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6-23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4〕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7-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的通知

字號:        

國辦發〔201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較好地發揮了統計對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和做好該項工作年度報告的基礎性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建立指標統一、項目規範、口徑一致、數據準確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範圍和內容

  統計範圍:具有法定行政職能,依《條例》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統計內容: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舉報投訴、機構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培訓等情況。

  二、組織領導和實施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工作,確定統計範圍內的單位名單,佈置統計工作任務,匯總統計數據,逐級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報送匯總統計情況。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填寫《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向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統計情況(包括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數據)和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匯總統計情況。

  (三)國務院各部門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分解落實統計工作任務,匯總本部門、本系統統計數據,填寫《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向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報送統計情況。垂直管理部門的全系統統計數據,由有關國務院主管部門辦公廳(室)匯總報送,不列入地方政府統計範圍。實行雙重管理部門的統計數據,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匯總報送。國務院各部門辦公廳(室)報送本部門數據,其中垂直管理部門辦公廳(室)應分別報送本部門數據和本系統的匯總數據。

  三、統計和報送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將其作為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總結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內容,認真組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能夠確保統計工作落實的工作機制和辦法,保障統計工作持續開展。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辦公廳(室)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全年統計數據報送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採用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報送,電子文件採用Excel格式,刻成光碟隨紙質文件一併報送。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報送資訊系統建成後,對報送時間及相關工作的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地區、各部門辦公廳(室)要採取逐級審查、抽查等方式,加強統計數據審核工作,確保填報的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統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舉報投訴等情況,應與本級法制、監察部門及法院溝通確認,確保統計數據準確一致。國務院辦公廳如發現報送的統計數據有誤,將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予以糾正;對於因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報送情況出現嚴重失實的,將予以通報。

  附件:1.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樣表)

     2.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指標填報説明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23日

附件1: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樣表).jpg

附件2

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指標填報説明

  一、主動公開情況

  1.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數:指按照《條例》規定,統計年度內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總條數。

  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數按條計算。凡公文類政府資訊,1件公文計為1條,部分內容公開的公文也計為1條。其他政府資訊,1份完整的資訊(或其中部分公開的資訊)計為1條。

  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數不重復計算。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的同一條政府資訊計為1條資訊;部門聯合發佈的資訊以牽頭製作該資訊的部門為填報單位;各單位轉載、轉發的資訊不計入本單位統計數量。

  2.主動公開規範性文件數:指主動公開的規範性文件總條數。

  3.制發規範性文件總數:指制發規範性文件總件數,應為主動公開數和未主動公開數的合計數。

  4.政府公報公開政府資訊數:指通過政府公報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總條數。

  5.政府網站公開政府資訊數:指通過各級政府網站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總條數。

  6.政務微網志公開政府資訊數:指通過官方政務微網志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總條數。

  7.政務微信公開政府資訊數:指通過官方政務微信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總條數。

  8.其他方式公開政府資訊數:指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方式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總條數。

  二、回應解讀情況

  9.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指回應涉及本單位職責的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的次數。

  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不重復計算。以多種形式回應同一熱點或輿情的計為1次回應;聯合發佈的回應情況以回應該熱點或輿情的牽頭負責單位為填報單位;各單位轉載、轉發的回應情況不計入本單位統計數量。

  10.參加或舉辦新聞發佈會總次數:指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而參加或舉辦的新聞發佈會、媒體通氣會等的總次數。

  11.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新聞發佈會次數:指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而參加各類新聞發佈會、媒體通氣會等的總次數。

  12.政府網站線上訪談次數:指本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或新聞發言人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在政府網站接受線上訪談的總次數。

  13.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政府網站線上訪談次數:指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在政府網站接受線上訪談的總次數。

  14.政策解讀稿件發佈數:指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媒體通氣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佈政策解讀稿件的總篇數。

  15.微網志微信回應事件數:指通過官方政務微網志、微信回應的熱點事件總次數(同一事件多次回應計為1次)。

  16.其他方式回應事件數: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其他方式回應的熱點事件總次數(同一事件多次回應計為1次)。

  三、依申請公開情況

  17.收到申請數: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件數,申請應為書面形式或數據電文形式(應等於當面申請數、傳真申請數、網路申請數、信函申請數4項之和)。

  18.當面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到承擔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受理點提出申請的件數。

  19.傳真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件數。

  20.網路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提交申請方式提出申請的件數。

  21.信函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件數。

  22.申請辦結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提申請辦結的總件數(應等於按時辦結數和延期辦結數2項之和)。

  23.按時辦結數:指根據《條例》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的件數。

  24.延期辦結數:指根據《條例》規定,在延長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的件數。

  25.申請答復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提申請的答復的總件數(應等於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數、同意公開答復數、同意部分公開答復數、不同意公開答復數、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數、申請資訊不存在數、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8項之和)。

  26.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其獲取該政府資訊方式和途徑的答復件數。

  27.同意公開答復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作出同意公開的答復件數。

  28.同意部分公開答復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作出同意部分公開的答復件數。

  29.不同意公開答復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作出不同意公開的答復件數。

  30.涉及國家秘密: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因涉及國家秘密而不同意公開的答復件數。

  31.涉及商業秘密: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因涉及商業秘密而不同意公開的答復件數。

  32.涉及個人隱私: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因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同意公開的答復件數。

  33.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因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而不同意公開的答復件數。

  34.不是《條例》所指政府資訊: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告知其不是《條例》所指政府資訊的答復件數。

  3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因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開的答復件數。

  36.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告知其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答復件數。

  37.申請資訊不存在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告知其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答復件數。

  38.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因申請內容不明確,告知其作出更改、補充的答復件數。

  39.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告知其應通過諮詢、信訪、舉報等其他途徑辦理的答復件數。

  四、行政復議情況

  40.行政復議數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復議機關受理的件數(應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被依法糾錯數、其他情形數3項之和)。

  4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指已辦結的行政復議申請中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件數。

  42.被依法糾錯數:指已辦結的行政復議申請中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件數。

  43.其他情形數:指行政復議申請中除已辦結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和被依法糾錯數以外情形的件數。

  五、行政訴訟情況

  44.行政訴訟數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數(應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被依法糾錯數、其他情形數3項之和)。

  45.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指法院判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件數。

  46.被依法糾錯數:指法院判決或裁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件數。

  47.其他情形數:指除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和被依法糾錯數以外情形的件數。

  六、舉報投訴情況

  48.舉報投訴數量:指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舉報或投訴,且予以受理的件數。

  七、依申請公開資訊收取的費用

  49.依申請公開資訊收取的費用:指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收取的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總金額。

  八、機構建設和保障經費情況

  50.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門機構數:指按照《條例》規定確定承擔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的專門機構個數。

  51.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數:指按照《條例》要求設置的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查閱的場所總個數。

  52.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數:指具體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人數(應為專職人員數和兼職人員數2項之和)。

  53.專職人員數:指專門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人員人數(不包括政府公報及政府網站工作人員數)。

  54.兼職人員數:指在承擔其他工作的同時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人員人數。

  55.政府信息公開專項經費:指行政機關為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而納入財政預算的專項經費(不包括用於政府公報編輯管理及政府網站建設維護等方面的經費)。

  九、政府信息公開會議和培訓情況

  56.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數:指召開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的次數。

  57.舉辦各類培訓班數:指圍繞政府信息公開業務舉辦的各類短期、中期、長期培訓班次數。

  58.接受培訓人員數:指到政府信息公開業務培訓班接受培訓的工作人員人次數。

  除特別説明外,報表中如沒有需填報的數據,則填“0”;涉及費用或經費的數據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分享:
相關解讀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