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發〔2014〕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和市交通委、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關於對部分機動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發〔2014〕29號)要求,為改善轄區空氣環境品質,有效降低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經區政府研究決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對本通告劃定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部分機動車採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劃定的區域範圍:北環路、西環路、南環路、南環東路、龍水路、府學路和松園路相接圍成範圍內的道路(含上述道路)。
二、對於北京市核發號牌的機動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以下簡稱黃標車)全天禁止進入本通告劃定區域內道路。
三、對於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機動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黃標車全天禁止進入本通告劃定區域內道路。
(二)進入本通告劃定區域內道路,須辦理進京通行證件。
下列進京機動車,無需辦理進京通行證件:
1.已經領取外埠客運通行證的長途客運汽車和省際旅遊客運汽車;
2.已經領取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品通行證運輸爆炸品的車輛;
3.已經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
(三)全天禁止載貨汽車、摩托車進入本通告劃定區域內道路。
(四)下列進京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軍隊、武警車輛及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
2.持道路運輸證件的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和省際旅遊客運車輛。
四、持有綠色環保標誌的整車運送鮮活農産品的載貨汽車繼續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五、昌平交通支隊應當按照本通告的規定,在機動車禁行區域周邊道路設置禁令標誌。對於機動車違反本通告規定進入禁行區域道路行駛的,認定為“違反禁令標誌指示行駛”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特此通告。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