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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共青團北京市委;北京市婦聯;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11-18
  6. [發文字號] 京社委兒福發〔2019〕3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2-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45期(總第633期)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監獄管理局 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 北京市婦女聯合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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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委兒福發〔2019〕36號

各區委社會工委區民政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區發展改革委、區教委、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醫保局、團區委、區婦聯、區殘聯,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自2011年納入我市孤兒保障制度以來,保障範圍逐步擴大,政策制度不斷完善,但也存在綜合保障水準不高、監護責任落實不力、關愛保護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我市困境兒童保障體系,更好維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合法權益,根據民政部等十二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有關部署和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大保障範圍

  在《關於建立北京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意見》(京民福發〔2016〕228號)有關認定範圍的基礎上,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擴大至未滿18周歲,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戶籍兒童:

  1.父母雙方均符合殘疾、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失聯的;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殘疾、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失聯的;

  3.父母雙方被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且沒有其他監護人撫養的。

  其中,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殘疾包括一至二級各類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重病是指納入我市重大疾病救助範圍或其他導致喪失監護能力的病種;失聯是指失去聯繫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期限在6個月及以上。

  二、提高保障水準

  (一)加強生活保障

  按照不低於全市居民平均生活水準的原則,確定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參照孤兒生活費標準發放,並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實際需求,適時調整。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已納入生活費保障範圍的,不再享受本市特困人員供養待遇和殘疾人生活補貼,其生活費不計入其監護人家庭收入;已享受城鄉低保政策的,按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標準,在本人低保救助金額的基礎上補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滿18周歲後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本專科院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生活費直至畢業。

  對於父母死亡、失蹤、殘疾、重病等情形查驗確認前,或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失聯等情形不足6個月的,以及父母雙方被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前,經區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兒童確實處於無人監護撫養狀態的,可認定為臨時無人撫養兒童。對臨時無人撫養兒童,參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政策享受臨時生活保障。

  (二)加大醫療康復力度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有關醫療康復政策規定,享受參保繳費財政補貼和其他基本醫保待遇,同時享受門診、住院和重大疾病醫療費用再報銷等待遇,有關報銷比例和相應年度報銷金額封頂線隨我市醫療救助政策同步調整。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年滿18周歲後仍在校就讀的,納入我市“困境兒童醫療康復明天計劃手術”資助範圍。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我市殘疾兒童康復和輔助器具服務、殘疾人護理補貼保障待遇。

  (三)完善教育資助政策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納入我市教育資助範圍,享受有關費用減免、補助,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資助政策。

  同時建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專項教育資助政策。對年滿3周歲、在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一次性6000元入園補貼;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年滿18周歲後仍在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或本專科高等教育(含高等職業教育)的,給予每人每學年8000元生活補貼。其中,對已享受國家助學金、困難家庭子女教育資助、殘疾人學生和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學生助學補貼等待遇的,按照不重復原則,在已享受助學金等的額度基礎上,予以補齊。學前教育一次性入園補貼、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生活補貼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醫療康復保障所需資金按照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專項教育資助等項目所需資金納入各區財政預算管理,列入兒童福利支出。

  三、健全關愛保護機制

  各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居(村)民委會配合下,要對事實無人撫養等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學習和生活費使用等情況定期開展入戶探訪和評估,提供針對性家庭監護指導、法律宣傳和資源連結等服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對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而拒不撫養的父母,民政部門可依法追索撫養費,因此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對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區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由戶籍所在地區屬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撫養照料。對臨時無人撫養兒童需要緊急庇護或生活照料的,由兒童家庭住所地區屬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實施臨時救助,提供臨時照料。對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以及採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的人員,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機關在辦案中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友、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撫養照料,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其中需委託監護的,應簽署委託監護協議或出具委託監護書。

  對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責任,且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監護人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經其住所地居(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評估同意,可以由當地具有合法資質和良好信譽的社會組織或其他有監護意願、能力和條件的個人擔任監護人。其中,擔任監護人的個人存在一定經濟困難的,經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戶籍地區民政部門評估後,可適當發放家庭監護津貼。民政部門作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委託有關個人和家庭照料的,可適當發放照料津貼。

  四、規範認定和申領流程

  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便民原則,簡化認定程式。

  (一)申請與發起。申請享受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待遇的,原則上由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實際監護人向兒童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填寫並提交《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登記表》(附件1)。

  居(村)民委員會可協助或受委託代為申請。教育、公安、檢察等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兒童處於事實無人撫養狀態並向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情況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主動聯繫、指導兒童實際監護人或居(村)民委會提出申請。

  (二)查驗與確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驗工作,提出確認意見,並向區民政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查驗工作一般採取部門資訊比對的方式,對兒童父母重病、失聯等原因導致喪失撫養能力和不具備監護條件以及其他存在異議等情況,也可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進行。為保護兒童隱私,不設置公示環節。

  (三)備案與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時將當月申報材料、確認情況及申請登記人員花名冊向區民政部門備案,由區民政部門按程式從確認之日次月起發放生活費至兒童個人“民政一卡通”銀行賬戶。對兒童監護(照料)人發放監護(照料)津貼的,同步發放至監護(照料)人銀行賬戶。區民政部門10日內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數據資訊錄入兒童福利相關資訊系統,並動態更新。

  對兒童確實處於無人撫養照料狀態,需要緊急庇護或生活照料的,應堅持“先救助後確認”的原則,先行救助保障,再補辦確認手續。對經調查評估,確認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住所地民政部門予以臨時監護,並在7日內完成指定監護或協助辦理委託監護手續;區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需要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撫養照料的,15日內完成體檢和接收入院手續,其生活費同步調整為由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統一管理和使用。

  (四)復核與終止。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家庭走訪,掌握動態資訊,做好半年一次資格復核工作,並對享受臨時生活費的臨時無人撫養兒童進行及時復核。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其實際監護人、居(村)民委員會、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等應主動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核實確認,及時終止相關保障待遇和服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復核結果當月內向區民政部門備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推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作為踐行“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的重要措施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職責分工,細化業務流程,注重政策銜接,跟蹤督促落實,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二)加強部門協作。各區民政部門應履行好牽頭統籌和協調落實職責,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鄉兒童督導員開展兒童身份查驗確認、結果復核、建立臺賬等工作,並做好政策培訓、資金髮放、監督檢查、審核備案和兒童福利相關資訊系統的數據錄入與更新維護等工作。指導村(居)民委會和社區(村)兒童主任做好預防服務、監護指導、資訊排查、情況報告、家庭幫扶等工作。在工作中發現監護人實施嚴重侵害兒童合法權益行為的,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訴訟。

  公安部門應做好失聯父母的查詢和兒童監護案事件的應急處置、監護干預等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對申請宣告兒童父母死亡、失蹤及撤銷父母監護資格等案件設立綠色通道,及時將法律文書抄送兒童戶籍地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及兒童權益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支援起訴維護合法權益,對有關部門不履行相關職責的應當提出依法履職的檢察建議。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兒童侵權案件的法律幫助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支援推進全市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教育部門應落實好各項教育資助政策。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保障,足額編制有關資金預算,並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醫保部門應當配合落實好有關醫療保障政策。

  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支援配合民政等部門併發揮各自優勢,做好家庭教育指導、關愛幫扶、權益維護、康復保障、志願服務等工作。

  (三)加強監督管理。健全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將惡意棄養、拒不承擔撫養費或者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各區財政和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佔、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有關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推脫、拒絕承擔臨時無人撫養臨時照料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照料責任等行為的,主管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有關單位和個人因玩忽職守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附件: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登記表(略)

     2.父母和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情況報告(略)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監獄管理局

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

北京市婦女聯合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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