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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3-17
  5. [成文日期] 2020-03-17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字〔2020〕33號
  7. [廢止日期] 2020-12-31
  8. [發佈日期] 2020-03-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11期(總第647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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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字〔2020〕3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號)、《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及《關於進一步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2號)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穩崗力度,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現就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業保險費返還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間,中小微企業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費返還。中小微企業的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標準提至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100%。

  參保企業職工退休、死亡、調出、上學、入伍、勞動合同期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聯企業之間職工換崗的,不計入裁員率。

  二、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6個月的上年度本市月每人平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失業保險費。

  (一)申請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2019年末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2019年度裁員率=1-(2019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19年自然減員人數)/2018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

  2.2019年度利稅總額同比下降50%以上,連續兩個季度出現虧損,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現虧損的。

  3.制定了穩定就業崗位措施的中小微企業。

  (二)返還標準

  按6個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每人平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企業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三)實施期限

  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與現行文件的銜接

  《關於失業保險穩定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9〕68號)、《關於應對疫情影響支援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如國家對失業保險返還政策進行調整,按國家調整後口徑執行。

  四、申請撥付流程

  全面推行“網上辦”“不見面”經辦服務模式,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于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辦事”或“就業超市”中“企業失業保險返還”,申請失業保險費返還。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企業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企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公示一週;審核不通過的,以人力資源資訊系統發送通知等形式及時告知企業原因。對於公示無異議的企業,按規定撥付返還資金;公示有異議的,由相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復核,並出具復核報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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