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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3-12
  5. [成文日期] 2020-03-11
  6. [發文字號] 京高法發〔2020〕10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3-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提高執行工作質效 為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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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發〔2020〕101號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各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0年第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提高執行工作質效 為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市高級法院執行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提高執行工作質效 為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試行)

  為提高執行工作質效,充分發揮執行工作職能作用,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執行案件立案後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財産調查,並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加大線上查控財産力度,將銀行理財産品、公積金賬戶資訊、不動産資訊等納入查控系統,實現銀行存款、不動産、股權等多種財産形式的線上查控。

  第二條 查封、扣押、凍結財産後,對需要確定財産處置參考價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確定財産處置參考價程式。能夠採用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路詢價方式的,應當優先採用,提高確定參考價的效率。確需委託評估的,及時委託評估機構並督促其在委託後三十日內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機構申請延長期限的,從嚴審查。

  第三條 對需要變價的財産,原則上採取網路司法拍賣的方式,一般應當在參考價確定後十日內發佈拍賣公告。網路司法拍賣經一次拍賣流拍的,應當自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同一網路平臺發佈第二次拍賣公告。按照財産分類處置原則,實現小件動産快速定價、快速網拍,縮短處置週期。以信息化手段實現對財産處置關鍵節點的線上監管,實時督辦。

  第四條 執行案款到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案款核算、執行費用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案款發還等工作。符合法定情形遲延發還的,應當在遲延發還情形消失後十日內完成案款發還。探索建立網路化收付款機制,確保執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發放及時。

  第五條 被執行人有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原則上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確有理由不能在六個月內執結的,承辦法官一般應當提前一個月報告案件詳細情況和不能執結的理由,提請專業法官會議研究。確需延長執行期限的,逐級報請主管副院長審批同意。執行法院無正當理由未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的,由上級法院督促執行法院限期執行。

  第六條 依法加大對拒執行為的懲處力度,用足用好法律規定的強制手段,做到限制消費措施應限盡限,限制出境措施應控盡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應納盡納,依法適用罰款、拘留措施,追究拒執罪公訴、自訴並行,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第七條 推動執行案件繁簡分流、執行事務性工作集約化處理。對執行案件進行類型化處理,將執行案件區分為金錢類案件和行為類案件,將金錢類案件區分為有財産案件和無財産案件,將有財産案件區分為無需變價的案件和需要變價的案件,通過分類處理,實現繁簡分流,真正做到“簡案快執,難案精執”。對財産查控、文書製作和送達、終本案件管理等事務性較強的工作,進行集約化處理。

  第八條 審理執行裁判案件時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裁定從程式上駁回申請:

  (一)利害關係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執行行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關係的;

  (二)案外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執行標的的執行享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實體權利的;

  (三)被執行人以外的主體以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已超過為由提出異議的;

  (四)被執行人提出的異議實質上是針對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的。

  第九條 除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應當進行聽證和疑難複雜的執行裁判案件外,原則上不進行聽證,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採取閱卷、談話等方式實行書面審理,並可以依照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提升司法質效的工作措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的工作辦法》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線上開展談話、聽證,適當簡化審理程式及裁判文書。

  依法可以合併審理的執行裁判案件,原則上合併審理。

  第十條 落實執轉破工作相關規定,加大執行程式中“僵屍企業”的清出力度。加強與破産審判的工作銜接,進一步優化、規範執轉破工作流程,確保渠道暢通,運轉有序。推進執行資訊系統與破産案件審理資訊系統對接,實現措施資源、資訊資源和財産處置資源共用,促進破産案件的高效辦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執行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人民法院在執行立案時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待實際執行到案款後依法向被執行人收取。

  第十二條 推行執行全流程節點公開,通過執行辦案系統自動向當事人推送各個環節、各個節點的執行資訊,落實主動反饋執行進展情況和固定執行接待日制度,使當事人及時了解案件執行的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暢通當事人及代理律師聯繫法官渠道,落實“接單即辦”工作要求,對當事人通過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北京移動微法院、12368語音服務平臺等方式,提出的涉及法院行使執行權或者與案件密切相關的聯繫法官訴求,及時予以回復。

  第十四條 推動律師參與執行工作,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相關工作要求,積極探索和創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動律師參與執行的各項工作機制,推動律師參與到財産保全、執行調查、財産控制和變價、防範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執行救濟、矛盾糾紛化解、執行法制宣傳等執行全流程,發揮律師在法律規範適用、財産線索搜尋、執行風險評估、合法權益救濟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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