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4-03
  5. [成文日期] 2020-04-03
  6. [發文字號] 2020年第〔〕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1期(總第667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推進破産便利化 優化營商環境的公告

字號:        

2020年第4號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支援企業發展壯大,充分發揮破産制度在規範市場主體退出、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破産企業資訊查詢專窗受理

  納稅人進入破産程式後,管理人可選擇登錄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或到辦稅服務廳現場辦理的方式,查詢債務人納稅申報、稅費繳納和接受處罰等涉稅資訊。

  網上辦理查詢業務的,管理人以債務人身份登錄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提交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涉稅資訊查詢申請表》,申請查詢。

  現場辦理查詢業務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持人民法院受理破産案件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填寫《涉稅資訊查詢申請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登出窗口申請查詢。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權他人辦理的,應持人民法院受理破産案件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的授權委託書,填寫《涉稅資訊查詢申請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登出窗口申請查詢。

  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提供裁定書、決定書原件的,可提供複印件,但需同時出具情況説明並加蓋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簽章。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應當協助管理人辦理查詢。特殊情況需要延後回復的,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二、簡化解除非正常手續

  債務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無法進行納稅申報,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産案件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解除非正常手續。

  管理人應根據接管的債務人帳簿資料,據實補辦破産申請受理前非正常戶期間的納稅申報。管理人未接管債務人帳簿資料、不掌握債務人在破産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的實際情況、未發現債務人有應稅行為的,可暫按零申報補辦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非正常戶解除手續。在破産程式中,管理人發現債務人在破産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有納稅義務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據實申報。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破産申請受理前的因逾期未申報産生的罰款及應補繳的稅費,向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

  三、優化發票領用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管理和使用發票。在破産程式中因履行合同、處置債務人財産或者繼續營業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債務人的原有發票,債務人沒有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企業的名義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在破産程式中,發現債務人的稅控設備、發票等在接管前有丟失情形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按照規定進行挂失、補辦等。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因丟失稅控設備、發票等産生的罰款進行債權申報。

  四、優化納稅信用修復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重整企業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的裁定書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所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重整企業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提供裁定書原件的,可提供複印件,但需同時出具情況説明並加蓋重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簽章。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所應按規定受理,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重整企業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重整計劃執行完畢,重整企業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的裁定書、重整計劃、管理人出具的監督報告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向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重整企業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提供裁定書、重整計劃、監督報告的,可提供複印件,但需同時出具情況説明並加蓋重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簽章。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所應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評價重整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並向重整企業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稅務機關可充分運用與銀行間的納稅信用應用機制,將評價結果經重整企業授權後向相關銀行開放查詢。

  五、優化稅務登出程式

  管理人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登出登記前應當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辦結稅務登出手續,稅務機關應即時出具清稅文書,予以稅務登出,並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

  各區(地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的登出窗口負責企業破産清算業務,實現專窗受理,專人負責,一窗通辦。

  六、依法給予稅收政策支援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企業終止經營活動的,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並進行清算所得稅申報。管理人應對清算事項按規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破産企業重整、和解過程中發生的債務重組所得,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進入破産程式的納稅人提出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的,房産稅由稅務機關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政府批准減徵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區(地區)稅務機關依法核準。

  七、限時辦結債權申報

  管理人應當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後,書面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接收並向各區(地區)稅務局、各相關派出機構轉送申報稅收債權的通知。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的債權申報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費、滯納金及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産生的利息,也應一併申報。

  稅務機關申報稅務債權時,應當列明所申報債權的稅(費)種、稅率(徵收率)、性質以及計算依據。

  通過郵寄方式的,接收和申報日期均以郵戳日期為準。

  八、本公告自發佈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4月3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