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2. [發文機構]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7-01
  5. [成文日期] 2020-06-30
  6. [發文字號] 京房公積金髮〔2020〕3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啟用新版合同單據及進一步精簡貸款辦事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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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積金髮〔2020〕36號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屬各單位、受託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及相關售房單位、借款人:

  為貫徹國務院“放管服”和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精神,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服務效率和品質,防範貸款資金風險,現將啟用新版合同單據、精簡貸款辦事材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啟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2020版)》(以下簡稱《借款合同》,見附件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申請表(2020版)》(見附件2)、《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審核交接表(2020版)》(見附件3)以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不動産權證書>收證合同(2020版)》(見附件4)。

  二、申請辦理貸款和變更業務時,申請人不再填寫和提交紙質申請表單,由其提供購房合同原件交工作人員核驗並留存電子影像檔案。工作人員根據購房合同等資料將相關資訊錄入系統,指導申請人在列印後的表單上簽字確認。對於通過個人網上業務平臺等線上渠道提交的變更申請,貸款受理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三、借款人申請人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的,不予受理其貸款申請。

  四、對於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不含組合貸款),由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負責落實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管理中心。對於組合貸款,由受託辦理貸款的商業銀行負責落實抵押登記。

  對於由售房單位提供階段性保證的貸款,在完成貸款面簽手續後,受託銀行應監督售房單位在借款合同保證人處簽章,並將借款合同等貸款資料提交至貸款經辦部門。貸款發放後,受託銀行應將借款合同轉交售房單位。在售房單位提供保證期間,如受託銀行發現售房單位註冊資本減少、經營狀況惡化,或出現重要資産轉移、被查封凍結、單位發生變更、撤銷等擔保能力降低或喪失的情形,應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管理中心。經受託銀行協調售房單位無法為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應向貸款經辦部門出具説明,由擔保中心提供階段性保證。

  五、貸款發放完成後,受託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並確保借款人了解貸款發放日、還款日、最低還款額等還款資訊,通知借款人領取借款合同等資料。借款人選擇郵寄送達的,受託銀行應通過EMS快遞方式,按照借款人提供的地址郵寄送達借款合同。受託銀行須做好通知及合同領取、郵寄記錄備查。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參照執行。

  附件: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2020版)

     2.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申請表(2020版)

     3.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審核交接表(2020版)

     4.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不動産權證書》收證合同(2020版)

     5.新舊文書單據對照表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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