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海關
  2. [發文機構] 海關總署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10-17
  5. [成文日期] 2019-10-17
  6. [發文字號] 公告〔2019〕16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0-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海關總署關於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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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161號

  為進一步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自查自糾、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準,持續改善營商環境,現就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影響稅款徵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以下簡稱涉稅違規行為)處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一)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

  (二)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後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佔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

  二、進出口企業、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需填制《主動披露報告表》(見附件),並隨附賬簿、單證等材料,向原稅款徵收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報告。

  三、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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