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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4-05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高法發〔2020〕1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産費用援助資金使用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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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發〔2020〕137號

  第一條 為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破産審判配套機制,保障破産程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法院破産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破産費用援助資金(以下簡稱“援助資金”)是由市財政撥付,在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法院辦案業務費”中列支,用於支付財産不足以支付破産費用案件中破産費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援助資金用於支付管理人履行職務産生的下列破産費用:

  (一)管理、變價、分配債務人財産的費用;

  (二)刻章費、公告費、檔案保管費、郵寄費、交通費等工作費用;

  (三)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聘用其他工作人員的費用;

  (四)管理人報酬。

  第四條 破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審理破産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資金使用申請:

  (一)債務人無財産支付破産費用,且無利害關係人自願承擔的;

  (二)債務人財産不足以支付破産費用,且無利害關係人自願承擔的。

  第五條 符合破産費用援助條件的案件,每件援助總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財産線索分散、衍生訴訟較多、處置難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每件援助總額不超過15萬元。

  第六條 每件案件援助資金中用於補貼管理人報酬的部分一般不超過5萬元。

  沒有財産線索,或者人員、財産、賬冊等下落不明的簡單破産案件,管理人報酬不超過3萬元。

  債務人存在財産線索分散、持有其他公司股權、財産調查或處置難度較大、衍生訴訟較多、債權人眾多等情況的,管理人報酬可酌情提高,在5至10萬元之間確定。

  第七條 確定管理人報酬援助金額,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案件複雜程度,包括債務人的財産、財務狀況,處置難度等;

  (二)管理人的實際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實、勤勉、專業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響管理人報酬的情況。

  第八條 管理人發生更換的,人民法院應分別確定更換前後的破産費用援助金額,總額不超過上述限額。

  第九條 管理人認為符合援助資金使用條件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式裁定後15日內向審理本破産案件的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提出使用申請,填寫《破産費用援助資金申請表》和《管理人履職費用結算明細清單》。

  第十條 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應對管理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需要補正的,應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管理人,並視情況決定補交材料的期限。管理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交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一條 各中級人民法院、區級人民法院設立破産費用援助資金審核小組,由分管破産審判工作院領導、分管財務工作院領導以及破産案件審判部門、財務部門、內部監察(督察)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十二條 援助資金的審批流程:

  (一)合議庭或獨任法官于收到管理人申請材料後15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填寫《破産費用援助資金審批表》;

  (二)案件審判庭庭長復核;

  (三)案件審理法院援助資金審核小組審核。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申請的,應及時通知管理人。承辦法官持《破産費用援助資金申請表》《管理人履職費用結算明細清單》《破産費用援助資金審批表》及審核確認的費用憑證、管理人開具的報酬發票等,到財務部門辦理支付手續。

  人民法院未批准管理人申請的,應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 在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破産程式終結之日起二年內,追回破産財産或者新發現破産財産的,應優先用於退還援助資金。

  第十五條 援助資金髮放後,應按照“一案一檔”的模式將相關材料整理後歸入破産案件卷宗存檔,並由破産審判業務庭建立專門臺賬。

  第十六條 各中級人民法院、區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每季度的《破産費用援助資金使用情況表》報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和行裝處備案。

  第十七條 管理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援助資金的,人民法院根據企業破産法、民事訴訟法等規定,視情節予以訓誡、罰款、取消管理人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援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監察部門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之日尚未審結或此後受理的破産案件,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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