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電力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8-31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0〕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9-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2期(總第678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新修訂的北京市電力用戶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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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20〕27號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國網公司華北分部、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在京各有關電力用戶、售電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北京市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市城市管理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北京市電力用戶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京管發〔2018〕71號)進行了修訂,並編制了《北京市第三批電力用戶市場準入有關事項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8月31日  

  (聯繫人:電煤處 張鈺潔;聯繫電話:68515807)


北京市電力用戶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關於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新形勢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運作規〔2017〕1690號)、《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暫行規則》(華北監能市場〔2017〕543號)、《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8年版)》、《中國製造2025北京行動綱要》(京政發〔2015〕60號)、《北京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2016年版)》、《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2017年版)》(京政辦發〔2017〕33號)、《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等系列政策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北京市電力用戶準入與退出的管理。

  第三條 電力用戶市場準入根據北京市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總體安排分階段逐批開放。

  第四條 電力用戶應遵循“理性、合規、自願、自律”的原則,參加電力市場交易。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北京市電力用戶市場準入與退出的管理。

第二章 準入與退出

  第六條 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內部核算的企業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交易。

  (二)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産業政策,單位能耗達到標準,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符合行業準入條件;數據中心在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履行項目備案手續。

  (三)符合電網接入規範、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用電負荷相對穩定,與電網企業簽訂正式供用電協議(合同)。

  (四)擁有自備電廠的電力用戶應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

  (五)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六)執行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電價;不執行階梯電價、差別性和懲罰性電價。

  第七條 進入電力市場後,上一年度用電量在500萬千瓦時以下的企業,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市場化交易;上一年度用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企業,可直接或委託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市場化交易。

  第八條 在一個合同期內,每一個委託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只能委託一家售電公司代理參與交易,不能同時委託多家售電公司代理參與交易。

  第九條 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産業政策的電力用戶暫不準入,産品和工藝屬於淘汰類和限制類的電力用戶嚴格執行現有差別電價政策。

  第十條 參與市場化交易(含批發、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全部電量需通過批發或者零售交易購買,且不得同時參加批發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參加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市場化電量部分均不再執行目錄電價。

  第十一條 電力用戶準入申請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電力用戶申請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諾書。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內部核算的企業需提交相應法人單位的授權書。

  (六)數據中心提交屬地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市場準入通知發佈後,申請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在首都電力交易平臺(http://pmos.bj.sgcc.com.cn)填報申請資訊並上傳準入申請材料,紙質版材料(1份,加蓋公章)提交首都電力交易中心。電力用戶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完備性負責。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對電力用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驗,並完成電力用戶材料分類梳理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系統進行告知。

  第十三條 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將電力用戶涉電資訊移送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進行核對,並將結果反饋首都電力交易中心。

  第十四條 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將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名單報送市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委通過政務外網(http://csglw.beijing.gov.cn)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電力用戶準入自動生效。

  第十五條 電力用戶入市後,原則上不得自行退出電力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到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辦理正常退市手續:

  (一)電力用戶宣告破産,不再用電。

  (二)因國家政策、電力市場規則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原有電力用戶非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市場的情況。

  (三)因電網網架調整,導致電力用戶的用電物理屬性無法滿足北京市市場準入條件。

  上述電力用戶,在辦理正常退市手續後,執行國家有關用電政策。

  第十六條 無正當理由退市的電力用戶,原則上原法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內均不得再選擇市場化交易。

  第十七條 無正當理由退市的電力用戶,由為其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責任。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交易的保底價格在電力用戶繳納輸配電價的基礎上,按照政府核定的目錄電價的1.2-2倍執行。

  第十八條 完成市場註冊且已開展交易的電力用戶,合同期滿後未簽訂新的交易合同但發生實際用電時,不再按照政府目錄電價結算,按照保底價格進行結算。完成市場註冊但未開展交易的電力用戶,執行政府目錄電價。

三章 市場註冊、變更與登出

  第十九條 電力用戶完成準入後,應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辦理市場註冊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當國家政策調整或者交易規則發生重大變化時,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可組織已註冊的電力用戶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第二十一條 電力用戶註冊資訊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在首都電力交易平臺提出變更申請。電力用戶用電類別、法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股東等資訊有重大變化的應再次予以承諾。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在資訊發佈網站對其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場主體發佈。

  第二十二條 電力用戶發生並戶、銷戶、過戶、改名(改變客戶名稱)或者改壓、改類等用電業務變更時,電力用戶應當在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實際業務變更完成後,及時到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辦理註冊資訊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退出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應及時向首都電力交易中心提交登出申請,退出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完成。首都電力交易中心確認後,在市城市管理委政務外網、首都電力交易平臺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首都電力交易中心為用戶完成登出手續,並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城市管理委。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委會同相關部門對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準入、註冊、交易、變更、退市等各環節工作實施監管。

  第二十五條 對於濫用市場操縱力、不良交易等違反電力市場秩序的行為,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將有關情況報送市城市管理委、華北能源監管局,並進行市場內部曝光。

  第二十六條 針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交易規則、存在失信行為、弄虛作假等情況的電力用戶,市城市管理委會同華北能源監管局根據職能組織調查確認,情況屬實的,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採取警告或限制交易等措施實施聯合懲戒;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強制退出市場,並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城市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並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有關政策及售電側改革工作推進情況適時調整。原《北京市電力用戶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京管發〔2018〕7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北京市電力用戶申請表(略)

     2.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諾書(略)

     3.法人單位授權書(內部核算企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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