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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0-08-01
  5. [成文日期] 2020-06-18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0〕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7-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9期(總第675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本市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及補貼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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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0〕6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各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經市委市政府批准,現就調整本市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及補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

  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市場租房補貼:

  (一)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每人平均月收入不高於4200元;

  (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三)3人及以下家庭總資産凈值57萬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總資産凈值76萬元及以下。

  二、調整市場租房補貼標準

  (一)市場租房補貼標准考慮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財政承受能力、房屋市場租金水準等因素,根據保障家庭人口結構、收入水準分檔確定。具體見下表:

39-市場租房補貼標準.jpg

  (二)取得市場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租賃住房,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月租金超過核定的租房補貼標準的,按租房補貼標準確定租房補貼,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擔;低於租房補貼標準的,按租賃住房租金金額確定租房補貼。

  (三)加大重度殘疾等3類家庭市場租房補貼力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市場租房補貼標準低於第一檔的家庭,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提高市場租房補貼:

  1.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員;

  2.家庭成員中有患重大疾病人員;

  3.家庭成員均為6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子女。

  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初審、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符合提高補貼申請條件的,提高一檔市場租房補貼標準。

  (四)鼓勵核心區家庭承租中心城區以外房源。東城區和西城區家庭租賃城六區以外的房源,且房屋租賃合同依本市規定辦理租賃備案登記的,經申請家庭所在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認定後,可提高兩檔市場租房補貼標準,提高後的租房補貼標準不超過第一檔補貼標準。家庭租賃房源變動的,補貼標準須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

  三、做好政策銜接工作

  (一)本通知實施前已經享受市場租房補貼保障的家庭,可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重新核定市場租房補貼標準,自審核通過的次月起按照調整後的金額發放市場租房補貼。

  (二)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按照《關於市場租房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6號)要求,加強對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的資格復核和動態監督管理,重點對家庭人口變化、實際租住情況等進行核實,防範騙租騙補行為發生。

  (三)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區集體土地租賃住房供應情況,在集體土地租賃住房中安排一定比例房源,面向符合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家庭出租,專項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本通知中所指集體土地租賃住房,為經市政府批准列入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的項目。

  (四)各區在補貼標準範圍內發放的市場租房補貼,由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五)各區可結合本區公租房實物房源籌集情況和備案家庭實際,分類確定保障方式,切實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公租房實物配租時,優先面向城市低保(含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低收入、重殘、大病、老齡等特殊家庭配租。

  各區可在本市市場租房補貼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補貼標準,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後實施。提高市場租房補貼標準所需資金,由區人民政府負擔。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關於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及市場租房補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9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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