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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9-01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2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9-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鬆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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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20〕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商事制度改革。近年來,商事制度改革取得顯著成效,市場準入更加便捷,市場監管機制不斷完善,市場主體繁榮發展,營商環境大幅改善。但從全國範圍看,“準入不準營”現象依然存在,寬進嚴管、協同共治能力仍需強化。為更好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充分釋放社會創業創新潛力、激發企業活力,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

  (一)全面推廣企業開辦“一網通辦”。2020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全部開通企業開辦“一網通辦”平臺,做到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進一步壓減企業開辦時間至4個工作日內或更少。在此基礎上,探索推動企業開辦標準化、規範化試點。

  (二)持續提升企業開辦服務能力。依託“一網通辦”平臺,推行企業登記、公章刻製、申領發票和稅控設備、員工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線上“一表填報”申請辦理。具備條件的地方實現辦齊的材料線下“一個窗口”一次領取,或者通過寄遞、自助列印等實現不見面辦理。在加強監管、保障安全前提下,大力推進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發票、電子印章在更廣領域運用。

  二、推進註冊登記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

  (三)加大住所與經營場所登記改革力度。支援各省級人民政府統籌開展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試點。市場主體可以登記一個住所和多個經營場所。對住所作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書(含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地登記,實行自主申報承諾制。對經營場所,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有關管理措施。對於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於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免於設立分支機構,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即可,方便企業擴大經營規模。

  (四)提升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核名智慧化水準。依法規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加強禁限用字詞庫實時維護,提升對不適宜字詞的分析和識別能力。推進與商標等商業標識數據庫的互聯共用,豐富對企業的告知提示內容。探索“企業承諾+事中事後監管”,減少“近似名稱”人工干預。加強知名企業名稱字號保護,建立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三、簡化相關涉企生産經營和審批條件

  (五)推動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改革。將建築用鋼筋、水泥、廣播電視傳輸設備、人民幣鑒別儀、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5類産品審批下放至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健全嚴格的品質安全監管措施,加強監督指導,守住品質安全底線。進一步擴大告知承諾實施範圍,推動化肥産品由目前的後置現場審查調整為告知承諾。開展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有關政策、標準和技術規範宣傳解讀,加強對企業申辦許可證的指導,幫助企業便利取證。

  (六)完善強制性産品認證制度。擴大指定認證實施機構範圍,提升實施機構的認證檢測一站式服務能力,便利企業申請認證檢測。防爆電氣、燃氣器具和大容積冰箱轉為強制性産品認證費用由財政負擔。簡化出口轉內銷産品認證程式。督促指導強制性産品指定認證實施機構通過開闢綠色通道、接受已有合格評定結果、拓展線上服務等措施,縮短認證證書辦理時間,降低認證成本。做好認證服務及技術支援,為出口轉內銷企業提供政策和技術培訓,精簡優化認證方案,安排專門人員對認證流程進行跟蹤,合理減免出口轉內銷産品強制性産品認證費用。

  (七)深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將疫情防控期間遠端評審等應急措施長效化。2021年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全面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網上審批,完善機構資訊查詢功能。

  (八)加快培育企業標準“領跑者”。優化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機制,完善評估方案,推動第三方評價機構發佈一批企業標準排行榜,形成2020年度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引導更多企業聲明公開更高品質的標準。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九)加強企業資訊公示。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整合形成更加完善的企業信用記錄,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或中國政府網及相關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公示。

  (十)健全失信懲戒機制。落實企業年報“多報合一”政策,進一步優化工作機制,大力推行信用承諾制度,健全完善信用修復、強制退出等制度機制。依法依規運用各領域嚴重失信名單等信用管理手段,提高協同監管水準,加強失信懲戒。

  (十一)推進實施智慧監管。在市場監管領域,進一步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健全完善缺陷産品召回制度,督促企業履行缺陷召回法定義務,消除産品安全隱患。推進雙隨機抽查與信用風險分類監管相結合,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準的檢查對象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逐步做到對企業信用風險狀況以及主要風險點精準識別和預測預警。

  (十二)規範平臺經濟監管行為。堅持審慎包容、鼓勵創新原則,充分發揮平臺經濟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治作用,引導平臺經濟有序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規範發展線上經濟。依法查處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為平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提出的各項任務和要求,聚焦企業生産經營的堵點痛點,加強政策統籌協調,切實落實工作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場監管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總結推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典型經驗做法,協調解決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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