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推進企業等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法律文書送達效率,提升審判執行工作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本市登記註冊的企業等市場主體送達訴訟文書、行政文書等法律文書的,適用本意見。
二、企業等市場主體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業務時,其登記的住所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企業等市場主體可以在北京市企業登記e窗通服務平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專欄中另行填報其他地址,作為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優先向其自行填報的地址進行送達。
三、人民法院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企業等市場主體線上作出承諾確認前,告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承諾確認的內容、要求及法律後果等事項。
四、企業等市場主體應當確保所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真實、準確,能夠及時有效接收送達的法律文書。企業等市場主體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進行變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該地址送達法律文書産生的法律後果由企業等市場主體自行承擔。
五、企業等市場主體同意適用電子送達的,在北京市企業登記e窗通服務平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專欄中填寫的企業電子郵箱等,視為其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應優先適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企業等市場主體參加訴訟後可以通過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向人民法院確認涉訴具體案件中本單位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向《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地址進行送達。企業等市場主體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在具體案件中確認的企業等市場主體送達地址視為該主體在本案的送達地址。
七、人民法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企業等市場主體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法律文書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業等市場主體證明其自身沒有過錯的,視為送達。電子送達的,法律文書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直接送達的,法律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同時採用多種方式送達的,以最後一次有效送達日期為準。
八、企業等市場主體就其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接收送達法律文書的效力,通過相關程式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審查處理。
企業等市場主體因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更新、拒絕簽收等導致無法及時有效接收文書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九、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加強政務資訊數據共用和交換,及時推送數據資訊。
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中對企業等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及承諾內容等予以公示。
十一、本意見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和修訂。本意見自2020年4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