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7-05
  6. [發文字號] 國辦公開辦函〔2017〕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0-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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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公開辦函〔2017〕19號

水利部辦公廳:

  《關於商請明確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渠道有關問題的函》(辦綜函〔2017〕559號)收悉。經研究,並經徵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政府資訊,或者口頭提出、由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是,對於行政機關通過什麼渠道、具體如何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沒有具體規定。為進一步規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行為,在充分參考行政許可申請接收、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等相關領域法律規定及實際做法的基礎上,現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當面提交”和“郵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基本渠道,申請人通過這兩種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

  二、為進一步便利申請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勵行政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通傳真、線上申請、電子郵箱等多樣化申請接收渠道。行政機關應當將本單位所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説明並向社會公告,並對已經專門説明並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務。行政機關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專門説明並公告的,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的選擇。

  三、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的規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申請處理流程,防止因遺漏、延誤、內部銜接不暢等問題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爭議。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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