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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0-07
  5. [成文日期] 2020-09-05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0〕2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9-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4期(總第68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景觀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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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0〕2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景觀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5日  


北京市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景觀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景觀管理,不斷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準,使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始終保持莊嚴、沉穩、厚重、大氣的形象氣質,充分發揮展示大國首都形象和中華文化魅力的重要窗口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遇國家重大活動、重要節日等,按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章 管理範圍和內容

  第三條 長安街及其延長線的長度範圍為以天安門廣場為中心東西向延伸,向西延伸至首鋼地區、永定河水系、西山山脈,向東延伸至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北運河、潮白河水系;寬度範圍為南北兩側臨街建築物外立面之間,包括主路、輔路、便道、沿線南北兩側各路口延伸至第一個斷口。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核心區域為東三環國貿橋至西三環新興橋之間(含天安門地區)。

  第四條 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景觀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建(構)築物,道路及附屬設施,園林綠化,道路公共服務設施、交通及市政附屬設施,城市照明,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環境衛生,環境秩序等方面。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五條 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制度,按照市級統籌、行業管理、屬地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確保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景觀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第六條 建立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景觀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關於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景觀管理工作的重要決定,統籌協調重大事項,審定有關管理規範標準。

  聯席會議總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市城市管理委、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門以及天安門地區管委會和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通州區政府。

  第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委,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第八條 市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景觀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責任;天安門地區管委會和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通州區政府履行屬地責任,負責本區域內有關工作的組織落實;市容環境景觀責任人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容環境景觀責任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建(構)築物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二)道路及附屬設施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中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

  (三)園林綠化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四)道路公共服務設施、交通及市政附屬設施由所有權人或約定的責任人負責。其中,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隔離設施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交站牌、候車亭等公交設施,由市公交集團或所有權人負責;在軌道交通管理範圍內的站外既有配套設施設備等,由經營管理單位或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五)道路照明由路燈管理單位負責,景觀照明由所有權人或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六)公共廁所由所有權人或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七)施工中的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明確物業管理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九)背街小巷環境整治提升由區政府負責。

  (十)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周邊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十一)市容環境景觀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區政府確定;跨區的,由市政府委託聯席會議確定。

  第十條 將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景觀管理納入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工作機制,加強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南北兩側建(構)築物新建、改建、修繕項目管理和外立面審核把關。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建(構)築物管理

  (一)建(構)築物外立面應定期進行維護,保持其精緻整潔,無污跡、殘損、脫落、變色等。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構)築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及時進行清洗、粉飾;外立面破損、脫落的,應進行修補或重新裝飾、裝修。

  (二)建(構)築物外立麵粉飾或重新裝飾、裝修,應保持原建(構)築物的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確需改變的,應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經聯席會議研究同意,並報請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建(構)築物頂部應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設置設施、設備。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高度,並保持整潔。現有空調機應隱蔽化設置;防盜窗、雨棚等應與建(構)築物外立面景觀相協調,無污跡、銹蝕、殘破等;未達到要求的,應逐步改裝或拆除。

  (四)建築物應根據建築風格,在頂部或門前設置旗桿及底座,其位置、尺寸、樣式要與建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並按照有關要求懸挂和撤除節日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升挂和使用國旗。

  (五)城市景觀、雕塑等構築物,應與長安街功能定位相匹配,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保持整潔美觀,定期開展清洗維護,發現損壞及時修復。設置城市景觀、雕塑等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實施。

  (六)負責建(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的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由區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委託專業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代為清洗、粉飾等,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二條 道路及附屬設施管理

  (一)道路(包括主路、輔路、人行步道等)應按照一級標準精細養護,做到路面平整,無障礙設施等整潔完好,無破損。

  (二)每日安排專人巡視道路,發現影響通行安全的道路病害,及時予以修復;遇掘路施工時,應在完工後及時恢複路面和交通標誌、標線等設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三)地下通道、過街天橋等附屬設施應實行專人管護、全天保潔,做到整潔美觀、功能齊全、通行安全;照明、排水等設備設施損壞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無擺攤設點、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管理

  (一)園林綠化應按照特級養護標準精細化養護管理,根據季節合理搭配園林植物,保持四季良好的景觀效果,做到園林植物生長健壯、樹木樹冠枝形美觀、無枯枝死杈;綠籬等修剪及時,做到枝葉茂密、整齊一致;行道樹無缺株,綠地內無死樹;花壇、花帶輪廓清晰,整齊美觀;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齊,草坪內無雜草。

  (二)綠地園路、座椅、路燈、井蓋等園林設施完整安全,維護及時。

  (三)綠化養護作業産生的垃圾應隨産隨清,做到綠地整潔,無雜物,無樹挂,無堆物堆料、廢棄物,樹榦上無釘拴刻畫等影響植物生長和養護管理的情況。

  (四)修剪樹木前,應制定修剪技術方案,做到因地制宜、因樹修剪、精緻精巧。

  (五)遇國家重大活動、重要節日等,按照有關要求在天安門廣場、東單、西單等重點區域設置主題花壇。

  第十四條 道路公共服務設施、交通及市政附屬設施管理

  (一)道路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公交站牌、候車亭等公交設施以及郵筒、電話亭、路名牌、指示牌等,交通附屬設施包括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隔離設施等,市政附屬設施包括通信、電力等各類箱體、桿體、井蓋等。上述設施實施二維碼管理,不得擅自新增。應加強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做到設施功能完好、整潔衛生,外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無損壞、銹蝕、臟污、噴塗、小廣告等。

  (二)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隔離設施等應定期清洗,確保安全、醒目、整潔、有效;發現損壞或其他可能影響通行安全、交通秩序管理等情況時,應立即維修或更換。公安部門要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建立攝像頭安裝準入制度,確保使用安全。

  (三)通信、電力等各類箱體不得佔用人行步道、佔壓盲道。井蓋、雨水箅子等,做到不跳、不響;發生損壞、丟失或其他可能影響通行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修復,確保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

  (四)軌道交通車站站外既有配套設施設備應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環境整潔、疏散通道暢通。

  第十五條 城市照明管理

  (一)道路照明包括步道燈、路燈等,應達到規定的照度標準和要求;設備設施損壞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整潔美觀、使用安全。

  (二)景觀照明包括在建(構)築物、園林綠化及有關設施上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設備。設施設備損壞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確保整潔美觀、安全可靠、維護良好,達到規定的亮燈率和完好率。在設置景觀照明時,應兼顧不同角度視覺體驗。

  (三)景觀照明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分區域運作,天安門廣場區域依照常態、慶典兩種模式運作,其他區域依照平日、一般節假日和重大節日三個等級運作。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管理

  (一)戶外廣告設施應嚴格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有關規定和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進行設置,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牌匾標識應嚴格按照本市牌匾標識設置規範進行設置,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確保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無缺字斷亮。

  (三)標語宣傳品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四)行駛或穿行長安街及其延長線的公共電、汽車輛,應嚴格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有關規定設置車身廣告。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管理

  (一)道路應按照一級標準開展清掃保潔,做到路見本色、路面無污染物。

  (二)遇冬季降雪,應按照“機械掃雪為主、融雪劑融雪為輔、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根據有關預案要求,雪前組織好人員設備,雪中規範作業、使用環保融雪劑,雪後按照規定時間恢復城市市容環境。

  (三)遇空氣重污染天氣,應根據有關預案要求,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在常規清掃作業基礎上,採取清洗、吸掃等作業方式,增加機械清掃保潔作業頻次,減少道路揚塵。

  (四)廢物箱應按照有關標準和生活垃圾分類要求設置,及時清掏,不得滿冒,保持箱體及周邊乾淨整潔、無污漬。

  (五)公共廁所應按照類別加強管護,做到外立面完好整潔,標誌標識、無障礙設施符合要求,內部設備齊全完好,乾淨整潔、無異味。

  第十八條 環境秩序管理

  (一)建(構)築物或有關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應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始終保持門前環境整潔、秩序規範、綠化完好,無店外經營、堆物堆料等行為。

  (二)施工現場和施工圍擋由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管,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環境秩序管理有關要求;施工現場應落實降塵控噪措施;施工圍擋應規範設置,保持堅固、整潔、完好,畫面內容應堅持正確導向,色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三)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由交通部門加強監管,規範施劃停車區域,並定期開展巡查,做到有序停放,不侵佔人行步道、不佔壓盲道。

第五章 監督執法

  第十九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本系統有關工作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公安、交通、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執法,並將有關資訊共用到本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

  第二十一條 天安門地區管委會和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通州區政府要對本區域內有關工作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到位的責令及時整改。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要求,及時修訂有關管理規範、標準。聯席會議辦公室建立健全管理規範、標準修訂工作機制,聘請專家定期開展評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市容環境管理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1999〕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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