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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11-13
  5. [成文日期] 2019-11-13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9〕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1-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修訂《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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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9〕16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對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修改為“對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將第三條第三款“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也可將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委託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修改為“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已取得施工許可手續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也可將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委託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二、刪除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

  三、第八條中增加第三款“監督機構應將對重大風險、較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重點檢查內容列入《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

  四、將第九條中“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開工前”修改為“已取得施工許可手續的工程項目開工前”。

  五、刪除附件1“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用表(表JD-1)”和附件2“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表JD-2)”;刪除附件11的第1項“1.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資料:第六條(一)至(六)項及變更資料;”和第2項“2.《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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