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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4. [實施日期] 2020-08-12
  5. [成文日期] 2020-08-06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8-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7期(總第673期)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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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委、區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市各國家機關,各國有企業,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6日


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確保生態環境品質總體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水準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等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於對各區黨委、人大、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下同)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任務設置考核指標,狠抓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堅持人民認可、客觀公正,規範考核方式和程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堅持結果導向、注重實效,以考核促進生態環境品質改善和相關工作落實,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委生態文明委)統籌組織,中共北京市委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生態文明辦)牽頭落實,市委辦公廳、市委組織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生態環境局參加。

  第五條 對各區黨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黨政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考核區級黨委和政府落實“黨政同責”,專題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壓實街道(鄉鎮)和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等情況。

  (二)人大監督職能履行情況。考核區級人大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規範性文件和決議決定備案審查,聽取審議區政府關於上一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通過執法檢查等法定監督方式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施等情況。

  (三)生態環境品質狀況及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生態環境品質改善、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情況,污染防治攻堅戰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疫情防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四)資金投入使用情況。考核生態環境保護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以及未完成環境品質年度目標的區相關財政支出增長情況。

  (五)公眾滿意度。考核公眾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品質改善的滿意程度。

  第六條 考核採用百分制評分,根據評分情況,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市委生態文明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評分細則。

  發生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特別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的區,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

  第七條 考核目標年為2019年和2020年,考核工作于次年第三季度前完成。

  第八條 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評總結。各區就污染防治攻堅戰進展情況和取得成效進行總結,對照考核指標進行自評,形成自評總結報告,報送市委生態文明辦。

  (二)核實核證。市委生態文明辦組織各有關部門對自評總結報告進行核實核證和匯總整理。

  (三)綜合評價。市委生態文明辦組織各有關部門對照考核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

  (四)結果反饋。考核結果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後,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向各區反饋,並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區級黨委、人大、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財政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對各區委、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問責追責的,由市紀委市監委、市委組織部依規依紀依法問責追責。

  第十一條 各區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確保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對於徇私舞弊、謊報瞞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考核結果嚴重失真失實的,考核等級直接確定為不合格,將相關資訊納入政務失信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措施由市委生態文明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

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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