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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19-11-01
  5. [成文日期] 2019-09-30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9〕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10-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關於規範網際網路發佈本市住房租賃資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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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9〕1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通過網際網路交易平臺發佈住房租賃資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8號)、《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第231號令)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佈本市住房租賃資訊的網際網路交易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本市關於網路交易、安全、保密等管理要求;

  (二)具備供公安、市場監管、住建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資訊的條件;

  (三)建立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機制。

  二、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發佈本市住房租賃資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依法登記、備案且正常經營;

  (二)資訊發佈人員持有從業人員資訊卡;

  (三)編制房屋狀況説明書並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三、住房租賃企業應于簽訂收進房屋或出租房屋合同之日起3日內,將合同主要資訊(包括房屋坐落、面積、間數、價格和租賃雙方等)錄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

  四、網際網路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發佈租賃資訊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真實有效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核實更新,對收集的用戶資訊嚴格保密。不得為下列企業、從業人員發佈住房租賃資訊: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資訊卡或使用他人資訊卡的從業人員;

  (三)被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限制發佈的。

  五、網際網路交易平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審核、管理住房租賃資訊:

  (一)房屋照片與實際相符;

  (二)租金、佣金等明碼標價;

  (三)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家機構(含分支)重復發佈;

  (四)同一房源由多家不同機構發佈的,逐步實現合併展示;

  (五)不展示發佈超過30日未維護房源資訊;

  (六)不得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源資訊。

  六、網際網路交易平臺應在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展示房源資訊的頁面同步展示下列內容:

  (一)該企業營業執照資訊、備案資訊和從業人員資訊卡標識;

  (二)該企業的投訴受理電話;

  (三)在本平臺被投訴的記錄;

  (四)在本平臺發佈房源資訊的數量;

  (五)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信用記錄;

  (六)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房屋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門戶網站公開已備案的企業和已辦理資訊卡的從業人員資訊,並向發佈住房租賃資訊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資訊查詢、驗證介面。

  八、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規或使用他人資訊卡發佈住房租賃資訊的,由網信部門和住建(房管)部門要求網際網路交易平台下架相關房源資訊並暫停該企業和從業人員通過網際網路交易平臺發佈房源資訊1至3個月。

  違規發佈房源資訊3次以上的,不得再通過網際網路交易平臺發佈本市住房租賃房源資訊。

  九、本市建立網際網路住房租賃資訊綜合治理工作機制,住建、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網際網路平臺發佈住房租賃資訊的監管,加強聯動,協調配合,綜合運用約談告誡、責令改正、行政處罰、公示曝光、暫停資訊發佈等方式加大對發佈虛假、違法違規房源資訊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懲處力度。

  十、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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