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3-0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養字〔2020〕2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3-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8期(總第644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做好北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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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養字〔2020〕2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特殊類型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二、緩繳困難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審核通過後,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每月應繳費用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參保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

  緩繳期間,如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申領失業保險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職工,參保單位需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企業劃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協作配合,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等規定,以統計和稅務數據為依據共同做好企業劃型工作。其他無法劃型企業,依據參保人員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進行劃型。

  企業可以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查詢劃型結果,對劃型結果有異議的,應在3月底前向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同時提交2019年本單位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産總額、2019年12月實際從業人數。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二)緩繳申請。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可以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眾號提交緩繳申請,簽訂《階段性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協議》,審核通過後,依據緩繳協議約定執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緩繳申請,4月至11月期間每月1日至5日受理。

  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影響較大的十類行業企業,已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至7月底的,需根據自身情況,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請緩繳,不再需要行業主管部門確認。

  未繳納2020年1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可延長至7月底前完成該項繳費。

  四、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要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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