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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0-09-07
  5. [成文日期] 2020-09-07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20〕253號
  7. [廢止日期] 2021-12-31
  8. [發佈日期] 2020-09-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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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20〕253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經市政府批准,現將《北京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9月4日


北京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我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財政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組織申報中央財政支援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的通知》(財辦綜〔2019〕28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9〕3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市財政局安排培育和發展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市、區兩級分工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籌我市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組織落實績效任務,指導各區住建(房管)部門做好項目初審、管理、監督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下達,指導各區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績效等工作,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區政府統籌管理本區專項資金。區住建(房管)部門負責落實績效任務,受理項目申請、審核項目材料、出具初審意見、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撥付、監督檢查,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多渠道籌集租賃房源,支援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改建租賃住房,完善房屋租賃數據、資訊和管理等。

第二章 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

  第七條 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專項資金,建設單位也可根據雙方協議委託運營單位申請專項資金。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納入我市新增集體土地租賃住房供地範圍;

  (二)鄰近産業園區、交通樞紐或産業新城,具備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條件;

  (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並正式開工;

  (四)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承諾投入使用後嚴格按照規劃用途使用房屋,全部房源及租賃合同納入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管理,租金及漲幅符合有關規定。

  第九條 區住建(房管)、區財政部門應當核算集體土地租賃住房項目的成本租金。集體土地租賃住房項目的首期租金不得高於或變相高於周邊同類房屋的均價。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集體土地租賃住房項目全部投入使用後3年內租金等費用的漲幅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成套住房不超過全市平均租金漲幅;

  (二)非成套住房不超過全市平均租金漲幅的50%;

  (三)集體宿捨不得上漲。

  3年後租金等費用的漲幅原則上不得超過周邊同類房屋租金的平均漲幅。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照套、間補助。補助標準為成套住房4.5萬元/套,非成套住房3萬元/間,集體宿舍(使用面積20平方米以上,居住人數4至8人)5萬元/間。

  建築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套(間)不予補助。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用於集體土地租賃住房的建設費用,包括償還借款本息、建築安裝、裝修、項目自身應負擔的紅線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設。

  已竣工的項目,專項資金可用於後期運營相關支出,包括配套家電、物業服務等。

  第十三條 區住建(房管)、區財政部門在企業承諾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撥付專項資金。申請單位應當建立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應于專項資金到賬後每季度通過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上報項目進展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直至項目竣工並投入運營。區住建(房管)、區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督,發現異常及時處置。

第三章 改建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改建租賃住房項目,可以申請專項資金:

  (一)符合本市改建租賃住房的有關規定;

  (二)取得竣工驗收備案;

  (三)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每人平均使用面積4平方米以上;

  (四)房源全部納入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管理;

  (五)項目實施主體承諾租金及漲幅符合規定。

  第十六條 區住建(房管)、區財政部門應當核算改建租賃住房項目的成本租金。首期租金不高於周邊同類房屋的租金,投入使用後3年內租金不得上漲,3年後租金漲幅原則上不得超過周邊同類房屋租金的平均漲幅。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按間補助。補助標準為使用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1萬元/間,使用面積15平方米及以上的2萬元/間。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應當用於改建發生的裝修費用,和項目後期運營支出,包括配套家電、物業服務等。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網上申請,全程網上辦理。符合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提出申請,並提交項目建設計劃、租金測算説明、履約承諾等資料。區住建(房管)部門通過網上資訊共用調取申請項目的立項、土地、規劃和施工許可等材料,實行網上審核。

  第二十條 區住建(房管)部門自收到企業提交的集體土地租賃住房、改建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應會同區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實地勘察,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區住建(房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出具初審意見。

  區住建(房管)、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匯總資金審核情況報區政府審議,在區政府審議同意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企業專用賬戶。

  第二十一條 區住建(房管)部門將審核通過的項目及享受補助資金情況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定期匯總各區上報的補助情況,並書面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要求,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全市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及實際進展,于中央財政資金下達後,及時向各區預撥專項資金;並根據各區資金撥付情況,及時開展專項資金結算。

第五章 加強房屋租賃數據資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援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擴展推廣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調查全市存量房屋基礎狀況、建立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數據庫以及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備案系統,實現與主要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産經紀機構數據聯網,推進數據採購、數據對接和大數據應用。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信息化項目立項後,按照市財政局評審結果組織房屋租賃數據、資訊和管理工作,所需專項資金納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部門預算管理。

第六章 監督及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截留、擠佔、挪用;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申請項目應當納入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管理,各區住建(房管)、區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申請項目的工程進度、後期運營和資金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申請項目工程進度未達到承諾進度的,由區住建(房管)部門及時協調處置,並可對建設單位予以約談或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申請項目租金或漲幅違反規定或承諾的,由區住建(房管)、區財政部門責令申請單位限期改正並向承租人退回多收取的租金,並可收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申請單位挪用專項資金的,由區住建(房管)、區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的資金,並可收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資金。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騙取專項資金的,由區住建(房管)和區財政部門追回全部專項資金,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違反規定或違背承諾的,由區住建(房管)部門記入其信用資訊,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曝光。被公開曝光的單位不得在本市開展房地産開發和政策房建設。

  第三十二條 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失信被執行人等存在不良記錄的企業,不得申請專項資金。

  第三十三條 同一項目或房源不得重復申請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和改建租賃住房專項資金。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按照不低於20%比例對各區審核通過的項目開展抽查檢查。

  第三十五條 區住建(房管)、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規定,切實落實績效任務,做好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三十六條 各區財政部門會同區住建(房管)部門從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産出效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開展績效評價,並於每年1月20日前將績效報告分別報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申請時間截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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