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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2-06
  6. [發文字號] 2019年第〔〕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47期(總第635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發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19年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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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第2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以下簡稱《分類管理名錄》)及《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修改單》),結合貫徹落實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和本市實際,更好更快地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市生態環境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18版)》進行了修訂,形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19年本)》(以下簡稱《細化規定》,見附件1),現予以公告:

  一、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分類管理名錄》《修改單》和《細化規定》要求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二、列入《細化規定》的項目類別,應按照《細化規定》的有關要求執行。未列入《細化規定》的,應按照《分類管理名錄》及《修改單》執行。

  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及周邊環境敏感程度,《細化規定》對部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類別提出了工程分析、水、大氣、噪聲、環境風險等專項評價的要求。對《細化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類別,區級生態環境部門認為需要開展專項評價的,由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建議,報市生態環境局認定。

  四、未納入《分類管理名錄》《修改單》及《細化規定》的項目,原則上不納入建設項目環評管理,但不免除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建設單位應遵守國家及本市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採取切實有效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減輕項目在建設、運作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産生的不利影響,並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對於《細化規定》中環評類別由報告表調整為登記表、但無法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中辦理備案手續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填寫紙質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留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回執)》,報區生態環境局辦理備案手續。具體操作流程見附件2。

  六、《細化規定》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七、《細化規定》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並根據本市實際適時修訂發佈。

  八、《細化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18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公告2019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19年本)》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紙質備案操作流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2月6日

47-附件: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19年本)》.jpg

附件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紙質備案操作流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19年本)》中環評類別由報告表調整為登記表,且無法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中辦理備案手續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紙質備案。操作流程如下:

  一、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單位填寫紙質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留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回執)》。

  二、現場申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建設地點,到相應區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備案手續。

  三、即時辦理。區政務服務大廳應即時受理,當場完成備案手續辦理,向建設單位返回帶有備案編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回執)》。

  四、信息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留檔)》由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存檔,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官方網站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資訊及時向社會公開。

  五、納入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將採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等方式,對建設單位遵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47-附件2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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