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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5-18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0〕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5-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2期(總第65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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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0〕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5月18日


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城市養老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圍繞“保基本、優體系、通堵點、強管理”目標,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完善分類保障,構建多層次基本養老服務體系

  (一)明確基本養老服務對象。一是城鄉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體。二是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齡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體。三是失能、失智、重度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點保障群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

  (二)強化公辦養老機構保基本功能。分類分層次為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提供無償或低償托養服務。鄉鎮敬老院管理權移交至區民政部門。實施鄉鎮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按照“村地區管”思路,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保障鄉鎮養老設施用地,由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按規定給予支援。到2022年底,各區至少建成一所區級公辦養老機構。(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三)加強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制定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服務清單、保障標準,建立數據動態管理機制。對為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提供就近長期照護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統一服務標準和扶持政策。制定失智、無子女老年人照護支援政策。(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各區政府)

  二、堅持就近精準,構建完善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體系

  (四)推進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街道(鄉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達標的,各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優先提供空間,通過租賃、置換等方式獲取土地及設施,面向社會公開招募運營商,支援社會力量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到2022年底,建成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不少於350家、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不少於1200家,並持續提升使用效率。(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區政府)

  (五)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整合社會資源,推動社會力量建設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支援平臺。建立養老服務顧問制度,做好服務需求對接,探索實行“物業服務+養老服務”。(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

  (六)試點建設家庭照護床位。制定家庭照護床位試點建設指導意見,明確到府照護的服務對象和標準。制定家庭照護支援政策,開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護者技能培訓。(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各區政府)

  (七)推進居家社區適老化改造。以推動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工作為重點,加快推進社區老年宜居環境建設。制定居家適老化改造激勵政策,對居家適老化改造採取階梯式補貼。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特困供養、低保低收入的高齡和失能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各區政府)

  (八)加強老年助餐體系建設。拓寬社會資本參與老年助餐體系建設渠道,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營養均衡的膳食服務。經各區民政部門備案的社會餐飲企業,視同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享受助餐服務流量補貼。(各區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

  (九)補齊農村養老服務短板。完善“以院統站帶點”農村養老服務模式。推進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制定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建設規範,到2022年底建成不少於1000個服務點。改革財政支援方式,農村養老服務補貼可直接補貼提供鄰里互助或志願養老服務的工作人員。(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相關區政府)

  (十)加強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統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承擔養老服務政策落實、區域統籌及資源整合等職責,牽頭組建街道(鄉鎮)養老服務聯合體,加快推進養老服務設施佈局、功能銜接。(各區政府,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

  三、優化營商環境,構建養老産業發展和服務消費體系

  (十一)減輕養老服務稅費負擔。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和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連鎖運營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單體門店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全額免征土地復墾費、土地閒置費、耕地開墾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及本市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養老機構減半徵收。(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

  (十二)加大養老服務金融支援力度。加快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改革,支援保險機構推進老年人意外險、失獨家庭綜合保障等涉老保險項目增點擴面,發展商業養老年金保險、個人賬戶式商業養老保險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市金融監管局、北京銀保監局、市民政局)

  (十三)支援養老服務機構連鎖品牌運營。參照品牌連鎖便利店發展模式,加強養老服務品牌建設。放寬外資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準入條件。(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産權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十四)擴大集中式居家養老機構試點。集中式居家養老機構應配建養老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餐廳、配套生活服務設施可單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經民政部門核定的集中式居家養老試點機構視同養老機構享受水電氣熱居民價格和運營補貼,參照居民住宅實行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制度。(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

  (十五)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項目、品質評價等行業規範,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銜接的專業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深化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鼓勵發展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産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醫保局、市金融監管局,各區政府)

  (十六)培育發展老年用品市場。出臺老年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租賃、回收和融資租賃辦法。探索將基本治療性康復項目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制定促進養老服務消費支援政策,建立養老消費監測機制。(市民政局、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醫保局、市金融監管局)

  四、強化多元聯動,構建全方位養老服務監管體系

  (十七)完善養老服務綜合監管機制。制定養老服務監管方案,建立養老服務監管體系。制定“履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責任清單,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公辦民營養老機構改革監管,合理確定其凈收益率。出臺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監管辦法。(市民政局及市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十八)加強養老服務安全監管。實施消防安全達標工程,到2022年底,所有養老服務機構實現消防安全達標。規範養老服務機構會員制管理,嚴厲打擊以“以房養老”名義開展非法集資。(市消防救援總隊、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應急局、市金融監管局、市民政局,各區政府)

  (十九)加強養老領域財政資金監管。加強養老領域財政資金使用全流程管理,精準掌握資金流向。建立財政資金使用清單制度,加強績效評估和跟蹤審計。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服務標準。(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各區政府)

  (二十)強化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堅持空間要素精準配置,實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全生命週期管理,嚴禁利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變相進行房地産開發。建立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鄉鎮)聯合監管機制,養老服務機構用地情況納入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市民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二十一)加強養老服務品質監管。持續開展養老機構服務品質達標活動,建立服務品質日常監測機制和風險防控體系。制定養老服務業標準體系,推進養老服務標準化建設。全面實施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加強養老服務信用監管,建立信用黑名單及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總隊,各區政府)

  (二十二)加強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推進養老行業協會、養老産業協會、老年協會建設,養老服務機構全部納入協會管理,推動養老行業實現自我管理和誠信自律。(市民政局,各區政府)

  五、堅持政府主導,構建養老服務綜合保障體系

  (二十三)建立養老服務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市、區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的養老服務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健全與中央單位、駐京部隊協調機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七有”“五性”監測評價體系,明確區、街道(鄉鎮)、社區(村)養老服務工作責任。(市民政局,各區政府)

  (二十四)保障養老服務設施供給。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為依據,編制《北京市養老服務專項規劃》,設置專門養老用地類別並明確養老設施用地範圍。各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區域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時,應統籌落實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現狀養老服務設施與規劃不衝突的,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區域規劃綜合實施方案中予以確認;存在不一致、規劃可以調整的,通過規劃論證原則上予以保留;存在重大衝突的,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區域規劃綜合實施方案中優先落實養老服務設施新點位後再調整。

  對於公辦養老機構或者承接基本養老服務對象的公益性社會辦養老機構舉辦的養老服務設施,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由社會資本主導建設的非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和試點建設的集中式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賃後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供應。對以有償方式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社會資本主導的養老服務機構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依法通過出讓、租賃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利用存量設施及社區用房等興辦養老設施的,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地主體且保證安全前提下,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或轉讓需變更用地主體手續,新用地主體為公益性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新用地主體為非公益性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辦理協議出讓用地手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民政局,各區政府)

  (二十五)提高醫養結合服務能力。優化醫養結合機構設立流程,涉及同層級行政部門的實現“一個窗口”辦理。醫療衛生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提供養老服務的,建設、消防等條件依據醫療衛生機構已具備相應資質直接予以認可。強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居家社區養老的支援,完善社會力量舉辦護理中心(站)和安寧療護機構扶持政策。加強醫療社會工作隊伍建設。(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二十六)全面實行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制定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規範,建立專業化的社會評估機構。建立老年人能力狀況監測體系。(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各區政府)

  (二十七)加大養老服務運營扶持力度。完善養老機構建設支援政策。凡涉及巡視探訪、精準幫扶等方面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由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承擔。督導市政服務企業落實養老服務機構水電氣熱居民價格優惠政策;對確實不具備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的現有機構,實行差價補貼;對新增機構在建設前優先完成計量設施改造。對實行清潔能源改造的機構給予改造經費支援。完善國有企業支援養老服務發展政策。(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場監管局,各區政府)

  (二十八)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出臺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實施辦法。2020—2022年,每年培訓1萬名養老護理員、500名養老服務機構負責人、500名老年社會工作者。舉辦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大賽,建立技能大師傳幫帶機制。(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

  (二十九)支援公益組織開展養老服務。培育扶老助老性質的公益組織,支援其參與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和運營管理、養老産品開發。建立養老服務時間儲蓄體系。(市民政局、團市委)

  (三十)推動京津冀養老服務協同發展。逐步統一京津冀地區養老服務標準規範、信用評價等。落實專項支援政策,協同推進“通武廊”等環京周邊地區養老設施建設、服務品質提升,為老年人養老提供更多選擇。(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各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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