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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7-02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7-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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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2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是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為市場主體減負鬆綁、增添活力。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針對部分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和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從嚴監管、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全面規範各類收費行為,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做到對違法違規收費“零容忍”,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

  (一)嚴禁強制入會和強制收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並收取會費,不得阻礙會員退會。行業協會商會不得依託行政機關或利用行業影響力,強制市場主體參加會議、培訓、考試、展覽、出國考察等各類收費活動或接受第三方機構有償服務,不得強制市場主體付費訂購有關産品、刊物,不得強制市場主體為行業協會商會贊助、捐贈。(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嚴禁利用法定職責和行政機關委託、授權事項違規收費。未經批准,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利用法定職責增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行業協會商會不得繼續實施或變相實施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未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不得開展與業務主管單位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行政機關委託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相關工作,將行業協會商會服務事項作為行政行為前置條件,以及賦予行業協會商會推薦權、建議權、監督權等,均應實施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同時應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關工作正常開展。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的事項,以及相關辦事流程、審查標準、辦理時限、行政機關撥付經費情況等,嚴禁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費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別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負責)

  (三)嚴禁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行業協會商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動地域和業務範圍,做到獎項設置合理、評選範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式嚴格、評選過程透明,嚴禁向評選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未經批准,不得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全國”、“中華”、“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負責)

  (四)嚴禁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行業協會商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和行業需求,自行開展職業能力水準評價,但不得以此為由變相開展職業資格認定,頒發的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全國”、“中華”、“國家”、“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旗、國徽標誌。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要求承擔相關職業資格認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試費、鑒定費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五)組織開展自查抽查。2020年底前,各行業協會商會要按照上述要求,對收費情況開展全面自查,對於違法違規收費,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並限期退還違法違規所得。2021年3月底前,有關部門要對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自查自糾情況組織開展抽查檢查,確保整改到位。(市場監管總局、民政部按職責分別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負責)

  二、進一步提升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規範性和透明度

  (六)持續規範會費收取標準和程式。行業協會商會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確定會費標準和檔次,並明確會員享有的基本服務,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或多頭重復收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通過,未按規定程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的,一律不得收取會費。對已脫鉤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確定的會費標準,行政機關不得通過行政手段強制要求調整。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機構多頭收取會費,不得採取“收費返成”等方式吸收會員、收取會費。(民政部負責)

  (七)合理設定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對於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的具有一定壟斷性和強制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要通過放寬準入條件、引入多元化服務主體等方式破除壟斷,實現服務價格市場化;暫時無法破除壟斷的,應按照合法合理、彌補成本、略有盈餘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通過。對於其他能夠由市場調節價格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據服務成本、市場需求和當地經濟發展水準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示。2020年底前,各行業協會商會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調整和規範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別負責)

  (八)推動降低部分重點領域行業協會商會偏高收費。依法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特別是銀行、證券、基金、期貨、資産評估等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項目的成本審核。2020年底前,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針對部分行業協會商會收費項目多、標準高、經費使用不透明等突出問題,督促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綜合考慮會員經營狀況、承受能力、行業發展水準等因素,嚴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費標準,防止過高收費。(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民政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別負責)

  三、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商會收費長效監管機制

  (九)強化收費源頭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從根本上解決行業協會商會依託行政機關或利用行政影響力亂收費問題。推動出臺《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嚴把行業協會商會登記入口關,探索完善行業協會商會退出機制,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優化整合,減輕市場主體多頭繳費負擔。(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進一步落實部門監管職責。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政策相關組織實施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及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行為,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切實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監管力度。各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分別對未脫鉤、已脫鉤行業協會商會的業務活動加強指導和監管,地方各級政府要落實對本地區行業協會商會的監督管理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一)完善投訴舉報機制。依託各級減輕企業負擔舉報機制、“12315”舉報平臺和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舉報系統等,暢通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問題投訴舉報渠道,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反饋機制,對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定期曝光行業協會商會的違法違規收費典型案例。(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別負責)

  (十二)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行業協會商會要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約束收費行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以及協會商會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依據等資訊,向會員公示年度財務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負責)

  (十三)支援行業協會商會更好發揮作用。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積極作用,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管理服務。行業協會商會要推動行業企業自律,並及時反映行業企業訴求,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服務。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積極參與相關標準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訂,鼓勵行政機關向行業協會商會購買服務。及時總結推廣行業協會商會在行業自治、服務企業等方面的典型經驗做法,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持續規範健康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負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和自身職責,抓緊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具體管理辦法,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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