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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6-28
  5. [成文日期] 2020-06-28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7-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印發《關於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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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2020年6月28日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發佈)

各區委,市委各部委辦,市國家機關各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國有企業和高等院校黨委:

  經市委同意,現將《關於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2020年6月28日


關於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調動和保護廣大幹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容錯糾錯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正確對待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旗幟鮮明為敢於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幹部撐腰鼓勁,積極營造鼓勵創新創造創業、幹事擔當作為的良好氛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容錯糾錯,是指對幹部在工作中的失誤錯誤,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依規依紀依法免予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同時採取措施,監督、推動問題整改及時到位。

  第四條 容錯糾錯工作應當堅持嚴管與厚愛相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第五條 開展容錯糾錯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事業為上。把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旗幟鮮明為改革者鼓勁、為實幹者撐腰、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客觀公正作出處理,推動實現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堅持依紀依法。以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行為性質,準確把握政策界限,確保容錯糾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

  (四)堅持容糾並舉。一體推進防錯容錯糾錯,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堅持有過必改、有錯必糾,幫助幹部總結教訓,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消除影響。

  第六條 容錯糾錯工作由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連線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中依法履行公職人員的容錯糾錯工作。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人員的容錯糾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對幹部在工作中出現的失誤錯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以下統稱責任追究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容錯處理:

  (一)在落實黨中央關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落實市委重要工作部署、推進首都“四個中心”功能建設及其他重點工作、重大項目中,開拓進取、主動履職,出現一定偏差或者失誤的;

  (二)在推進本市重要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確、先行先試、缺乏經驗,出現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在處置突發事件、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積極作為、主動攬責涉險,出現一定失誤錯誤或者引發矛盾的;

  (四)在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攻堅克難、勇於破除障礙,因情況特殊複雜,造成一定損失或者影響的;

  (五)在服務群眾、服務企業、服務基層工作中,為提高效能、方便群眾,出現一定程式瑕疵的;

  (六)其他失誤錯誤,但工作效果總體上有利於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有利於維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

  第九條 對幹部的失誤錯誤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該容的大膽容錯,不該容的堅決不容:

  (一)考察動機態度。是出於公心、顧全大局還是為謀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是無心之過還是明知故犯;是初次犯錯還是重復犯錯;是主動認錯悔錯改錯還是漠視錯誤、抵觸改正。

  (二)考察客觀條件。是情況特殊複雜、探索性的改革攻堅還是執行常規工作任務;是客觀情況發生難以預見的變化還是無視客觀規律、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三)考察程式方法。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方式依法履職還是無視紀律和規矩、濫用職權、失職瀆職,重點考察是否經過民主決策程式,是否屬於情況緊急臨機決斷。

  (四)考察性質程度。是尚無明確限制還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屬於輕微或者一般性錯誤還是嚴重錯誤、重大原則性錯誤。

  (五)考察後果影響。是促進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落實還是阻礙破壞決策實施;是未造成損失影響、損失影響較小還是已經造成重大事故、嚴重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是被廣大幹部群眾肯定認可還是否定批評。

  (六)考察挽回損失情況。是及時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還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或者擴大;是已經有效挽回損失還是造成重大損失無法挽回。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錯: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二)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以及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的;

  (四)事後不積極整改糾錯的。

  第十一條 實行“誰問責追責、誰容錯”。責任追究機關在開展問責追責工作中,應當主動考察責任追究對像是否具備容錯情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同步啟動容錯認定程式。

  責任追究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責任追究對象所在黨組織認為擬被問責追責行為符合容錯條件的,應當向責任追究機關提出書面容錯申請;責任追究對象認為自己符合容錯條件的,也有權利向責任追究機關提出書面容錯申請。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機關在問責追責調查期間,應當對發現或者受理的符合容錯的情形同步開展調查核實,廣泛收集證據材料,充分聽取責任追究對象和相關單位的意見,注重了解有關社會方面、利害相關方意見,全面查明責任追究對象的失誤錯誤問題以及是否符合容錯條件等情況。

  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應當聽取有關部門或者專家的意見。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工作結束後,應當集體研究,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依規依紀依法對責任追究對象的失誤錯誤問題提出問責追責意見,並對其是否符合容錯條件提出容錯意見,採取下列方式進行同步綜合處理:

  (一)符合容錯免責條件的,不予或者免予問責追責,可以視情況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

  (二)確需問責追責但符合容錯減責條件的,予以從輕、減輕問責追責;

  (三)確需問責追責且不符合容錯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處分許可權,處理、處分需要報上級審批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容錯意見併入責任追究機關的問責追責相關文書中,不再單獨製作。

  容錯理由和容錯依據應當單獨形成書面材料,與有關證據材料一併歸入問責追責案卷,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宣佈、送達問責追責處理決定,並向被問責追責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説明容錯情況。問責追責處理決定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歸入被問責追責幹部人事檔案和廉政檔案。

  第十六條 被問責追責幹部對責任追究機關不予容錯、容錯減責等問責追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予以容錯免責的,在幹部考核、評先評優、幹部選拔任用、職務職級晉陞、職稱崗位評聘以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優秀年輕幹部資格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 幹部出現失誤錯誤的,幹部本人、幹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盡力消除影響、挽回損失,同時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糾錯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整改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責任主體要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容錯糾錯機制精準落地。

  (一)預防提醒制度。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監督,對工作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防止小毛病演變為大問題,從源頭上加強防範。

  (二)協作配合製度。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工作溝通,推動幹部監督管理資訊互通、結果共用,將容錯結論運用於問題線索處置、幹部考核評價使用等各個方面,同時加強與巡視巡察機構、信訪等部門的聯繫協調,發揮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

  (三)回訪教育制度。對容錯免責、容錯減責以及其他被問責追責的幹部,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開展跟蹤回訪,落實談心談話制度,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教育和指導,從思想、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加強關心愛護,幫助幹部放下包袱、改進提高,同時督促檢查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四)綜合研判制度。對容錯免責以及處理、處分期滿的幹部,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綜合研判其問題性質、主觀動機、輕重程度、容錯情形以及一貫表現,特別是被處理、處分後的工作狀態,全面、歷史、辯證地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依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該使用的應當及時合理使用,表現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防止把被容錯或者被問責追責的幹部“標簽化”。

  第二十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容錯糾錯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承擔主體責任,樹立上級為下級擔當、組織為個人擔當、幹部為事業擔當的鮮明導向。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職責,對符合容錯條件的幹部及時容錯,綜合運用紀檢監察建議、監督檢查考核等手段推動糾錯整改到位,同時嚴肅查處在容錯糾錯工作中徇私舞弊、以容錯為藉口故意包庇應當受到處理的幹部等違紀違法行為,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搞紀律“鬆綁”。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監督,落實落細各項措施,對符合容錯條件的幹部及時容錯,注重了解掌握幹部被容錯後的表現和狀態,正確對待被容錯以及其他被問責追責的幹部,做到考核考察客觀評價、選拔任用公正合理,激勵幹部擔當作為。

  宣傳部門應當統籌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大力宣傳報道容錯糾錯典型案例,積極營造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的濃厚社會氛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紀委市監委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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