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2-26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19〕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2-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期(總第640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規範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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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19〕32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確保參保職工享受相關待遇,現將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支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貼以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發。生育津貼即為産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二、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辦法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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