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4-28
  5. [成文日期] 2020-04-26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0〕50號
  7. [廢止日期] 2022-04-27
  8. [發佈日期] 2020-04-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3期(總第659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字號:        

京市監發〔2020〕50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關村園區管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自4月28日起在北京市全市範圍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現將《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

2020年4月26日


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實施意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和規範市場主體登記行為,提高登記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激發市場活力,構建更加開放透明的市場準入管理模式,根據《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在全市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

  第二條 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是指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信用承諾辦理登記,通過登記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和一般經營項目經營資格並予以公示的制度。本意見不涉及取得許可經營項目經營資格,許可經營項目經營資格的取得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本意見所稱市場主體,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法人、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參照執行。

  第三條 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遵循依法登記、自主申報、意思自治、信用承諾、資訊共用、便捷高效的原則。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共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提升。

第二章 辦理要求和程式

  第四條 告知承諾制度適用於市場主體的設立、變更、登出、備案、增減補換證照及股權出質登記。

  第五條 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實名認證管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提交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即“經辦人”,下同)、申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投資人、股東等,下同)在辦理登記時,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實名登記制度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使用政府部門提供的資訊技術手段等,證明自身身份的真實性。

  第六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要求制定並公佈告知承諾制登記標準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人在申請登記提交登記材料和文件時,應認真閱讀告知書後一併提交承諾書,承諾已完全知曉登記機關的告知事項,提交的登記材料和文件達到相應的條件和要求,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對違法違規及不規範的行為予以糾正。

  申請人、提交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承諾書歸入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承諾內容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登記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獲得批准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虛假承諾、未履行承諾的法律後果。

  第九條 申請人應對以下內容作出承諾,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已知曉公佈的法定條件和標準,完全按照公佈標準填寫和提交材料,並已達到相應的條件和要求;

  (二)填報資訊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不含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內容,如提交申請材料中資訊不一致出現異議,以登記申請書填報資訊為準;

  (三)簽署章程、協議、決定等材料內容合法並已依法簽署、生效;

  (四)遵守法律法規,不開展未經許可事項經營活動,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本市的産業政策;

  (五)住所(經營場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本市有關規定,且不屬於住宅、公寓類居住性規劃用途;

  (六)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對違法違規及不規範的行為予以糾正,並承擔虛假承諾、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和懲戒後果;

  (七)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提交人應對以下內容作出承諾,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已依法取得申請人對提交登記申請的委託,提交的申報資訊、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二)申請材料和承諾書中簽名(蓋章)均係當事人本人真實意願和親自簽署、用印;

  (三)所作承諾是提交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虛假承諾、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和懲戒後果。

  第十條 市場主體名稱實行自主申報,申請人通過名稱自主申報系統對擬定名稱進行自主查詢、比對、判斷、申報,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申請人採取自主承諾申報辦理住所登記。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非住宅類規劃用途的建築物作為住所,並對住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申請人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報住所基本資訊,就産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審查場所的權屬、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十二條 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屋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三條 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

  集群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各區政府、中關村園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建立健全總量控制、行業禁入、服務管理、信用約束、有序退出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強化託管服務機構的主體責任。

  集群登記地址應向社會公示。使用集群登記住所的市場主體,營業執照住所欄內載明“集群註冊”字樣。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經營範圍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大類登記,也可以在經營範圍庫選擇具體經營項目。

  第十五條 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審查章程、協議、決議等文件內容及決定程式。

  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公司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登記機關將制定並公佈標準化的章程、協議供申請人參考選用。

  第十六條 簡化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材料。市場主體申請變更股東姓名(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無需提交股東會決議(權力機構決定)、章程。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收到經申請人和提交人簽署的承諾書,以及符合告知承諾書要求的材料後,依市場主體提交的登記申請書確認登記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日常監管

  第十八條 對於承諾制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後,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納入雙隨機抽查,新設立及地址變更主體應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進行抽查。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並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信用資訊平臺;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信用資訊平臺。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承諾制登記市場主體的實際情況與公示的承諾書承諾內容不符的,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全面核查,核查屬實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政府各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強化資訊共用,完善監管程式,落實監管責任,建立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懲戒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將市場主體登記資訊及時推送至市大數據平臺,各監管部門應在大數據平臺調取所需市場主體登記數據,並充分利用,加強監管工作。

第四章 信用監管及違法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提交人、申請人提供虛假身份、提交虛假材料(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有關情況、重要事實申請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辦理,並將提交人、申請人納入全國虛假登記責任人數據庫。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在三年內對提交人作為共同委託的代表或代理人申請辦理商事登記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在三年內對申請人申請辦理商事登記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二十二條 對於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辦理登記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並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予以公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已經申報登記的市場主體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主體名稱予以糾正。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對不適宜的市場主體名稱,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對於逾期拒不改正不適宜的市場主體名稱的,或拒不糾正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的市場主體名稱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直接在名稱數據庫刪除該名稱,暫以企業統一信用代碼代替,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和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公示。

  第二十四條 各區政府、中關村園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結合區域情況,在制定集群登記具體辦法時設定懲戒機制。集群登記託管機構違反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規定的,可以給予警示、暫停登記、撤銷資格的相應懲戒。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對因集群登記産生虛假登記情況嚴重或其他不適宜情況的區域,各區政府和管委會可以建立特別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在登記告知承諾制度改革工作中已盡力履職,出現一定偏差或失誤,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確、先行先試、缺乏經驗出現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予以容錯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自2020年4月28日起在全市實施,試行期兩年。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