市對區轉移支付予以保障。

  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中央在京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民辦學校、首鋼工學院資助資金;中職國家獎學金、市屬中職學校政府獎學金,與市財政無經費隸屬關係技工院校的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均由市財政撥付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分別撥付給區、校、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由各區、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按照職責及時撥付。其中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依據中央轉移支付預算數(含提前下達預計數),採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撥付;民辦高校、首鋼工學院國家助學金原則上以當年春季學期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部分秋季學期預算資金,下半年根據備案數據實結算;市屬中職學校政府獎學金根據年度在校生人數、獎勵比例及學校備案數據撥付;與市財政無經費隸屬關係技工院校的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根據年度預算需求撥付,次年據實清算。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市、區兩級政府預算管理,市、區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規範的預決算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綜合預算,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年終應當編制決算。各區各校年度決算抄送市財政局和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學生資助資金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每年3月底清繳一次。

  第十六條 市、區兩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髮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區、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資訊系統應用,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七條 市、區兩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各區教委、各級各類學校要高度重視學生資助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實現歸口管理,確保相關工作的貫徹落實。區教委成立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參加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學生資助工作;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到機構、專職人員、基本辦公條件到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長任組長、相關校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參加,領導學校的學生資助工作;要設立專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按在校全日制學生2000比1的比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市、區兩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學校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佔、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區、各級各類學校要在落實各項國家和北京市資助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

  公辦普通高校要從學費收入中足額提取不少於10%的資金用於資助學生(含研究生、本專科生和預科生)。在學生資助提取資金結余達到500萬(含)以上時,學校應優先使用結余資金再按照要求進行提取。若連續兩年結余規模在500萬(含)以上、未進行學生資助資金提取的學校需提交專項報告至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

  公辦中等職業學校要從學費收入中足額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資助學生。

  公辦普通高中要從學費收入中據實列支不高於5%的資金用於資助學生。

  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各校學生資助工作所需經費由學校公用經費安排列支。

  第二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月足額發放到學生(或監護人)的銀行卡中,並做好寒暑假、學生畢業等特殊時段的銜接工作,確保全年發放金額達到規定的資助標準。其中中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不得以發放實物、補助食堂等方式落實資助政策;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限定銀行卡方式發放的,需逐級報至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批准後可轉入學生銀行卡、校園卡或以現金形式發放。各類獎學金需按時足額發放至學生(或監護人)的銀行卡中。符合免學費、教科書費和住宿費政策要求且完成認定程式的,如未收取相關費用應直接免除,不得採取先收後退的形式發放;在完成認定程式前收取的相關費用,必須及時退還至學生(或監護人)。

  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不得以上學年在校成績參評本辦法中的國家和北京市各類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四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執行本辦法,所需資金按照現行規定和原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實施細則(見附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區各校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局、市徵兵辦公室等部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屬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教財〔2007〕32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提高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標準的通知》(京財文〔2010〕2284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教育〔2013〕2199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提高博士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京財教育〔2017〕712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轉發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京財教育〔2013〕2311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衛戍區司令部 北京衛戍區政治部轉發財政部等五部委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意見的通知》(京財文〔2012〕12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徵兵辦公室轉發〈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教育學生實施國家資助的通知〉》(京財教育〔2016〕443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文〔2009〕1088號)、《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中等職業教育政府獎學金制度暫行辦法〉》(京教財〔2007〕34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修訂實施北京市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及國家助學金政策〉的通知》(京財教育〔2012〕3118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教育〔2013〕1419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普通高中資助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京財教育〔2018〕2026號)、《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獎學金和宏志班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教財〔2016〕7號)同時廢止。

  附件:1.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2.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3.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4.邊遠山區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

     5.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6.普通高中宏志獎學金、宏志班補助、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免教科書費、住宿生免住宿費實施細則


附件1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勵志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旨在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有關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本專科生是指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市屬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三條 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六)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七)申請國家助學金學生在校期間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或者符合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申請表。

  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五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不能同時獲得。

  公費師範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高職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中採取彈性學習和靈活多元教學模式培養(簡稱“彈性學制”)的學生,在校期間參評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次數,享受助學貸款貼息政策的時間,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年限,原則上與基本學制學生相同,其中,國家助學金可在彈性學制培養年限內分年度發放。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名額由我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名額數,以及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品質、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並且對辦學水準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在此基礎上同時考慮高校的生源結構等因素。

  國家助學金分為兩等,一等對象原則上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主要參照當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準。其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應確保在一等範圍。二等對象原則上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參照當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其中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非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應確保在二等範圍。已明確資助等級的對象範圍將根據政策規定、實際需求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提出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市教委審核下達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各高校未使用完的名額應及時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進行名額調劑。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評審和備案,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備案結束後上調資助等級或新增的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學生資助,可以納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補報所需資金由學校使用自有資金先行發放,待財政資金到位後,按照經費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歸墊申請,經財政部門批復後辦理歸墊手續。

  第九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組織評審工作,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評審時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高校要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教育部財政部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京教函〔2019〕700號)規定,制定本校國家獎學金評審方案;根據本細則規定,制定本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細則;高職院校要結合學生實際分類,制定精準資助方案。並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條 高校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以及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和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後,高校于每年10月15日前將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匯總後上報市級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結果經市教委審核,于11月10日前報教育部審批。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評審結果報北京市學生資助資訊系統實行電子化備案;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11月30日前線上通過。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審批結果和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線上通過結果,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應于當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發放到獲獎學生銀行卡中,頒發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並將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應按月發放到受助學生銀行卡中。各高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和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資訊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資訊真實準確,成為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高校應規範學生資助檔案建設和管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申請、評審和資金髮放等材料應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三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招收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

  附 1-1.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略)

    1-2.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略)


附件2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品質。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以下簡稱學業獎學金),用於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於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援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於補助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研究生是指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市屬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申請國家獎學金應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六)申請學業獎學金應學習成績優秀,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可以同時獲得。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名額總數,結合各高校研究生規模、培養品質以及上一年度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等因素確定。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將市教委確定的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各高校,各高校應將未用完的名額及時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進行名額調劑。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北京市亟需的學科(專業、方向)傾斜。學業獎學金由各高校根據國家和北京市亟需學科(專業、方向)、研究生收費標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覆蓋面(博士不超過80%、碩士不超過60%)、等級、獎勵標準(可分檔設定,且不得超過同階段國家獎學金標準的60%)和評定辦法,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備案。各高校要統籌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工作由高校負責組織實施,每學年秋季學期評審一次,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九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適應的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 高校應成立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細則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教育部財政部〈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京教財〔2014〕78號)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校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一條 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係、所、中心,下同)應成立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高校全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對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每年10月25日前,各高校將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備案、匯總,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匯總表。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報市教委後於11月10日前報教育部。每年11月10日前,各高校將學業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名單報北京市學生資助資訊系統實行電子化備案,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於11月30日前線上通過。

  第十五條 每年12月15日前,各高校將當年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到獲獎學生銀行卡中,原則上按月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學生銀行卡中,並及時更新全國和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資訊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資訊真實準確,成為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的重要依據。同時將獲得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對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於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國家助學金,待其恢複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加強學生資助檔案建設和管理。獎學金的申請、評審以及獎助學金資金髮放等材料應分年度建檔備查。


附件3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徵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員徵集品質,支援退役士兵接受系統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國家對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教育資助。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等學校學生是指市屬高校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

  第三條 應徵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以下簡稱入伍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複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單招考入高等學校並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四條 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六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徵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 入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對複學或入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範圍之內。

  入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複學後接續完成規定的剩餘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後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徵入伍的,以專科或本科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徵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八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應徵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全國徵兵網,按要求線上填寫、列印《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附3-1,以下簡稱《申請表Ⅰ》,一式兩份)並提交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複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就讀高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Ⅰ》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資訊審核無誤後,在《申請表Ⅰ》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徵兵報名時將《申請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徵兵辦)。學生被批准入伍後,縣級徵兵辦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並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五)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後,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於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就讀高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並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於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就讀高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九條 退役後自願回校複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後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就讀高校報到後向相關部門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報《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附3-2)並提交退役證書複印件。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十條 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 應徵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原就讀高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條 每年10月31日前,市屬高校應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審核,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就讀高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市(區)徵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並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係,通報同級教育部門。

  第十四條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並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徵兵辦收回。各縣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後,及時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區和市屬高校的收回資金並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准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部門確定。北京市由市徵兵辦公室會同市教委進行資助資格認定。

  第十六條 高校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對入伍資助學生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及時辦理補償代償和學費減免,及時更新全國和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資訊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資訊真實準確;各級兵役機關要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第一時間發放《入伍通知書》;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等工作。

  附 3-1.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略)

    3-2.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略)


附件4

邊遠山區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就業,對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北京市補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年限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北京地區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應屆畢業生;外地普通高校北京生源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在校期間已享受學費全免政策以及享受村官政策的畢業生除外。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北京市邊遠山區是指房山區:十渡鎮、蒲洼鄉、霞雲嶺鄉、南窯鄉、大安山鄉、佛子莊鄉、河北鎮、週口店鎮;門頭溝區:潭柘寺鎮、妙峰山鎮、王平鎮、雁翅鎮、齋堂鎮、清水鎮;昌平區:流村鎮、延壽鎮;延慶區:千家店鎮、永寧鎮、大莊科鄉、四海鎮、香營鄉、井莊鎮、劉斌堡鄉、珍珠泉鄉;懷柔區:喇叭溝門鄉、長哨營鄉、湯河口鎮、寶山鎮、琉璃廟鎮、懷北鎮、雁棲鎮、渤海鎮、九渡河鎮;密雲區:大城子鎮、東邵渠鎮、不老屯鎮、新城子鎮、太師屯鎮、石城鎮、馮家峪鎮、古北口鎮、北莊鎮、高嶺鎮;平谷區:鎮羅營鎮、熊兒寨鄉、黃松峪鄉、金海湖鎮。

  邊遠山區範圍將根據相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公佈的資訊進行動態調整。邊遠山區範圍若發生變化,對已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不受影響,包括因漏報錯過當年申請時間的同屆畢業生。

  第五條 本細則中所稱基層單位是指:

  (一)北京市邊遠山區鄉鎮(及以下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北京市邊遠山區鄉鎮(及以下地區)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北京市單位艱苦行業生産第一線。

  (三)上述企業應為國有性質;未列入上述名單的企事業單位性質的界定,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為準。

  (四)畢業生就業的基層單位符合本條款(一)或(二)均可申請,但應有正式編制。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 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對於中高職、專升本、本碩博連讀的畢業生,按照就業時畢業學段的學制年限計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條 北京市對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就業並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補償代償的辦法,從學生就業或定崗的第2年開始,按照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總額的33%、33%、34%的比例,3年補償代償完畢。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附4)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外地普通高校北京生源畢業生本人在辦理報到手續時向就業所在區教委(以下簡稱“區教委”)遞交《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附4)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三)在校學習期間獲得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在與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就讀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生,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由高校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貸款經辦銀行,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由高校將代償資金匯至其指定地址或賬戶;就讀外地普通高校畢業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均由區教委將代償資金匯至其指定地址或賬戶。

  (四)高校、區教委根據上述材料,按本細則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9月15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包括“二次定崗”畢業生)相關材料以及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審核;並同步將相關資助資訊上報全國和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資訊系統。

  (五)對於漏報的畢業生,高校、區教委在學生畢業次年開始三年內向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申請補報,通過後按現行規定和原渠道納入年度預算。

  第十條 北京地區高校、區教委要分別建立與就業單位、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繫制度,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並將其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通知畢業生本人、外地普通高校北京生源畢業生就讀高校、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便於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等而離開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補償代償的原高校、區教委申請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補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區教委應在規定時間將有關情況報送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補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或區教委,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或區教委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並在規定時間通知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或區教委提出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相關數據庫。

  第十二條 北京地區高校、區教委應在10月31日前將補償代償資金返還至畢業生指定地址或賬戶,或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將畢業生名單及相關資助資訊同步完整上報全國和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資訊系統。

  第十三條 邊遠山區和基層單位範圍或者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標準發生調整時,適用調整之後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或資金的畢業生,需要補報的參照同屆畢業生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是高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區教委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補償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區教委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補償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北京地區高校、區教委要參照本細則制(修)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北京市邊遠山區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操作細則。

  附4.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略)


附件5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學籍的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中等職業教育政府獎學金(以下簡稱政府獎學金),用於獎勵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學籍、本市戶籍(或納入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統一招生計劃錄取的外地生源)的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學生。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以下簡稱免學費),用於對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學籍的農村(含縣鎮)學生、涉農專業、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正式學籍的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相關證件要求:

  (一)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需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佈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在全國扶貧開發資訊系統中建立電子資訊檔案,持有《扶貧手冊》;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特困供養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四)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出具其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開具的證明;

  (五)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由申請學生所在學校向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函確認;

  (六)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

  (七)殘疾學生出具《殘疾證》;

  (八)殘疾人子女出具學生父母的《殘疾證》和戶口本;

  (九)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的重殘學生及重殘人子女出具北京市殘疾人兩項補貼檔案資訊表;

  (十)烈士子女出具本人戶口本、其直系家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或《烈士光榮證》;

  (十一)因公犧牲民警子女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和戶口本、出生證,如戶口本、出生證仍無法證明親子關係,需提交戶籍派出所或犧牲民警所在單位開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十二)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

  (十三)低收入農戶學生出具《北京市低收入農戶登記卡》;

  (十四)外地生源學生參照北京市證件提供。確實無法提供上述證件的,採取本人(或監護人)承諾和學校核實相結合方式進行資格認定,學校應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等7部門關於做好北京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京教財〔2020〕7號)要求,嚴格認定程式,確保精準資助。

  第三條 涉農專業學生按照教育部發佈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涉及農林牧漁類專業、食品類的2個專業、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或者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佈的《關於頒布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2018年修訂)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0號)中有關涉農專業的規定執行;戲曲表演專業學生按照教育部發佈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涉及文化藝術類的戲曲表演專業。農村(含縣鎮)學生需要提供戶口本或其他佐證材料。

  第四條 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尊敬師長,道德品質優良,積極參加學校的各項活動;

  (五)積極上進,刻苦學習,專業知識紮實,職業技能熟練;

  (六)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生要求在校期間學習成績、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七)申請免學費和助學金學生要求滿足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或者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前提下,國家獎學金的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年級要求: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學生。

  (二)成績表現等要求:學習成績排名位於年級同一專業前5%(含5%)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位於年級同一專業排名未進入5%,但達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同時需要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由學校審核後加蓋學校公章。學習成績排名未進入30%的,不具備申請資格。

  “表現特別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等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産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産生較大影響,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專業技能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中國技能大賽、世界技能大賽或同等水準國際和全國性賽項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勵;以上賽項省級選拔賽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3.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4.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體育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的主力隊員。

  5.在重要藝術展演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非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藝術展演或同等水準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藝術展演或同等水準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性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以上展演(比賽)省級遴選獲得二等獎及以上或前二名獎勵。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6.獲省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傑出青年、五四獎章等個人表彰或榮譽稱號。

  7.參加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文明風采優秀作品展示展演的個人或集體項目主要創作人員。

  8.在創業等其他方面有優異表現的。

  第六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前提下,政府獎學金的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年級要求: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學生。

  (二)成績表現等要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上一學年內所學課程考試成績平均在85分或優良等級以上;

  2.上一學年內在市級以上職業技能比賽中獲一、二、三等獎;

  3.上一學年內獲市級以上表彰的優秀學生。

  (三)上一學年內未參加頂崗實習。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每學年申請和評審一次,同一學年內國家獎學金和政府獎學金不能同時獲得。

  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數等因素,提出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各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當對辦學水準較高的學校,以農林、地質、礦産、水利、養老、家政等專業和現代農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等人才緊缺專業為主的學校,予以適當傾斜。

  政府獎學金按學校實行本細則學生總數的5%評定。評定的具體辦法,由學校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評選標準和條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評定辦法要科學、合理、可行,既要突出職業技能考核,又要能夠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申請和評審:

  (一)國家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要求

  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設立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級評審。

  評審領導小組由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組成,全面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批准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的領導、專家學者和教師代表組成,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下設若干評審小組,具體負責評審工作。

  中等職業學校具體負責組織國家獎學金申請受理、評審等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15日前,中等職業學校將建議名單及相關材料按照程式分別報送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市教委聯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開展國家獎學金市級評審工作,並於每年的11月10日前將評審材料統一報送教育部。

  (二)政府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要求

  中等職業學校負責政府獎學金申請受理和評審。學校根據學生上一學年的成績和表現,按照《北京市中職學校政府獎學金評審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評審,並在校內對評審合格的學生名單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0日前,各區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分別負責審核、匯總所屬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的獲獎學生名單,並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備案;市屬中等職業學校獲獎學生名單直接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備案。獲獎學生名單在完成市級備案後生效。

  第九條 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申請和評定:

  (一)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按照《關於調整高級中等學校學費借讀費標準的通知》(京價(收)字〔2000〕254號)規定執行,最高免學費補助標準不超過每生每年2800元。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不超過本市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如學費標準低於本市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學費標準,按實際收取學費標準免除。

  (二)國家助學金分為兩等:一等助學金每生每年2500元,資助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的重殘學生及重殘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二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1800元,資助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涉農專業學生。一、二等助學金不可重復享受。

  (三)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期申請和評定,學校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接收相關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初審,按程式報至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資訊及隱私。對於未在學期內申請的在校生,在校期間可以補辦,國家助學金納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補報所需資金由學校使用自有資金先行發放,待財政資金到位後,按照經費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歸墊申請,經財政部門批復後辦理歸墊手續。

  (四)學校負責組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招生錄取時,將相關申請認定材料隨入學通知書一併寄發給新生;新生報到後,學校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認定審核,按流程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的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頒發國家、北京市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並於每年12月15日、11月30日前分別將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一次性發放至獲獎學生本人銀行卡。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月發放,每年按10個月計發。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和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資訊系統、全國技工院校電子註冊和統計資訊管理系統數據,確保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等學生資助資訊真實準確。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市屬中等職業學校的系統填報工作,各區教委、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負責組織所屬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的系統填報工作。

  第十三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並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同時嚴格規範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進一步完善學生資訊管理系統,加強對“一牌兩校”“聯合招生”“學籍異動”等情況的監管,堅決杜絕“雙重學籍”現象,保證學生基本資訊的完整和準確。

  第十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健全經費預決算制度,加強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建立健全會計賬簿,規範會計核算,加強內部控制和審計,對財政補助經費做到日常監督和定期檢查,確保資金規範、安全和有效使用。

  市屬中等職業學校于每年9月預測下一年度享受免學費、國家助學金的學生人數,用於編制下年度預算。其中與市財政無經費隸屬關係的技工院校相關情況由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審核匯總,涉及編制下年度預算的數據需于每年9月30日前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

  第十五條 在市屬高校(含公辦本科院校、高職院校和民辦高校)、特殊教育學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正式學籍(含貫通培養)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免學費、國家助學金按照本細則執行,資助所需資金按現行規定和原渠道解決。

  第十六條 享受市級財政全額保障生均撥款的中等職業學校(含設有中職學段的市屬高校)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市級中職免學費項目預算。

  第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受理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附件6

普通高中宏志獎學金、宏志班補助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免教科書費住宿生免住宿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宏志獎學金(以下簡稱宏志獎學金),用於獎勵具有正式註冊學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交獲獎當年學費。不含在宏志中學、宏志班就讀和在內地民族學校、內地民族班就讀的學生。

  普通高中宏志班補助(以下簡稱宏志班補助),用於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就讀宏志中學、廣渠門中學和回民中學宏志班學生“四免一補”支出,即免交學費、教科書費、校服費、住宿費,並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伙食補助。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含在宏志中學、宏志班就讀和在內地民族學校、內地民族班就讀的學生。

  普通高中免學費、免教科書費、住宿生免住宿費(以下簡稱免學費、免教科書費、住宿生免住宿費),是指對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免交學費,免教科書費,住宿生免住宿費。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

  普通高中應當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等7部門關於做好北京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京教財〔2020〕7號)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等相關材料,在招生錄取時隨入學通知書一併寄發給新生,指導申請學生認真填寫,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上述類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要提供以下相應證件:

  (一)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需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佈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在全國扶貧開發資訊系統中建立電子資訊檔案,持有《扶貧手冊》;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特困供養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四)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出具其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開具的證明;

  (五)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由申請學生所在學校向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函確認;

  (六)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

  (七)殘疾學生出具《殘疾證》;

  (八)殘疾人子女出具學生父母的《殘疾證》和戶口本;

  (九)烈士子女出具本人戶口本、其直系家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或《烈士光榮證》;

  (十)因公犧牲民警子女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和戶口本、出生證,如戶口本、出生證仍無法證明親子關係,需提交戶籍派出所或犧牲民警所在單位開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十一)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

  (十二)低收入農戶學生出具《北京市低收入農戶登記卡》。

  第三條 宏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申請宏志獎學金的學生還應熱愛集體,樂於助人,學業成績優良,在德、智、體、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現。

  第四條 宏志獎學金獎勵名額依據全市在校學生總量,每年獎勵比例約1.5%。市教委結合各區情況通過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將獎勵名額分配到區。宏志獎學金評審流程:

  (一)學校依據獎勵對象及條件組織評審。經報名推薦、民主評議、材料審核及公示等程式,擬定初步名單,報區教委。市屬普通高中按原渠道申報。

  (二)區教委對學校評審流程及上報名單進行審核,通過後,將名單報市教委。

  (三)市教委通過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對區上報名單進行備案並實施獎勵。

  第五條 宏志班補助繼續執行現行做法,學生在校期間享受“四免一補”。伙食補助需發放至學生本人或監護人銀行卡,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銀行卡發放的,經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可轉入學生校園卡或以現金形式發放,並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備案。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及免學費、免教科書費和住宿生免住宿費評定流程: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學校于每學年開學後30日內受理學生申請,並結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等相關情況,對學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6-1)等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資訊及隱私。公示無異議後,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同時將助、免學生名單及時逐級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備案。

  未在年度內申請國家助學金及免學費、免教科書費和免住宿費的在校生,在校期間可以補辦,所需資金納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補報所需資金由學校使用自有資金先行發放,待財政資金到位後允許按照財政規定程式進行歸墊。

  第七條 宏志獎學金在每年6月底前發放給學生。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月發放到受助學生的普通高中資助卡,每年按10個月計發,其中畢業班學生需在學生離校前完成發放。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第九條 學校可以設立校內獎助學金,鼓勵學生努力學習、善於創新、積極參與公益活動。

  第十條 學校可以對家庭經濟發生臨時困難的學生減免學費。由符合條件的學生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填寫《普通高中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附6-2),經學校審定,予以公示,並書面通知享受學費減免的學生家長。

  第十一條 校內獎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管理辦法由學校自行制定,報區教委備案,其中減免學費條件由學校結合本地區實際經濟發展情況和居住地區生活水準確定。校內獎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由學校從當年學費收入中按不超過5%的比例據實列支。財政不予負擔。

  第十二條 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受理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三條 各區財政、教委和學校要健全經費預決算制度,加強資助資金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基礎資訊統計核實,加強宏志獎學金、宏志班補助、國家助學金及免學費、免教科書費、住宿生免住宿費資金核算,確保資金及時發放、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等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各區教委和學校要加強學生的學籍資訊管理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管理,統籌利用中小學電子學籍,及時更新全國和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資訊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資訊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 各區財政、教委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附 6-1.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略)

    6-2.普通高中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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