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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3-08
  5. [成文日期] 2020-03-08
  6. [發文字號] 京社保發〔2020〕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3-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8期(總第644期)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於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和辦理緩繳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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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發〔2020〕2號

各區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保障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等文件精神,按照《關於做好北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通知》(京人社養字〔2020〕29號),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和辦理緩繳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適用對象和時限

  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即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6%調整為8%;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0.8%調整為0.4%;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照現行費率的50%計算。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形式參保按照企業繳費比例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特殊類型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符合上述減半徵收或免征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無需提交申請,可自3月9日起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查詢適用減免政策情況。

  二、關於參保單位劃型

  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等規定,無需企業提交劃型申請,直接以統計和稅務數據為依據進行企業劃型。

  企業可自3月9日起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查詢劃型結果,對劃型結果有異議的,應在3月底前向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同時提交2019年本單位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産總額、2019年12月實際從業人數等材料,按規定進行復核確認。原則上,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三、關於緩繳處理

  (一)申請緩繳條件

  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對應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

  1.參保單位確認並承諾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最近一月營業(財務)收入與2019年4季度月均營業(財務)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業單位數據按照上報稅務部門口徑,其他類型單位數據按照會計報表口徑)。

  2.參保單位未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

  3.參保單位承諾並確保于緩繳期滿前及時繳費。

  4.參保單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

  (二)緩繳期限

  參保單位每月應繳的三項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我市社會保險費實行“當月申報、次月收繳”的模式。參保單位2月份社會保險費,應當於3月底前繳納,3月申請緩繳後,應于8月底前繳納,以此類推(參見下表)。根據緩繳執行期要求,6月至11月的應繳社保費,參保單位最遲應于2020年12月20日前繳清。

北京市緩繳2020年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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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緩繳申請流程

  1.符合申請緩繳條件的參保單位,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眾號提交緩繳申請。

  2.參保單位在提交緩繳申請時,要如實填報最近一月營業(財務)收入與2019年4季度月均營業(財務)收入數據。參保單位應恪守誠信,如經查實使用虛假數據材料騙取緩繳資格,將取消緩繳資格,並按《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3.閱讀並同意《階段性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協議》,承諾依據該協議約定執行,即完成提交緩繳申請。

  (四)緩繳申請安排

  首次受理緩繳申請安排在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月期間每月1日至5日安排受理緩繳申請。審核結果于當月受理期結束後5日內以短信形式告知。審核通過的參保單位,當月生效,且只需申請一次,無須每月申請,原繳費期限在申請當月及以後的每月應繳費款,均可在《北京市緩繳2020年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限表》相應月份“最遲繳費期限”前繳納。

  申請緩繳時,不得申請當月之前的應繳社會保險費。

  (五)已享受(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未繳納2020年1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包括未按時繳費、自動扣款後退費的單位),1月社會保險費可延長至7月底前繳納。

  此前,已申請將2月社會保險費延長至3月底繳納的參保單位,2月社會保險費可延長至8月底前繳納。

  以上參保單位,其2月社會保險費不予自動扣繳,但如需繼續緩繳3月及以後月份社會保險費,須按規定條件、流程和時限申請緩繳,經審核通過後,按規定緩繳。

  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十類行業企業,已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至7月底的,根據自身情況,須按本通知規定條件、流程和時限重新申請緩繳,不再需要行業主管部門確認。

  (六)結束緩繳和補繳

  1.參保單位在緩繳期間,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前繳納已申請緩繳的社保費,最遲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應繳的社保費。逾期不繳的,從緩繳期滿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參保單位及相關經辦人員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同時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2.使用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可通過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申報繳納緩繳的社保費,選擇“月報補繳”模組,通過系統查詢應繳社保費的明細,確認無誤後提交。參保單位可通過銀行當天的批量扣款、銀行網銀、銀行櫃檯繳納緩繳的社保費。繳費數據當天有效;當天繳費不成功,次日需重新提交緩繳繳費數據並完成繳費。

  3.使用銀行繳費途徑但暫無法通過網上申報提交繳費確認資訊的參保單位,以及使用社保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可通過傳真、郵件等途徑向所屬區經辦機構提交繳費申請;參保單位可根據疫情防控安排,與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聯繫協商確定繳費方式,但禁止現金繳費。

  四、減免和緩繳期間的社保業務辦理

  1.在減免和緩繳社保費期間,參保單位應正常辦理各項社保業務,應根據規定繼續按月申報本單位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

  2.緩繳期間,如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申領失業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職工,參保單位需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

  3.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緩繳申請的參保單位,每月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徵收三項社保費:

  使用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可通過銀行每天的批量扣款、銀行網銀、銀行櫃檯方式完成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工作。上述三種繳費方式中,銀行每天的批量扣款截止時間為每月倒數第二個自然日,銀行網銀、銀行櫃面每天具體開放時間、截止時間依據銀行規定執行。

  使用社保繳費途徑繳納社保費的參保單位,首先使用委託收款方式進行三項社會保險費的批量收款;批量收款不成功的,參保單位可根據疫情防控安排,與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聯繫協商確定繳費方式,但禁止現金繳費。

  五、其他參保單位(個人)有關要求

  按照國家政策,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本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上述三類單位(人員)其應繳社保費將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進行扣繳。其中,因春節假期調整和疫情影響,未成功扣繳1月社保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包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須申請,均可以延長至3月底繳費。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間出現因繳費不成功導致繳費中斷的人員,可以補繳,不視為斷繳。

  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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