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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0-01
  5. [成文日期] 2020-09-09
  6. [發文字號] 2020年第〔〕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9-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2期(總第678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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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7號

  為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綜合申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綜合申報

  自2020年10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綜合申報。綜合申報主要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賬徵收企業,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核定徵收企業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行綜合申報。

  二、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

  印花稅按季或者按次計徵。實行按季計徵的,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對本市保險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89)市稅三字第392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修改]第二條、《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531號)第一條、《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2013年第14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十一條中“按月”申報繳納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9月9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的解讀

  一、為什麼要實行綜合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為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申報負擔,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綜合申報,即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合併申報並繳納稅款。

  綜合申報是進一步減少報送資料、優化申報流程、服務納稅人的重要舉措,也是轉變稅收徵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體現。

  二、關於稅種綜合申報渠道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入綜合申報模組進行申報。納稅人還可根據辦稅習慣,選擇使用原單稅種申報模組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申報。

  三、關於納稅期限

  為減少納稅次數,《公告》明確,印花稅可按季或者按次計徵。原實行按月計徵的納稅人調整為按季計徵,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已完成所屬期為2020年7月、8月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原按月計徵印花稅納稅人,在10月徵期進行綜合申報時,只申報所屬期為9月的印花稅並繳納稅款。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文件條款中“按月”申報繳納的方式予以廢止。

  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半年計徵不變。在10月徵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12月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並繳納稅款。

  土地增值稅按季度計徵不變。在10月徵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稅並繳納稅款。

  企業所得稅(預繳)按季度計徵不變(綜合申報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賬徵收企業,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核定徵收企業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10月徵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9月的企業所得稅(預繳)並繳納稅款。

  四、關於《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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