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2-05
  5. [成文日期] 2020-02-07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0〕12號
  7. [廢止日期] 2020-12-31
  8. [發佈日期] 2020-02-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期(總第639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對中小微企業停徵特種設備檢驗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字號:        

京市監發〔2020〕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市市場監管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對中小微企業停徵特種設備檢驗費的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對中小微企業停徵特種設備檢驗費的實施方案

  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切實減輕中小微企業負擔,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實行停徵特種設備檢驗費政策。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停徵收費性質範圍

  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性質的特種設備檢驗費,包括監督檢驗費和定期檢驗費。

  二、停徵企業範圍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的規定,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中的中小微型企業。繳費主體的界定如下:

  1.定期檢驗的繳費主體是使用單位(電梯可以是使用管理單位)。

  2.監督檢驗的繳費主體是報檢單位(可以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不做硬性規定)。

  符合上述繳費主體的在京註冊的中小微企業可停繳。

  三、設定依據

  1.《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特種設備法規。

  四、辦理方式

  1.網上辦理。將辦理材料發電子版(掃描或照片均可)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受理郵箱(見表2),由檢驗機構審核通過後,即可停徵。

  2.現場辦理。辦理人攜辦理材料到檢驗機構辦事大廳辦理,檢驗機構現場審核通過後,即可停徵。

  注:(1)疫情期間請儘量採用網上辦理模式。

  (2)可以在報檢或領取報告時同時辦理。

  五、辦理材料

3-表1.jpg

  序號材料名稱數量備註1停繳特種設備檢驗費申請表及承諾書(格式見附件1)1份如現場辦理提供蓋章原件;如網上辦理提供掃描件2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1份如現場辦理查驗後退回;如網上辦理提供正反面掃描件

  六、辦理部門


  辦理部門為北京市市、區兩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地址、郵箱和電話見表2。

3-表2.jpg

  七、辦理時間

  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時辦理。

  八、辦理流程


3-辦理流程.jpg

  九、申請企業注意事項

  1.申請企業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申請企業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3.2020年疫情期間通過電子郵箱申請法律效力與現場申請一致。

  附件:1.停繳特種設備檢驗費申請表及承諾書(略)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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