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7-02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養發〔2020〕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7-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7期(總第663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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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養發〔2020〕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期限

  (一)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以下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

  (二)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三)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繼續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參保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緩繳期間,如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申領失業保險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職工,參保單位需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

  二、2020年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三、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補繳時點本市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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