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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4. [實施日期] 2021-01-01
  5. [成文日期] 2020-09-30
  6. [發文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0〕1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0-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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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養老發〔2020〕132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殘聯:

  現將《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9月30日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基本養老服務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困境家庭服務對像是指具有本市戶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服務對象:

  (一)城鄉特困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殘疾人;

  (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齡老年人、重度殘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齡老年人、重度殘疾人;

  (四)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滿70周歲的老年人(含其重殘的獨生子女);

  (五)未享受城鄉特困供養、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其他重度殘疾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或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

  本辦法所稱的老年人是指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公民;高齡老年人是指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公民。

  本辦法所稱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經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確定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第二章 補助方式及標準

  第四條 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的補助堅持“補人頭”方式。服務對象享受的補助資金直接抵扣入住養老機構的費用,不足部分由服務對象支付。

  第五條 補助標準如下:

  (一)城鄉特困服務對象,在給予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基礎上,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補助,其中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給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市級定額補助,區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補助。城鄉特困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的,優先使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

  (二)低保家庭服務對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補助,其中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給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市級定額補助,區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補助。

  (三)低收入家庭服務對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補助,其中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給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級定額補助,區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補助。

  (四)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服務對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補助,其中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給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級定額補助,區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補助。

  (五)其他重度殘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補助,其中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給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級定額補助,區財政給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補助。

  (六)其他重度殘疾人與其失能、失智、高齡或重度殘疾的父母共同入住養老機構的,每名服務對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殘疾人服務對象補助標準上浮30%執行,其中上浮部分由各區財政負擔。

  第六條 養老機構收費價格低於本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按照所入住養老機構的實際收費價格予以補助,補助經費優先使用市級定額補助資金。

第三章 申請及核準入住

  第七條 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貼申報程式採取“系統受理、網上審批”的方式。

  (一)系統受理。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由養老機構作為申請人,登錄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原北京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福利平臺”)輸入服務對象的身份證號進行申請,並在福利平台中上傳服務對象和養老機構簽章後的承諾書,福利平臺自動受理。

  申請補助為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款的,須上傳戶口本等憑證材料。

  (二)網上審批。福利平臺通過網上數據共用方式,自動核對身份資訊、殘疾資訊及能力評估資訊,符合補貼條件的,福利平臺自動審核通過,並自動生成政府補貼額度和個人支付額度;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福利平臺審核不通過,審批終止。

  (三)系統預警。服務對象在機構入住過程中,如身份條件發生變化,福利平臺將自動報警提示,養老機構應根據提示,變更服務對象自付額度。

  服務對象或養老機構對系統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服務對象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異議,區民政部門對異議進行處理核準。

  第八條 為困境家庭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機構,應為二星級及以上的養老機構。

  對已入住二星級以下養老機構的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在現有服務合同到期後由服務對象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統籌安排,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第九條 服務對象可根據自身身體狀況、經濟狀況及居住狀況,在全市範圍內選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入住。

  服務對象優先入住符合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

  各街道(鄉鎮)有義務為困境家庭服務對象推薦合適的養老機構。

  第十條 城鄉特困服務對象入住機構應由其監護人與養老機構簽訂入住合同。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十一條 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採取“先服務、後結算”的方式,實行每季度結算制度。

  在下季度第二個月月底前,區民政局按照歸集至福利平臺、經核查確認的數據,通過民政資金統發監管平臺將困境家庭服務的補助資金撥付至相應的養老機構法人賬戶。

  第十二條 符合補助條件的服務對象自入住養老機構之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助。

  因服務對象入住、轉為非服務對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終止服務合同等,以養老機構月收費為標準,按照實際入住天數享受補助。

  困境家庭服務對象身份資訊發生變化的,以系統預警時間作為補貼測算依據。

  第十三條 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所需補助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負擔,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在各區財政籌措基礎上,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各區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

  以每年截至8月31日的各區入住養老機構服務對象人數,編制並分配下一年度市財政補助預算,資金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做好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監管保障

  第十四條 福利平臺歸集的數據是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發放的唯一依據。補助資金全部納入民政資金統發監管平臺統一發放。

  第十五條 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殘聯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對養老機構歸集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及補助資金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審計。

  第十六條 對發現養老機構、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合謀虛報、冒領政府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資格且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養老機構及其法人代表納入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黑名單;補助資金已發放的,由區民政局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財政、衛生健康、殘聯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虛報補助人數和補助金額、擠佔挪用補助資金、貪污浪費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部門和個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政策銜接

  第十八條 困境家庭服務對象享受入住養老機構補助資金的,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十九條 試點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區,應在將困境家庭服務對象作為直接和優先保障對象的同時,做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與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政策的銜接。

  第二十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收住精神殘疾人的,參照收住同等級智力殘疾人標准予以補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實施辦法》(京民福發〔2016〕216號)同時廢止。

  附件: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承諾書


附件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承諾書

  本人(本單位)承諾如實填報入住資訊,並及時準確報送變更資訊。

  1.保證入住養老機構期間,出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存在其他不宜入住機構情況時,將無條件與機構終止服務合同,暫時放棄入住養老機構補助待遇;

  2.保證遵守行業法規規章和養老機構內部管理制度,遵守《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實施辦法》有關規定;

  3.誠實守信,保證在服務對象被取消低保、低收入待遇、死亡或其他原因終止服務合同以及臨時出院等引起補助情況發生變化時,服務對象本人及入住的養老機構于3日內主動報告服務對象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民政科和區民政局。

  違反以上承諾,服務對象及養老機構自願承擔由此産生的相關後果和法律責任。

  服務對象(或監護人)簽字:

  服務對象身份證號:

  養老機構法人蓋章(公章):

  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

  承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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