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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3-06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發〔2020〕6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3-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不動産登記相關服務水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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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發〔2020〕63號

各分局、登記中心: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不動産登記領域營商環境,為進行不動産交易的交易雙方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相關服務,降低交易成本,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不動産登記資訊查詢及核實

  提供不動産登記資訊查詢服務是不動産登記部門的法定職責。辦事企業和群眾可通過網上查詢、自助機查詢及窗口查詢3種方式免費獲取不動産登記資訊。

  對查詢結果中的不動産權屬資訊、自然狀況、以及是否存在權利負擔、司法限制等,查詢申請人要求核實的,不動産登記部門應認真核實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做好不動産登記相關服務宣傳引導

  不動産交易合同範本、不動産産權登記資訊(特別是權利負擔、司法限制等資訊)、企業欠稅資訊、不動産權利人公共事業費繳納情況、企業經營狀態(是否處於破産程式處理中,營業執照是否被吊銷或登出)等資訊均可通過相關部門提供的服務免費獲取(詳見附件)。

  不動産登記部門應主動告知和張貼相應服務的獲取方式或渠道,做好諮詢和引導工作。同時加大同轄區內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力度,對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關心的各類資訊獲取途徑進行歸納總結,採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最大程度縮短交易雙方前期調查和有關資訊核實時間,引導廣大企業和群眾自行開展不動産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三、嚴禁增設環節多收取申請材料

  不動産登記部門不得在企業和群眾申請不動産登記之前增設任何律師調查及其他環節。交易雙方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前期調查和核實有關資訊不是申請不動産登記的前提。

  不動産登記部門應嚴格按照《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北京市不動産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營商環境改革政策等文件規定開展不動産登記,履行核實不動産是否存在權利負擔、司法限制等情況的法定職責,確保擬轉移的不動産符合轉移登記條件,保證不動産交易和登記的安全性,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要求登記申請人提供任何已開展前期調查和核實有關資訊的證明文件。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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