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執發〔2019〕174號
各區民政局,機關各處室、直管中心,各二級、直屬單位:
根據《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號令修改)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能面臨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由市級行政機關確定,並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結合執法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將行政處罰當事人享有聽證權利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認定為“對公民處以超過一萬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十萬元罰款”。
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