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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9-19
  5. [成文日期] 2020-09-02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9-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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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車險高品質發展,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9月19日起開始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9月2日


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

  車險與人民群眾的利益關係密切。我國車險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高定價、高手續費、經營粗放、競爭失序、數據失真等問題比較突出,離高品質發展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高品質發展要求,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實現車險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精神,現就實施車險綜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人民導向、市場導向、發展導向、漸進方式實施車險綜合改革,健全市場化條款費率形成機制,激發市場活力,規範市場秩序,提升服務水準,有效強化監管,促進車險高品質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則

  一是市場決定,監管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車險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監管對車險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改進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市場秩序整治力度,提高準備金等監管有效性,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

  二是健全機制,優化結構。加大車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為基礎的車險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優化條款責任,理順價格成本結構,科學厘定基準費率,引導市場費率更加合理,促進各險種各車型各區域車險價格與風險更加匹配。

  三是提升保障,改進服務。不斷豐富車險産品,優化示範産品,支援差異化産品創新。規範險類險種,擴大保障範圍和保障額度,改進車險服務,提升車險經營效率和服務能力,提高消費者滿意度。

  四是簡政放權,協調推進。深化“放管服”改革,穩步放開前端産品和服務準入,提升微觀主體自主能力和創新能力,增強市場活力。把有利於消費者作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的結合點,把握好改革的時機、節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進市場穩定。

  (三)主要目標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主要目標,具體包括:市場化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建立、保障責任優化、産品服務豐富、附加費用合理、市場體系健全、市場競爭有序、經營效益提升、車險高品質發展等。短期內將“降價、增保、提質”作為階段性目標。

  二、提升交強險保障水準

  (四)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

  為更好發揮交強險保障功能作用,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研究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産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任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産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五)優化交強險道路交通事故費率浮動系數

  在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區交強險綜合賠付率水準,在道路交通事故費率調整系數中引入區域浮動因子,浮動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變,下浮由原來最低的-30%擴大到-50%,提高對未發生賠付消費者的費率優惠幅度。對於輕微交通事故,鼓勵當事人採取“互碰自賠”、線上處理等方式進行快速處理,並研究不納入費率上調浮動因素。

  三、拓展和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

  (六)理順商車險主險和附加險責任

  在基本不增加消費者保費支出的原則下,支援行業拓展商車險保障責任範圍。引導行業將機動車示範産品的車損險主險條款在現有保險責任基礎上,增加機動車全車盜搶、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不計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等保險責任,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車險保障服務。支援行業開發車輪單獨損失險、醫保外用藥責任險等附加險産品。

  (七)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

  引導行業合理刪減實踐中容易引發理賠爭議的免責條款,合理刪減事故責任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免賠率等免賠約定。

  (八)提升商車險責任限額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支援行業將示範産品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從5萬—500萬元檔次提升到10萬—1000萬元檔次,更加有利於滿足消費者風險保障需求,更好發揮經濟補償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

  (九)豐富商車險産品

  支援行業制定新能源車險、駕乘人員意外險、機動車延長保修險示範條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車和具備條件的傳統汽車中開發機動車里程保險(UBI)等創新産品。引導行業規範增值服務,制定包括代送檢、道路救援、代駕服務、安全檢測等增值服務的示範條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規範和豐富的車險保障服務。

  四、健全商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

  (十)完善行業純風險保費測算機制

  支援行業根據市場實際風險情況,重新測算商車險行業純風險保費。建立每1—3年調整一次的商車險行業純風險保費測算的常態化機制。

  (十一)合理下調附加費用率

  引導行業將商車險産品設定附加費用率的上限由35%下調為25%,預期賠付率由65%提高到75%。適時支援財險公司報批報備附加費用率上限低於25%的網銷、電銷等渠道的商車險産品。

  (十二)逐步放開自主定價系數浮動範圍

  引導行業將“自主渠道系數”和“自主核保系數”整合為“自主定價系數”。第一步將自主定價系數範圍確定為[0.65-1.35],第二步適時完全放開自主定價系數的範圍。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在綜合改革實施初期,對新車的“自主定價系數”上限暫時實行更加嚴格的約束。

  (十三)優化無賠款優待系數

  引導行業在擬訂商車險無賠款優待系數時,將考慮賠付記錄的範圍由前1年擴大到至少前3年,並降低對偶然賠付消費者的費率上調幅度。

  (十四)科學設定手續費比例上限

  引導行業根據商車險産品附加費用率上限、市場經營實際和市場主體差異,合理設定手續費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銷售領域過高的手續費水準。在各地區科學設定商車險手續費比例上限時,各銀保監局要積極主動發揮引導作用。

  五、改革車險産品準入和管理方式

  (十五)發佈新的統一的交強險産品

  支援行業按照修訂後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和道路交通事故費率浮動系數,擬訂並報批新的統一的交強險條款、基礎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

  (十六)發佈新的商車險示範産品

  支援行業按照修訂後的保險條款、基準純風險保費和無賠款優待系數,發佈新的商車險行業示範産品。各地區目前在商車險産品中已使用的交通違法系數因子,在實施綜合改革後仍可繼續使用。

  (十七)商車險示範産品的準入方式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財險公司使用商車險行業示範條款費率的,應當報銀保監會備案。財險公司開發商車險創新型條款費率的,應當報銀保監會審批。在財險公司設定各地區商車險産品自主定價系數範圍時,各銀保監局要積極主動發揮引導作用。

  (十八)支援中小財險公司優先開發差異化的創新産品

  出臺支援政策,鼓勵中小財險公司優先開發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的商車險産品,優先開發網銷、電銷等渠道的商車險産品,促進中小財險公司健康發展,健全多層次財險市場體系。

  六、推進配套基礎建設改革

  (十九)全面推行車險實名繳費制度

  財險公司要加強投保人身份驗證,做好保單簽名、條款解釋、免責説明等工作,推進實名繳費,促進資訊透明,防止銷售誤導、墊付保費、代簽名等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十)積極推廣電子保單制度

  在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基礎上,鼓勵財險公司通過電子保單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車險承保、理賠等服務。

  (二十一)加強新技術研究應用

  支援行業運用生物科技、圖像識別、人工智慧、大數據等科技手段,提升車險産品、保障、服務等的信息化、數字化、線上化水準。加強對車聯網、新能源、自動駕駛等新技術新應用的研究,提升車險運作效率,夯實車險服務基礎,優化車險發展環境,促進車險創新發展。

  七、全面加強和改進車險監管

  (二十二)完善費率回溯和産品糾偏機制

  運用實際經營結果加強對車險費率厘定假設的回溯分析。對於報批報備産品的利潤測試與實際偏離度大,甚至以此進行不正當競爭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責令財險公司調整商車險費率。對於費率實際執行情況與報批報備水準偏差較大、手續費比例超過報批報備上限等行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責令財險公司停止使用商車險條款費率。

  (二十三)提高準備金監管有效性

  完善車險準備金監管制度,健全保費不足準備金計提標準,及時準確體現經營損益情況,倒逼財險公司理性經營,防範非理性競爭行為。要加強準備金充足性指標監測,及時對指標異常經營行為進行干預。要嚴肅查處未按照規定提轉責任準備金、違規調整責任準備金以操縱財務業務數據等行為。

  (二十四)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

  健全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規則,抓好實施運用,督促財險公司強化品質和效益意識,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促進依法合規和理性經營。

  (二十五)強化中介監管

  建立健全車險領域保險機構和中介機構同查同處制度,嚴厲打擊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虛開發票、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保險機構與中介機構完善資訊系統對接等建設,規範手續費結算支付,禁止銷售人員墊付行為。禁止中介機構違規開展異地車險業務。

  (二十六)防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

  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車險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禁止為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進行賄賂、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編造誤導性資訊等擾亂車險市場秩序的行為。對車輛銷售渠道、網路資訊平臺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破壞公平競爭、損害車險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八、明確重點任務職責分工

  (二十七)監管部門要發揮統籌推進作用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頂層設計,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車險條款費率備案細則、費率回溯規則、保費不足準備金制度、停止使用條款費率機制和車險經營回避制度等規則。要及時關注車險綜合改革進展,持續開展動態監測,改進非現場監管,強化現場檢查調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八)財險公司要履行市場主體職責

  財險公司要貫徹新發展理念,走高品質發展道路,調整優化考核機制,降低保費規模、業務增速、市場份額的考核權重,提高消費者滿意度、合規經營、品質效益的考核要求。要按照車險綜合改革要求,及時做好産品開發和報批報備、資訊系統改造等工作,加強條款費率回溯,防範保費不足等風險。要加強業務培訓和隊伍建設,完善承保理賠制度,做好産品銷售理賠解釋説明工作,提升承保理賠服務品質,使消費者真正享受改革紅利。

  (二十九)相關單位要做好配套技術支援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發佈新的商車險示範條款和無賠款優待系數,加強車險行業自律,開展車險反欺詐經驗交流合作。中國精算師協會要及時科學測算和發佈商車險基準純風險保費,為商車險無賠款優待系數的擬訂提供科學測算依據。中國銀行保險資訊技術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時升級車險資訊平臺,提供數據和系統支援,做好費率異動預警,研究增加保費不足準備金監測、手續費監測等子項目,保障車險綜合改革和經營平穩有序。

  九、強化保障落實

  (三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單位、各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工作機制,切實履行職責,統籌推進車險綜合改革任務。

  (三十一)及時跟進督促

  各單位、各部門要關注車險綜合改革動態,認真分析評估改革實施進展情況和成效,及時反映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研究出臺政策措施。

  (三十二)做好宣傳引導

  各單位、各部門要結合實際,靈活採取方式,科學解讀車險綜合改革政策,努力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環境。要加強輿情監測分析,及時請示報告,認真做好輿情應對工作,保障車險綜合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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