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兒福發〔2019〕181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為更好地保障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促進困境兒童健康成長,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京政辦發〔2011〕13號)和《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發放困境兒童生活費的通知》(京民福發〔2016〕430號)精神,現就調整我市困境兒童生活費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兒童:
1.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社會散居孤兒;
2.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且已辦理集體戶口的流浪乞討生活無著兒童、打拐解救兒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的兒童;
3.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發放困境兒童生活費的通知》(京民福發〔2016〕430號)明確的城鄉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兒童和殘疾兒童。
二、調整標準
1.孤兒、棄嬰生活費按照每人每月2200元標準發放;
2.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且已辦理集體戶口的流浪乞討生活無著兒童、打拐解救兒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的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標準進行保障;
3.城鄉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兒童和殘疾兒童,在繼續享受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待遇基礎上,按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標準的40%發放生活費。
享受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待遇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標準,在其本人享受的分類救助資金額度基礎上補齊。
三、調整時間
此次標準調整起始時間為2019年7月1日,所需資金按照原有渠道給予保障。困境兒童生活費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兒童發展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各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困境兒童生活費標準調整工作,嚴格保障對象,及時做好標準調整和資金補發工作;嚴格審批程式,統一發放渠道,除了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兒童外,其他困境兒童生活費統一通過“民政一卡通”發放。兒童福利機構要加強兒童生活費規範管理,將生活費中的伙食費、服裝費、基本醫療費、康復費、教育費等全部用於兒童本身,單獨編制預算,單獨進行績效評價。兒童福利機構行政辦公等經費應單獨申請預算,分開列支,與兒童生活費不重復申報、混合使用。
此次調標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