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4-28
  5. [成文日期] 2020-04-24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0〕4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3期(總第659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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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0〕49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行政審批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支援和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優質的準入服務,按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堅持依法規範行政,營造公平透明的準入環境

  (一)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産業部門依法制定的産業規劃未作出明確禁止或限制性規定的,登記機關不得擅自推論、延伸、擴大和增加對相關條文的解釋,增加市場主體負擔。不得擅自設置或變相增加審批、備案環節事項。不得擅自增設條件、標準,提高準入門檻。

  (二)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公佈告知承諾制辦理登記事項的具體辦理條件和標準,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登記材料的真實、有效和合法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信用承諾即時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機關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三)市場主體及其登記申請人應依法承擔虛假承諾和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市場主體及其登記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並做出相應的信用承諾。對於違法違規及不規範的未履行承諾行為,應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及時予以更正。對於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虛假材料以及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辦理登記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並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予以公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進一步釋放住所資源,支援企業創新創業

  (四)申請人採取自主承諾申報辦理住所登記。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非住宅類規劃用途的建築物作為住所,並對住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申請人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報住所基本資訊,就産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登記機關依申請人承諾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材料實行形式審查。有條件的區可通過區塊鏈等信息化技術手段,實現住所使用證明申報材料無紙化。

  (五)落實國務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北京市政府關於住所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準確理解、依法執行住所登記政策,不得在登記註冊環節增設審查條件。在法律、法規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的領域,允許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市場主體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在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上註明分支機構住所,不需再單獨申請營業執照。申請在營業執照上註明分支機構住所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委託)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分支機構住所證明。

  (六)支援住所按照互通適用的原則登記。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支援不屬於住宅(別墅、公寓)等居住規劃的建築物按照互通適用的原則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登記註冊。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從事經營活動等對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確要求的,應依法取得相應使用許可或備案。

  (七)支援各區政府、中關村園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本區域範圍內的集群登記地址規範服務、加強管理。對於經其確認並向社會公開的集群登記地址,可作為市場主體住所辦理登記註冊。使用集群登記地址的市場主體,營業執照住所欄記載內容最後標注“集群註冊”字樣。

  (八)市場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産經營活動,但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系統自行公示實際生産經營場所的地址。市場主體登記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抽查檢查中發現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市場主體取得聯繫,又確認其未公示實際經營場所的,應將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依法查處。

  三、進一步壓縮企業辦事時間,提升企業辦事體驗

  (九)推行市場主體開辦“一次辦”。企業開辦時一併申請領用發票或有用工需求的,網上辦理通過“e窗通”服務平臺企業開辦專區、現場辦理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或服務站點設置的綜合窗口,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反饋辦理結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並一次性發放營業執照、公章或票據。市場主體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等其他登記業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即時辦結。

  (十)推行市場主體登記直接核準制。合併登記受理審查與核準程式,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直接核準的審批模式,對市場主體的登記申請,由同一審核人員一次性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各登記機關建立相應的審核人員資格管理、登記資訊材料復查、抽查等制度,加強審核監督,確保登記審批品質。

  (十一)市場主體可依法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申請人應對遵守法律法規、不開展未經許可事項的經營活動,且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本市産業政策等內容作出承諾。各類市場主體經營範圍除記載主營項目、前置審批項目、“先照後證”項目外,可以不登記其他具體經營項目。需要登記具體經營項目的,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登記經營範圍,也可以在經營範圍庫選擇具體經營項目。登記機關對於大類項目和經營範圍庫選擇的具體經營項目不再審查,並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項下統一標注“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如有後置許可經營項目具體表述+以及)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産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十二)簡化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材料。市場主體申請變更股東姓名(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無需提交股東會決議(權力機構決定)、章程。

  (十三)探索市場主體證照聯辦試點。重點圍繞與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和高頻事項,探索企業營業執照及有關行政許可事項聯合審批試點。市場主體在申請設立登記時,可以一併提出相關行政許可申請,通過各區政務服務大廳或北京市“e窗通”網上辦事平臺,實現一張表單、一次告知、一次辦好;線上“一次登錄、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四、優化企業登出程式,加快市場主體合法有序退出

  (十四)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生産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系統發佈擬登出公告20日屆滿且無異議的,可持登出登記申請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直接按照簡易登出程式向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十五)對於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産的,有關企業清算組、破産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或終結破産程式的裁定、登出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登出登記,無需經過簡易登出公告程式。對企業是否存在未清繳稅款、分支機構是否登出等不適用簡易登出的情形,登記機關不進行審查。營業執照無法全部繳回的,可由申請登出的企業清算組、破産管理人出具相關説明,無需另行登報或公示。

  (十六)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以上的公司,其全部或部分股東書面承諾清算完畢並承擔未受清償的債權的,擴展納入適用簡易登出程式。經公告且公告期20日屆滿後,提交登出登記申請書、股東承諾書、營業執照正副本可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登出登記。不能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發佈公告的企業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屆滿後的公告報樣。營業執照正副本無法全部繳回的,應在公告和股東承諾書中一併説明。

  支援國有企業壓縮管理層級、清理僵屍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可參照上述簡易程式申請登出登記。

  本辦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在全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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