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海關
  2. [發文機構] 海關總署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12-30
  5. [成文日期] 2019-12-27
  6. [發文字號] ​公告〔2019〕2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海關總署關於推廣實施進口汽車零部件産品檢驗監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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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219號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推動跨境貿易便利化水準持續提升,海關總署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州、深圳、杭州和寧波推廣實施進口汽車零部件産品(見附件)檢驗監管便利化措施。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僅實施商品檢驗的進口汽車零部件産品,企業可直接提離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關實施現場檢驗和抽樣檢測工作。在企業有緊急需要時,可優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檢驗。

  二、在《海關總署關於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産品推廣實施採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7號)基礎上,進一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州、深圳、杭州和寧波擴大實施採信的進口汽車零部件産品範圍。對涉及CCC認證的所有進口汽車零部件産品,海關在檢驗時將採信認證認可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再實施抽樣送檢。

  三、對涉及重大品質安全風險預警需實施抽樣送檢的,按照海關實際風險布控指令執行。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30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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