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20-06-30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7-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字號:        

國辦發〔202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6月30日


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現就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健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體制機制,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為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內容

  (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將全國性自然資源資訊系統的建設與運作維護,全國性、跨區域、海域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國家基礎測繪和地理資訊管理,國家重大測繪地理資訊工程的組織實施,海洋科學調查和勘測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將全國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的組織實施,海域海島調查,海洋生態預警監測,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與運作維護、安全監管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地方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的組織實施,地方性自然資源資訊系統的建設與運作維護,地方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地方基礎測繪及地理資訊管理等事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二)自然資源産權管理。

  1.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將國家不動産登記資訊系統的建設與運作維護,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權籍調查,國務院部門直接負責的不動産登記和權籍調查,國務院部門直接負責的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將地方不動産登記資訊系統的建設與運作維護,中央政府委託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權籍調查,地方政府部門負責的不動産登記和權籍調查,地方政府部門負責的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等事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2.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和權益管理。

  將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的統籌管理,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將中央政府委託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的統籌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的清查統計、價值評估、資産核算、考核評價及資産報告、資産負債表編制等具體管理事務,自然資源政府公示價格體系建設和等級價格監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和動態監測,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臺,海洋經濟發展和運作監測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法律授權省級、市(地)級或縣級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管理,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三)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

  1.國土空間規劃。

  將完善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全國性、跨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省級國土空間規劃和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審查,監督地方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將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以及各類海域保護線的劃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地方性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相關規劃、戰略和制度明確由地方落實的任務,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2.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將全國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全國性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管理,全國土地徵收轉用監督管理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將受全國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影響而實施的生態補償,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地方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地方性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管理,地方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轉用的管理和具體實施,受地方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影響而實施的生態補償等事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四)生態保護修復。

  將對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戰略性意義、生態受益範圍廣泛的生態保護修復,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將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範圍較廣的重點生態保護修復(主要包括重點區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國土綜合整治、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設與管理,林木良種培育、造林、森林撫育、退耕還林還草、林業科技推廣示範及天然林、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管理,草原生態系統保護修復、草原禁牧與草畜平衡工作,濕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荒漠生態系統治理,國家重點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生態受益範圍地域性較強的其他生態保護修復(主要包括重點區域外其他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國土綜合整治、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地方各級自然保護地建設與管理,地方公益林保護管理,非國家重點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根據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進展情況,將國家公園建設與管理的具體事務,分類確定為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中央與地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五)自然資源安全。

  將戰略性礦産資源調查,深遠海和極地生態預警監測,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海域、無居民海島保護監管,全國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海洋權益維護,自然資源領域國際合作和履約,公海、國際海底和極地相關國際事務管理等,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將全國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監管,礦業權管理,礦産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管理,國家版圖與地理資訊安全,中央政府委託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海域、無居民海島保護監管,跨區域特別重大野生動植物疫病監測防控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地方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礦産等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林業地方優勢特色産業發展,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六)自然資源領域災害防治。

  將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我國管轄海域的海洋觀測預報,國家全球海洋立體觀測網的建設和運作維護,全球海平面變化及影響評估,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重點區域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綜合防治體系和防治能力建設,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及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管,跨國境跨區域和重點國有林區、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與地方共同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等關鍵區域林業草原防災減災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地方地質災害風險調查、隱患排查、監測預警及其他地質災害防災減災,地方行政區域毗鄰海域的海洋觀測預報、災害預防、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治理等,其他林業草原防災減災等事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七)自然資源領域其他事項。

  將研究制定自然資源領域法律法規,全國性及重點區域的戰略規劃、政策、標準、技術規範等,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將研究制定自然資源領域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標準、技術規範等,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將對地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領域的重大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自然資源部直接管轄和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執法檢查、案件查處等,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將其他自然資源領域督察、執法檢查、案件查處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階段涉及的地質災害調查監測有關事項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按照應急救援領域改革方案執行。中央與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參照中央與地方劃分原則執行;財政支援政策原則上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政策執行,並適當考慮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特殊因素。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二)強化投入保障。根據改革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各級政府要合理安排預算,確保職責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著力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自然資源領域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三)推進省以下改革。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參照本方案要求,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合理劃分省以下自然資源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將適宜由地方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自然資源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基層政府承擔過多支出責任。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