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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22
  5. [成文日期] 2020-01-22
  6. [發文字號] 京交公建發〔2020〕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1-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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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公建發〔2020〕1號

行業各相關企業、各高速公路建設及運營單位,各公路分局、項目中心、定額站:

  為規範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完善管理體系,優化營商環境,我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統一受理網站為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統一受理電話為12328。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0年1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投訴處理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公路工程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所發生的異議、投訴及其處理。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階段。

  第三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作為行業監督部門,負責本市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

  第四條 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進行投訴、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五條 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投訴時,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處理異議、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公佈接受異議、投訴的聯繫人、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等資訊。

  第七條 異議、投訴人為自然人的,異議、投訴書由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異議、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異議、投訴書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其委託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等。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與處理

  第八條 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

  第九條 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異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時限要求:

  (一)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異議,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7日前提出;

  (二)對開標過程的異議,應噹噹場提出;

  (三)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第十條 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的異議以書面的方式提出,異議書包括內容如下:

  (一)異議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異議的項目名稱;

  (三)異議的事項、明確的請求及相關法律依據;

  (四)提起異議的日期。

  第十一條 對開標過程的異議,招標人當場做出答復,並進行記錄;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和評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復。

  招標人作出答復前,應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投訴的提出與處理

  第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提出投訴。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內。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對異議答復不滿意或逾期未答復的可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提起投訴。

  對已提出過異議的,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異議事項的範圍,但基於異議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第十三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

  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異議和異議答復情況説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有);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相關請求及主張;

  (四)必要的法律依據;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起投訴的日期。

  第十四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受理,在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二)符合投訴受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十六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七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調查取證時,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對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必要時,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八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九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應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處理。

  第二十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自受理投訴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應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官網上公告,包括投訴的事由、調查結果、處理決定、處罰依據以及處罰意見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第四章 其他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如對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做出的處理決定仍有異議或者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快辦理,作出決定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將其移交該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在異議、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資訊,相關知情人須保密,且不得將異議、投訴事項透露給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應建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檔案,接受有關方面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投訴書應當使用中文。相關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的,所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二十九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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