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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3. [聯合發文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4. [實施日期] 2020-04-07
  5. [成文日期] 2020-04-07
  6. [發文字號] 京高法發〔2020〕14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破産管理人辦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及徵信相關業務的聯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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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發〔2020〕146號

北京市各法院、各銀行機構:

  為推進破産案件依法高效審理,協助人民法院在破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破産管理人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現就破産管理人辦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及徵信相關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破産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債務人,決定債務人內部管理事務,調查、管理、處分、分配債務人財産,清收債務人債權,代表債務人參加法律程式等職責。破産管理人辦理查詢債務人企業賬戶資訊、劃轉債務人企業賬戶資金、撤銷債務人企業賬戶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及徵信相關業務的,銀行機構應視同債務人企業自行辦理。

  二、破産管理人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裁定書、人民法院指定破産管理人決定書、破産管理人介紹信、破産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件、經辦人員身份證件。

  三、銀行機構應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開展盡職調查,及時辦理破産管理人臨時存款賬戶開戶業務,並在賬戶有效期屆滿前通知破産管理人。在確保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銀行機構簡化程式,通過電子渠道或採取到府服務方式,辦理賬戶變更、撤銷、展期等業務。

  四、破産管理人可以申請受理破産案件的人民法院通過“‘總對總’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債務人企業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及數量。

  五、破産管理人可以向銀行機構查詢債務人企業賬戶資訊,具體包括:賬戶的戶名、賬號、狀態、餘額、交易流水、交易對手名稱、對帳單、交易底單憑證、開戶資料、預留印鑒以及賬戶是否存在司法凍結、質押、受限等電子和紙質資訊。

  六、銀行機構應及時答復破産管理人賬戶資訊查詢。對於銀行機構櫃檯查詢事項,可當場答復的應當即時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電子資訊類查詢應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紙質材料等手工查詢應在20個工作日內答復。

  七、破産管理人可以在自身印鑒或債務人企業印鑒兩種印鑒使用方式中選擇一種,向銀行機構申請辦理債務人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及徵信相關業務。涉及變更債務人企業在銀行機構預留印鑒的,破産管理人應按照銀行機構的流程要求填寫變更申請書或簽署協議。

  八、破産管理人辦理債務人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相關業務應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裁定書、人民法院指定破産管理人決定書、破産管理人介紹信、經辦人員身份證件。

  九、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債務人企業重整計劃後,債務人企業或破産管理人可依據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的裁定書向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提交申請,通過在企業徵信系統添加“大事記”或“資訊主體聲明”等方式公開企業重整計劃。

  十、銀行機構應認可破産重整企業“大事記”、“資訊主體聲明”的內容,支援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加強與上級機構的溝通彙報,在破産法律框架內受償後重新上報信貸記錄,在企業徵信系統展示銀行機構與破産重整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依據實際對應的還款方式,可以將原企業信貸記錄展示為結清狀態。

  十一、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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