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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中共北京市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0-10-16
  5. [成文日期] 2020-08-03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畢發〔2020〕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0-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7期(總第683期)

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 中共北京市委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鄉村振興協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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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畢發〔2020〕22號

各涉農區委組織部、農工委,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現將《北京市鄉村振興協理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    

中共北京市委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8月3日  


北京市鄉村振興協理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鄉村振興協理員管理,強化基層幹部人才隊伍建設,打造一批紮根農村的公共管理服務人才隊伍,助推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實施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振興協理員是指通過本市公開招聘到農村從事支農工作,並在崗服務的應屆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的工作職責是:協助加強農村黨建,發展特色産業,建設美麗鄉村,提升治理水準,服務和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第四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管理堅持“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原則,堅持嚴管與厚愛、激勵與約束、培養與使用並重。

  第五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管理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組織、農業農村、教育、財政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建立市、區、鄉鎮、村四級管理體系,協調推進鄉村振興協理員工作。

  (一)市級主要職責:

  1.制定完善政策,開展政策宣傳並組織實施;

  2.制定招聘計劃,發佈招聘公告,組織報名和考試;

  3.統籌做好本市人員管理、培養使用、期滿就業等工作;

  4.完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安排轉移支付資金,支援政策落實。

  (二)區級職責:

  1.落實相關政策和要求,建立完善本區制度措施;

  2.組織實施本區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等工作;

  3.加強本區鄉村振興協理員管理,組織開展年度考核和期滿考核等工作;

  4.指導協調鄉鎮、村做好人員日常管理、培養使用、期滿就業等工作;

  5.做好人員待遇保障工作。

  (三)鄉鎮職責:

  1.按照市、區要求及勞動合同條款強化本鄉鎮鄉村振興協理員管理,建立完善鄉鎮制度措施;

  2.組織開展平時考核工作;

  3.指導村做好人員安全管理、日常管理、培養使用等工作;

  4.與村共同為鄉村振興協理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四)村級職責:

  1.村是管理使用鄉村振興協理員的責任主體,建立完善村級制度措施;

  2.根據鄉村振興協理員職責安排工作,發揮人員作用;

  3.與鄉鎮共同開展平時考核工作;

  4.做好人員安全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公開招聘

  第六條 全市鄉村振興協理員總體規模控制在2000人,每年根據基層實際需要確定。

  第七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思想政治素質好,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三)有志於紮根農村、服務鄉村振興;

  (四)遵紀守法,服從安排,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六)一般為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北京生源應屆畢業生,生態涵養區可結合實際放寬到大學專科學歷;

  (七)同等條件下,中共黨員、回原籍、涉農或信息化專業畢業生優先;

  (八)符合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招聘工作一般應經過以下程式:

  (一)發佈公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制定招聘計劃,發佈招聘公告。

  (二)組織報名。市、區和高校共同做好宣傳動員,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報名。

  (三)考試。市、區共同組織考試。

  (四)體檢、考察和公示。各區負責組織體檢、考察和公示工作。

  (五)備案。公示結束後,各區將擬聘用人員名單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九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與鄉鎮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為5年,參加工作時間從服務期開始之日起計算,在基層服務年限計算為工齡。

  第十條 各區結合區域實際,根據工作需要分配鄉村振興協理員到村工作,組織鄉村振興協理員報到和上崗工作。

  第十一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人事檔案轉至工作地所在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黨團關係轉至工作地所在基層黨團組織。

  第十二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工作生活補貼基本達到本鄉鎮機關從高校畢業生中新錄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後工資收入水準,建立考核獎勵機制。按國家及本市政策參加社會保險、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按規定發放一次性安家費,組織參加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保證鄉村振興協理員在村工作時間,禁止截留和長期借調。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批准,可有計劃地組織參加鄉鎮階段性工作或短期崗位鍛鍊。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批准,可根據需要組織參加市、區重大活動或緊急任務等集中性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請假和考勤制度:

  (一)鄉村振興協理員請假3天及以內的,經工作所在村同意後報鄉鎮批准;請假超過3天的,經工作所在村同意後報鄉鎮批准,並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村負責對鄉村振興協理員考勤,按月向鄉鎮報送考勤情況,鄉鎮定期報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考勤結果與工作生活補貼發放掛鉤。

  第十五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實行日常表現和工作實績考核。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滿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平時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佔參加考核人數的40%左右,年度考核和期滿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不超過本區同一批次參加考核人數的20%。考核結果與培養、使用、獎懲等工作掛鉤。

  (一)平時考核由村、鄉鎮共同實施,以季度為考核週期。鄉村振興協理員提交月度工作紀實,村黨組織根據其日常表現、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月度考勤情況提出考核建議,鄉鎮研究確定考核結果後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平時考核材料由鄉鎮存檔備查。

  (二)年度考核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實施,以工作年度為考核週期。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鄉村振興協理員工作實績、村及鄉鎮意見、平時考核結果等情況綜合評定。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一般在平時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人員中産生。

  (三)期滿考核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實施,在鄉村振興協理員合同期滿時進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鄉村振興協理員工作實績、村及鄉鎮意見、年度考核結果等情況綜合評定。期滿考核優秀等次人員一般在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人員中産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鄉村振興協理員填寫《鄉村振興協理員年度考核登記表》《鄉村振興協理員期滿考核登記表》,並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十六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列入本市“三支一扶”計劃,任滿1個合同期且考核合格的,頒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享受國家及本市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如出現安全或健康等方面重大情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告。

  第十八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應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對違紀違規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鄉村振興協理員,按照有關規定進入人力資源市場自主擇業。

  第二十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明確專人負責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資訊系統應用工作,及時做好資訊採集、上報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 培養使用

  第二十一條 鄉村振興協理員實行分層分類培訓,每人每年培訓一般不少於80學時,重點培訓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鄉村治理、村級經濟發展等知識。

  (一)每年對新招聘的鄉村振興協理員開展市級輪訓,組織100名左右鄉村振興協理員參加市級示範培訓。

  (二)各區負責組織本區鄉村振興協理員培訓,其中崗前培訓一般不少於40學時。

  (三)鄉鎮和村結合實際,通過集中授課、以會代訓、參觀學習等形式組織教育培訓。

  鄉村振興協理員參加脫産學習或培訓須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

  第二十二條 鄉鎮要充分發揮鄉鎮幹部、村幹部、老幹部和老黨員的“傳幫帶”作用,採取“一師一徒”的方式,為鄉村振興協理員確定1名培養聯繫人,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積極引導和鼓勵鄉村振興協理員依託服務地産業特點和自身優勢,在農村電子商務、農村合作經濟、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等領域創新創業。落實工商註冊、稅費減免、銀行開戶、融資貸款、社會保險繳納等方面優惠政策和服務。各區要把鄉村振興協理員創業成效與考核評優、續聘、流動發展等工作相結合,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第二十四條 鄉鎮黨委要指導村黨組織加強對鄉村振興協理員黨員的教育管理,並注重在優秀鄉村振興協理員中發展黨員。

  第二十五條 各區要將表現優秀的鄉村振興協理員納入村級後備人才隊伍,支援參選村“兩委”班子成員。擔任村“兩委”正職且表現特別優秀的鄉村振興協理員,可納入鄉鎮後備人才隊伍。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要積極推薦綜合素質好、議事能力強的鄉村振興協理員,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團代會、婦代會代表人選,暢通鄉村振興協理員參與決策的渠道。

第五章 期滿就業

  第二十七條 鼓勵鄉村振興協理員紮根農村基層:

  (一)任滿1個合同期、在村表現優秀的,可根據雙方意願,按規定程式續聘。

  (二)當選村“兩委”班子成員的,可將合同期延長至村“兩委”任期屆滿。

  第二十八條 支援合同期滿且考核合格的鄉村振興協理員多渠道差異化流動發展:

  (一)按規定做好定向考錄公務員工作。

  (二)組織事業單位專項招聘工作,鄉村振興協理員工作所在基層的事業單位有崗位空缺的,可直接聘用,並不再約定試用期。

  (三)鼓勵企業吸納人才,支援創新創業和靈活就業。

  (四)落實考研加分政策,支援繼續學習深造。

  第二十九條 各區要準確掌握合同期滿鄉村振興協理員就業情況,建立就業臺賬,登記就業去向,對其中未就業的鄉村振興協理員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委農工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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