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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22
  5. [成文日期] 2020-01-22
  6. [發文字號] 京交公管發〔2020〕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1-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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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公管發〔2020〕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市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提高養護工程實施效果,市交通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0年1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優化我市公路養護市場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法規〔2018〕843號)明確招標限額以上的本市轄區普通國道、市道、縣道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除法律、法規規定可採取非招標方式外,均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進行公開招標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應遵循“減成本、減環節、減時限”原則,增加市場開放度和公開透明度,實現市場開放最大化、招標投標電子化、投標成本最低化、流程環節簡捷化、投訴處理程式化。

  第五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對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等招標資料進行備案管理;

  (二)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三)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電子招標投標方式。在招標公告、獲取招標文件、投標、投標擔保、專家抽取、開標、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環節實現全流程電子化。

  第七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均應進入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公告、公示等相關資訊按照規定同步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公開。

  第八條 招標人及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應遵守基本道德規範與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開展招標活動,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進行私下非正式接觸,招標人代表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熟悉招標業務,參加業務培訓。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取得相關批復文件且已經落實相關資金來源後,方可組織開展招標活動。

  第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可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選擇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相應專業能力。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發佈未來一定時期內的擬招標項目資訊,供潛在投標人知悉和進行投標準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編制包括擬招標項目概況、標段劃分、預計招標時間等在內的招標計劃,于首次招標的招標公告發佈至少10日前在國家規定的媒介公佈,同時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公開;招標計劃應當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更新。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原則上應採用資格後審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佈招標公告;

  (三)發出招標文件,公開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

  (四)接收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五)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六)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資訊;

  (七)確定中標人;

  (八)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含未中標原因)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九)編制招標投標情況的報告;

  (十)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十一)進行合同公告。

  第十四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或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詳細的評審程式、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審細則。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允許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務,分包人應當滿足的資格條件以及對分包實施的管理要求,不得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分包應當符合國家和北京市關於分包的規定。

  第十五條 已發出的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文件,原則上不進行修改。若遇特殊情況,招標人可發佈澄清公告,澄清公告應同步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公開。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品質、安全、揚塵污染綜合管控、農民工工資保障等目標要求,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於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各專業的銜接與配合,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設定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參與開標活動;

  (三)通過設置備案、登記、註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四)除被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限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投標活動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外,招標人以其他任何處罰通報為依據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取消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通過資格審查的條件。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對投標人主要人員以及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資格要求。

  對於工程規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人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降低對投標人主要人員的個人業績要求。

  本辦法稱主要人員是指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等項目管理和技術負責人。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各類保證金收取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證金收取的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中標人需繳納的保證金包括: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品質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其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

  推行保證金通過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遞交。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

  第二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但招標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保證金支付形式,由投標人自主選擇銀行保函或者現金、支票等支付形式。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否決其投標。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設置最高投標限價,但不得設置最低投標限價。

  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於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相對應部分的金額。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含招標圖紙),可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線上免費獲取或線下免費獲取,也可提供郵寄服務。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資訊,應當與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上填報併發布的相關資訊一致,系統中可查詢的資訊,招標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投標人應當及時核查並更新上述公開的相關資訊,並承擔由於資訊填報不完整或者不準確等問題所導致的可能被否決其投標的後果。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提交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投標文件按照要求提交後,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前,投標人可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加密,第一信封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為報價文件。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有關分包的規定,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計劃中無須填報具體分包單位,中標人應當在實施分包工作前,將分包單位名稱、資質等級、人員、設備等資格能力證明材料和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同意。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計劃的工程或服務,中標後不得分包,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以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預約的開標場所,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投標人少於三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通過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實行電子開標,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所有投標人應當參加或者線上參加,具備解密投標文件條件。

  第三十條 開標分兩個步驟公開進行:

  第一步驟對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解密進行開標,對第二信封(報價文件)不予解密並由招標人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予以封存;

  第二步驟對第二信封(報價文件)進行解密,並宣佈通過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名單,對其第二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宣讀其投標報價。

  第三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通過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實行電子評標。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共同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並應當滿足專業分工需求,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代表可以是本單位熟悉招標項目需求的專業人員並熟悉招標業務。

  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從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回避、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資訊,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全面、獨立評審所有投標文件,並對招標人提供的上述相關資訊進行核查,發現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進行修正。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對於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對於投標文件存在的偏差,評標委員會應依法判定其屬於重大偏差還是細微偏差。投標文件中非關鍵內容的文字錯誤、遺漏等,不得作為重大偏差並因此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説明,但是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過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規定時限內作澄清或者説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可以按照其報價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品質標準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招標,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文件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宜超過10%,評標價得分應當根據評標價與評標基準價的偏離程度進行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施工招標,評標一般採用合理低價法或者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技術特別複雜的特大橋梁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可以採用綜合評分法。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技術複雜程度、投標文件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第三十八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通過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並標明排序。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和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且最後一天為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

  (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姓名、個人業績、相關證書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績;

  (四)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五)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條 除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含未中標原因)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及時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和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上公告中標結果。公告內容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等。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格、品質、安全、環保、農民工工資、履行期限、主要人員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上述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履約保證金的提交推行銀行保函制度,但招標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保證金支付形式,由中標人自主選擇銀行保函或者現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對中標人主要人員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等主要人員不得更換。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定期組織開展合同履約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示,同時將檢查結果記入中標人單位以及主要人員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加強對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招標人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於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鼓勵和支援招標人優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企業。

  招標人對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人或者中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品質保證金等優惠措施。優惠措施以及信用評價結果的認定條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編制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四十八條 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投訴管理按照《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交通運輸部、北京市相關招標投標規定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將依法依規進行嚴格處罰。

  第五十條 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其他類似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北京市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京交公管發〔201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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